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雨晴上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雨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雨晴前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 106年10月0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仲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