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7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金堂
李其東吳文雄吳文燦徐德地陳晴郎李連春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3824號、104年度緩字第5408號至第5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現金共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金堂等7人因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選偵字第3、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9月25日確定,並於104年9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贓款(詳臺中市調查處103年度保管字第2266至2268、2270至2272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3710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又犯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第1項之罪,其所收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繳其價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陳金堂等7人因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選偵字第3、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年度上職議字第7818號處分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103選偵3號卷第141至142頁、第150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本件扣案如附表1至7所示現金共計新臺幣8,000元,分別係被告陳金堂等7人因103年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第4屆直選會長暨會務委員選舉,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有選舉權之人所收受之財物,業經被告陳金堂等人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103選他10號卷第14頁、第24頁、第38頁、第47頁反面、第63頁反面、第89頁反面、第95頁),且有臺中市調查處103年度保管字第2266至2268、2270至2272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3710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103選偵3號第61至62頁、第64至66頁、第140頁),按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檢察官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將上揭扣案物均宣告沒收,核無不合,均應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右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曉鳳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提出人 │├──┼───────┼───┼───┼────┤│1 │現金1,000元 │1張 │邵源裕│吳文雄 │├──┼───────┼───┼───┼────┤│2 │現金1,000元 │1張 │陳秋冬│陳金堂 │├──┼───────┼───┼───┼────┤│3 │現金1,000元 │1張 │陳秋冬│吳文雄 │├──┼───────┼───┼───┼────┤│4 │現金2,000元 │2張 │陳秋冬│徐德地 │├──┼───────┼───┼───┼────┤│5 │現金1,000元 │1張 │陳秋冬│李連春 │├──┼───────┼───┼───┼────┤│6 │現金1,000元 │1張 │陳秋冬│李其東 │├──┼───────┼───┼───┼────┤│7 │現金1,000元 │1張 │ │吳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