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于豪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90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于豪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邱于豪於民國103 年4 月初某日,因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 號1 樓、由鄭秀蓮與其夫謝輔彥(下稱鄭秀蓮2人)經營之皇冠騎士精品百貨消費,而結識鄭秀蓮2人。邱于豪得知鄭秀蓮2人頗有資力,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並與身分不詳、綽號「頭」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3 年4 月15日某時,在上址店內,向鄭秀蓮2 人佯稱:若將人民幣存入邱于豪持有朱訓國之「支付寶」帳戶內,可獲得日息3%之高額利息云云,致鄭秀蓮2人因而陷於錯誤,由謝輔彥交付現金新臺幣(以下如未提及幣別者均同)9 萬2,000 元予邱于豪(起訴書誤載為謝輔彥以匯款方式支付,應予更正)。邱于豪為使鄭秀蓮2人相信其所述內容為真,乃於同日委由「頭」變造邱于豪所持有朱訓國人頭帳號之「支付寶」APP 程式頁面之金額,並於翌(16)日某時,透過其所有行動電話顯示而將上開頁面交予鄭秀蓮2 人觀看,以此取得鄭秀蓮2 人相信確有人民幣2 萬元存入該帳戶一事,足生損害於「支付寶」對債權管理之正確性。

(二)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向鄭秀蓮2 人佯稱可代其等在淘寶網上以高價銷售物品云云,鄭秀蓮2 人遂委託其代為銷售預售屋、飾品及機車零件等物,邱于豪乃藉故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上址店內,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鄭秀蓮2 人,並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各該時間前之某時,在鄭秀蓮2 人為邱于豪承租之臺中市○○區○○路○○○ 號之房屋內(詳後述),偽造或變造如附表三所示之準私文書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行使各該準私文書,藉以取信鄭秀蓮2 人,致鄭秀蓮2 人一再陷於錯誤,先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現金共68萬2,096 元、機車排氣管、機車輪胎及機車腳踏後移、手鐲3 個、壽山石1 個)予邱于豪,且足生損害於淘寶網及「支付寶」。

(三)其明知無資力償還借款,仍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103 年4 月25日,在前揭店內,向鄭秀蓮2 人佯稱:伊替他人於網路代購一批音響無處擺放,欲承租辦公室作為集貨中心,該批音響出售後可得數百萬元之貨款,請鄭秀蓮2 人代為承租辦公室,日後鄭秀蓮2 人亦可透過其集貨中心自大陸地區訂購機車零件在店內銷售云云,致鄭秀蓮2 人因而陷於錯誤,由謝輔彥出面於同年月29日為邱于豪承租前揭成功路房屋,並為其支付押金14萬元、首月租金7 萬元及仲介費用3 萬5,000 元,鄭秀蓮2 人另於同年月29日至5 月30日間為邱于豪支付辦公室相關設備費用、網路費用共計6 萬6,064 元。邱于豪復接續同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同年5 月18日向鄭秀蓮詐稱:鄭秀蓮2 人先前為其代購之電腦須進行升級,須向鄭秀蓮借款5 萬元云云,致鄭秀蓮再次陷於錯誤,誤信貸與邱于豪之款項日後可獲清償,遂交付5 萬元予邱于豪。

(四)嗣邱于豪未能交付代鄭秀蓮2 人出售上開預售屋等物所得之價金,鄭秀蓮始發覺受騙而提出告訴,並於邱于豪前揭成功路辦公室內發現機車排氣管、機車輪胎、機車腳踏後移及裝手鐲之空盒等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鄭秀蓮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被告邱于豪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均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83頁)。茲就本判決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說明如下: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看法相同)。本件被告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秀蓮於本院審理時及偵查中證述或具結證述、證人即被害人謝輔彥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123 頁反面至第139 頁反面、偵卷第16頁反面至第17頁反面、第85頁反面至第86頁),且被告於103 年6 月6 日16時許,將手鐲3 個以1 萬2,00

