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東林上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東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東林前犯偽造有價證卷等罪,經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6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欣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