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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3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忠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忠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江忠正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然此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尚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9 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 1 │ 2 │├──────┼────────┼────────┤│罪 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03 年5 月23日 │103 年6 月22日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 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9003號 │偵緝字第1414號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3 年度沙簡字第│103 年度沙簡字第││實│ │432號 │592號 ││審├────┼────────┼────────┤│ │判決日期│103 年8 月21日 │103 年12月11日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 │103 年度沙簡字第│103 年度沙簡字第││判│ │432號 │592號 ││決├────┼────────┼────────┤│ │判決確定│103 年9 月19日 │104 年1 月5日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 │執字第14938 號( │執字第1211 號 ││ │已執行完畢) │ ││ │ │ │└──────┴────────┴────────┘

裁判日期:2015-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