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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5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56號聲明異議人 盧文菁受 刑 人 盧珏珪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4 年度執字第556 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盧珏珪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現服刑中,惟受刑人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且受刑人於服刑前因臨時遭羈押,諸多帳務均未能即時交接,家人無從查悉,亟需受刑人親自解決,是受刑人顯有因家庭狀況而得將所處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情,執行檢察官不予易科罰金,顯有指揮不當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之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之人,應限於受刑人、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受刑人之配偶,方為適格。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盧文菁為受刑人盧珏珪之女兒,又受刑人現已離婚,並無配偶等情,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共2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現為61歲,聲明異議人復未能陳明受刑人有受監護、輔助宣告等情,而由聲明異議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依據,揆諸前揭規定,聲明異議人既非法定得聲明異議之人,不具聲明異議之適格,程序有所違誤,應予駁回。而本件既經程序駁回,本院即無從審究執行檢察官之指揮是否有不當之處,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