0 元販賣予連漢精品交流中心(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等情,亦據證人即該精品店老闆連漢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見保全卷第8 至9 頁),並有切結書、房屋租賃契約書、被告簽發予鄭秀蓮2 人之本票影本1 張、「支付寶」網頁頁面擷取畫面、被告冒用淘寶網客服人員傳送簡訊之翻拍照片、申訴書、授權書、大城雲杉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購物發票、估價單、豐盟有線電視服務裝機單、繳款通知單、被告書立之自白書(見偵卷第7 、24至68、70至79、81至82頁)、保證書、照片13張(見保全卷第10至16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誠值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至起訴書雖記載被告要求謝輔彥先為其承租辦公室,並代為購買辦公設備,共支出7 萬0,991 元等語,惟證人謝輔彥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為被告支出之相關費用單據均已提出,支出金額以單據為準等語(見本院卷第138 頁正反面),而依鄭秀蓮2 人提出之單據,謝輔彥為被告支出之費用應為6 萬6,064 元(另其於103 年7 月16日因申請寬頻服務退租而支付2,394 元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是起訴意旨此部分顯係誤載,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參、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而於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

0 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二、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文書罪、行使變造準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未洽(詳後述),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業經本院於104 年11月5 日審理期日當庭告知被告變更罪名及訴訟上權利後,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見本院卷第

122 頁反面)。又被告與綽號「頭」之成年男子共同變造準私文書及被告單獨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與綽號「頭」之成年男子間就犯罪事實欄一

(一)部分所示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犯行,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同此意旨)。又所謂「數行為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之認定,需依所犯之罪質,受侵害之法益,行為之態樣,及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予以盱衡斷定,並無必須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所為為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96號判決見解相同)。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被告接連向鄭秀蓮

2 人誆稱可在網路上代其等銷售物品云云,並先後行使如附表三所示之偽造準私文書及變造準私文書,致鄭秀蓮2 人先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物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被告則係於明知無資力之情形下,仍接連向鄭秀蓮2人借款,致其等先後為被告支付相關費用或借貸現金予被告,其詐騙行為雖係於不同時間所為,然歷次行騙手法概屬雷同或以前次行騙內容作為基礎前提,足見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二)(三)所示之詐欺取財行為及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行使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行為,乃各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所為,侵害法益又均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強行分割,應各為接續犯而分別論以一罪。

四、公訴意旨之犯罪事實欄雖未載明被告佯稱可為鄭秀蓮2 人在網路上代售機車排氣管、機車輪胎及機車腳踏後移等零件云云,致鄭秀蓮2 人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零件予被告之詐欺取財犯行,然該部分與起訴書業已敘及之部分具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蒞庭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此部分之起訴事實及法條,並經被告當庭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47 頁反面)。又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此乃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上應受告知之權利,其目的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以維審判程序之公平。其所謂「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除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外,自包含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起訴效力所擴張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暨依同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後之新罪名。法院就此等新增或變更之罪名,固應於其認為有新增或變更之時,隨時、但至遲於審判期日前踐行告知之程序,使被告知悉而充分行使其防禦權,始能避免突襲性裁判,而確保其權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70號、98年度台上字第6947、1211號判決同此意旨)。經查,前開起訴效力擴張之犯罪事實,本院業已於訊問程序中當庭踐行犯罪嫌疑、所犯罪名及法條之告知,供被告充分行使防禦權(見本院卷第147 頁反面),被告復為認罪之表示,承據前揭說明,本院自得一併審究,併此指明。

五、行為人基於一個意思決定,實行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彼此間具有行為不法之全部或一部重疊關係,得依個案情節評價為一行為,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228號判決看法相同)。查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向謝輔彥、鄭秀蓮夫妻施詐,且係為詐取鄭秀蓮2 人之財物,而單獨或共同變造其持有之朱訓國「支付寶」帳戶APP 程式頁面之金額並持以供鄭秀蓮2 人觀看,及單獨以淘寶網客服人員之名義傳送簡訊予謝輔彥,其目的自始即在於詐欺取財,故其犯罪行為之全部過程,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被告之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若猶將之評價為法律犯罪概念之數行為,而予以併合處罰,勢難以契合人民感情,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自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之犯行,各應從一重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就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之犯行,應論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方屬適當。被告所犯上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犯之詐欺取財犯行及行使偽造或變造之準私文書犯行均屬接續犯,惟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二)

