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69號
104年度聲字第2970號聲 請 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智慧光藏學研究會代 表 人 王湘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周啟瑞等人詐欺取財案件,聲請返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
二、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對被告陳明茹實施搜索,於103 年7 月9 日,在聲請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智慧光藏學研究會辦公處所即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9 樓A(門牌整編前為臺中市○區○○路○○號9 樓A )及被告陳明茹住處即臺中市○區○○○○○街○○號9 樓之4 ,扣得聲請人所有如附件一及附件二所示之物,上開物品均屬聲請人所有,與被告陳明茹等人之刑案無涉,無扣押之必要,且被告陳明茹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項規定,應即發還扣案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指如附件一及附件二所示之扣押物,其本案部分即本院104 年度重易字第400 號被告周啟瑞(即陳明茹之配偶)等人詐欺取財案件尚在審理中,究竟其中相關被告周啟瑞等人是否確實該當刑法之詐欺取財罪嫌、該等扣押物品為何人所有、是否為相關被告周啟瑞等人涉案之證據或贓物,乃至與本案之案情關連性有多強,由於卷證繁雜,尚待本院調查確認後,始得以判定,目前仍有留存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請求發還扣押物,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法 官 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