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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45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5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政雄上受刑人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字第3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政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政雄前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4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凱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