(三)各次犯行,其施用之詐術內容並不相同,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皆可獨立成罪,為數行為,此部分亦據本院當庭曉諭,而予被告行使其防禦權,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尚有誤會。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年少,竟不思自食其力,而以此手段牟取不法利益,為達詐取財物之目的,動輒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致鄭秀蓮2 人財產上受有損害,破壞鄭秀蓮2 人對其信賴,所為應予非難,並念及被告所偽造、變造之準私文書,對金融交易秩序未造成重大損害,而被告固坦承全部犯行,惟未能與鄭秀蓮2 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未婚、女友懷孕、父母均健在、無須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48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三)所示犯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並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爰就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一(一)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犯行及犯罪事實欄一(三)之詐欺取財犯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人認被告於103 年5 月5 日,持偽造之淘寶網之申訴文件,向鄭秀蓮佯稱:拍定人不願承買該預售屋云云,而認被告此部分另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嫌,惟無製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製作權,縱令其製作之內容虛偽,屬內容不實之問題,而非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不能論以偽造文書罪責(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365 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7219號、95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97年度台上字第5819號等判決同此見解)。經查,被告交予鄭秀蓮2 人之申訴文件,其上固係記載「淘寶買賣申訴案件」、「申訴案件:臺灣省大城建設海外房屋買賣」、「房屋買賣價位:61

