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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1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1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榮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4 年度執聲字第1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榮斌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經本院一○四年度聲字第九九四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查受刑人許榮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公共危險等

2 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99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確定。因受刑人所犯上開2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6 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逾6 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係屬違憲,自84年10月1 日起失其效力,及該受刑人以入監執行顯有困難之條件,聲請易科罰金,核其提出之證明文件無誤,認應准許其易科罰金,惟上開確定裁定,並無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以為准予易科罰金執行之依據等語。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判決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標準,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被告及檢察官均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99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此有上開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宣告刑均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核與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相符,聲請人為執行之需,就該確定判決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上揭規定及說明,自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許榮斌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公共危險 │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算1日 │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24日 │ 102年1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15015號 │103年度撤緩偵字第488號│├─┬──────┼───────────┼───────────┤│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3年度交簡字第451號 │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 ││實│ │ │ 4234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3年7月3日 │ 103年11月13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3年度交簡字第451號 │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 ││決│ │ │ 4234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7月28日 │ 104年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臺中地檢 ││ │12503號(已執畢) │ 104年度執字第3336號 │└────────┴───────────┴───────────┘

裁判日期: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