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9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丁科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字第3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丁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蘇丁科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9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邁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