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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48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8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俊宏上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俊宏前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3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仲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