2.9 萬CNY 」、「得標者:李任良」、「代售者:邱于豪」、「房屋登記人:謝其維」、「購買者因從未跟屋主聯繫,因金額過大,屋主會煩惱是否要交易,因屋主已繳款慈善捐款147096NT,麻煩請淘寶網公司出面協調。」、「代售人簽名處:邱于豪」、「屋主授權者:鄭秀蓮」等語,雖其內容有關預售屋交易乙節並非事實,然被告係於該預售屋權利人謝其維之代理人鄭秀蓮允許之下,製作前開申訴文件,藉以表明鄭秀蓮向淘寶網公司提出申訴之意,鄭秀蓮並在該文件上簽名,則鄭秀蓮允許被告以鄭秀蓮之名義製作上開申訴書,被告所為尚無偽造私文書之問題,惟此部分與前揭犯罪事實欄一(二)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二)公訴人另認被告除詐得就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所示之金額外,鄭秀蓮2 人另於103 年7 月16日為被告辦理寬頻上網服務退租,因而支付違約金等相關費用2,394 元之犯行,亦涉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嫌。然查,鄭秀蓮2 人係因發現遭被告詐欺,而於103 年7 月15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並於103 年7 月16日將前開辦公室及寬頻上網服務一併退租,其目的係在減輕其等遭被告詐欺所生之損害,其等於當日支付予寬頻公司之相關費用,尚難認係被告施用詐術所得之財物,故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起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論證屬實之詐欺取財罪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九、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及電腦主機1 台,並非專供被告違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爰不併予諭知沒收。至扣案之「支付寶」網頁1 紙及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簡訊之列印資料,均係鄭秀蓮2 人為蒐證所列印,非係被告所有之物,亦非義務沒收之物,故本院自無從將上開物品諭知沒收,併此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品惠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晉發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 │宣 告 刑│├──┼─────────┼──────────────┤│ 一 │犯罪事實欄一(一)│邱于豪共同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犯罪事實欄一(三)│邱于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號│ │ │├─┼─────┼────────────────────┤│1│103 年4 月│邱于豪在上址店內,向鄭秀蓮2 人佯稱:可代││ │21日某時 │其等在「淘寶網」上以慈善拍賣之方式出售謝││ │ │輔彥之父謝其維名下之「大城雲杉」預售屋,││ │ │參加拍賣者需先繳交人民幣500 萬元始可下標││ │ │,該預售屋可以較高之價格售出,惟須支付拍││ │ │賣價金之一定成數作為慈善捐款云云,致鄭秀││ │ │蓮2 人因而陷於錯誤,乃同意委託其代售,並││ │ │願支付拍賣價金之4%作為仲介費,另交付上開││ │ │預售屋之買賣契約正本供邱于豪影印、拍照。│├─┼─────┼────────────────────┤│2│103 年4 月│邱于豪在上址店內,向鄭秀蓮2 人佯稱:該預││ │28日某時 │售屋已以人民幣612 萬9,000 元拍出,將於同││ │ │年5 月1 日簽約,惟鄭秀蓮2 人需先繳付慈善││ │ │捐款14萬7,096 元云云,致鄭秀蓮2 人陷於錯││ │ │誤,遂於上址店內交付現金14萬7,096 元予邱││ │ │于豪。鄭秀蓮另於同年月30日經謝其維簽發授││ │ │權書,將該預售屋之買賣事宜授權予鄭秀蓮後││ │ │,鄭秀蓮再將該授權書交付予邱于豪。 │├─┼─────┼────────────────────┤│3│103 年5 月│邱于豪向鄭秀蓮2 人詐稱:拍定人反悔不願購││ │5 日上午某│買,將賠償違約金人民幣175 萬元云云,並要││ │時 │求鄭秀蓮簽署向淘寶網申訴之文件。 │├─┼─────┼────────────────────┤│4│103 年5 月│邱于豪向鄭秀蓮2 人詐稱:因其使用之人頭戶││ │7 日某時 │遭調查,需要現金處理云云,要求鄭秀蓮2 人││ │ │先給付違約金之4%作為仲介費,致鄭秀蓮2 人││ │ │陷於錯誤,交付現金35萬元予邱于豪。 │├─┼─────┼────────────────────┤│5│103 年5 月│邱于豪在上址店內,向鄭秀蓮2 人詐稱:在淘││ │10日 │寶網上已成功代其等以高價出售手鐲1 個云云││ │ │,致鄭秀蓮2 人陷於錯誤,交付手鐲1 個予邱││ │ │于豪。 │├─┼─────┼────────────────────┤│6│103 年5 月│邱于豪在上址店內,向鄭秀蓮2 人佯稱:可在││ │10日至同年│淘寶網上為其等代售汽車零件云云,致鄭秀蓮││ │月16日間之│2 人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8日至28日間某日,││ │某日 │先後交付機車排氣管、機車輪胎及機車腳踏後││ │ │移各1 個予邱于豪。邱于豪事後向鄭秀蓮2 人││ │ │詐稱:上開零件已分別以人民幣2,000 元、1,││ │ │200 元及2,000 元售出云云。 │├─┼─────┼────────────────────┤│7│103 年5 月│邱于豪在上址店內,向鄭秀蓮2 人佯稱:淘寶││ │16日上午某│網客服人員要求支付申訴費用5 萬元云云,致││ │時 │鄭秀蓮2 人陷於錯誤,於上址店內,交付現金││ │ │5 萬元予邱于豪。 │├─┼─────┼────────────────────┤│8│103 年5 月│邱于豪在上址店內,向鄭秀蓮2 人佯稱:淘寶││ │20日上午某│網客服人員要求支付申訴費用5 萬元云云,致││ │時 │鄭秀蓮2 人陷於錯誤,於上址店內,交付現金││ │ │5 萬元予邱于豪。 │├─┼─────┼────────────────────┤│9│103 年5 月│邱于豪在上址店內,向鄭秀蓮2 人佯稱:淘寶││ │23日上午某│網客服人員要求支付申訴費用5 萬元云云,致││ │時 │鄭秀蓮2 人陷於錯誤,於上址店內,交付現金││ │ │5 萬元予邱于豪。 │├─┼─────┼────────────────────┤│10│103 年5 月│邱于豪在上址店內,向鄭秀蓮2 人佯稱:已在││ │28日某時 │淘寶網上代其等售出手鐲2 個及壽山石1 個,││ │ │連同先前已出售之1 個手鐲價金共計人民幣24││ │ │萬9,000 元、壽山石1 個價金為人民幣5 萬元││ │ │云云,致鄭秀蓮2 人陷於錯誤,交付手鐲2 個││ │ │及壽山石1 個予邱于豪。 │├─┼─────┼────────────────────┤│11│103 年6 月│邱于豪在上址店內,向鄭秀蓮2 人佯稱:買方││ │3 日某時 │支付之違約金業已入帳,其等應給付服務費3 ││ │ │萬5,000 元服務費予「支付寶」云云,致鄭秀││ │ │蓮2 人陷於錯誤,交付3 萬5,000 元予邱于豪││ │ │。 │└─┴─────┴────────────────────┘附表三:邱于豪偽造及變造後持以行使之準私文書(簡訊內容之錯誤均原文照錄)┌─┬──────┬─────┬───────┬──────────────┐│編│偽造或變造準│行使時間 │行使地點及方式│備註 ││號│私文書之方式│ │ │ │├─┼──────┼─────┼───────┼──────────────┤│1│冒用「淘寶網│103 年5 月│邱于豪於前揭成│親愛的淘寶賣家:客服已經收到││ │」客服人員之│5 日13時3 │功路辦公室內,│你的投訴案件。投訴案件編號:││ │名義,以其所│分 │利用前開電腦內│DT0000000 。 ││ │有之個人電腦│ │之SKYPE 程式,│ ││ │偽造簡訊(內│ │將簡訊傳送至謝│ ││ │容詳如備註欄│ │輔彥所使用之行│ ││ │) │ │動電話 │ │├─┼──────┼─────┼───────┼──────────────┤│2│同上 │103 年5 月│同上 │親愛的淘寶賣家:投訴案件編號││ │ │7 日11時40│ │:DT0000000 ,目前已經進入審││ │ │分 │ │查狀態。本投訴案件,本公司會││ │ │ │ │立即出面處理。 ││ │ │ │ │淘寶網http://tw.taobao.com/ ││ │ │ │ │ │├─┼──────┼─────┼───────┼──────────────┤│3│同上 │103 年5 月│同上 │親愛的淘寶賣家:投訴案件編號││ │ │8 日8 時28│ │:DT0000000 ,目前已經封鎖朱││ │ │分 │ │訓國買賣款項612.9 萬RMB +37││ │ │ │ │8 萬RMB (不明款項)。5/12號││ │ │ │ │淘寶客服會立即出面跟李先生談││ │ │ │ │洽。 ││ │ │ │ │淘寶網http://tw.taobao.com/ │├─┼──────┼─────┼───────┼──────────────┤│4│同上 │103 年5 月│同上 │親愛的淘寶賣家:投訴案件編號││ │ │8 日9 時22│ │:DT0000000 ,本淘寶慎重向朱││ │ │分 │ │訓國先生致歉,因客服的疏忽把││ │ │ │ │貴賣家的私人款項封鎖。本客服││ │ │ │ │預計在5/10退款378 萬RMB 。 ││ │ │ │ │淘寶網http://tw.taobao.com/ ││ │ │ │ │ │├─┼──────┼─────┼───────┼──────────────┤│5│同上 │103 年5 月│同上 │親愛的淘寶賣家:投訴案件編號││ │ │16日9 時24│ │:DT0000000 ,得標者已違規房││ │ │分 │ │屋買賣條款第37條買賣意願、買││ │ │ │ │方得標後,不約規定見面協商,││ │ │ │ │淘寶買家在2014年5 月16號進行││ │ │ │ │違約條款申訴,違約保證金、罰││ │ │ │ │款,於2014年5 月18日退款到朱││ │ │ │ │訓國支付寶帳戶淘寶結算服務費││ │ │ │ │50000TWD,請於在2014年5 月16││ │ │ │ │下午5 點前繳費完成。本案於在││ │ │ │ │2014年5 月16號結案。 ││ │ │ │ │淘寶網http://tw.taobao.com │├─┼──────┼─────┼───────┼──────────────┤│6│同上 │103 年5 月│同上 │親愛的淘寶賣家:本案編號:DT││ │ │19日18時47│ │0000000 ,本案罰款預計在2014││ │ │分 │ │年5 月19號PM9 :00退款。本案││ │ │ │ │因有公益捐款,帳戶請傳真到淘││ │ │ │ │寶網,預計2014年5 月23號退款││ │ │ │ │。 ││ │ │ │ │淘寶網http://tw.taobao.com/ │├─┼──────┼─────┼───────┼──────────────┤│7│同上 │103 年5 月│同上 │親愛的淘寶賣家:2014年5 月20││ │ │23日14時47│ │日申報兌換臺幣,因2014年5 月││ │ │分 │ │20號一筆服務費50000TWD未匯款││ │ │ │ │成功,已經將該款項退回申報戶││ │ │ │ │頭裡面了。請將在2014年5 月23││ │ │ │ │號PM5 :00前重新匯款。匯款完││ │ │ │ │成,請將在2014年5 月26號AM,││ │ │ │ │10:30分臺北市市○○道○ 段10││ │ │ │ │2 號洽陳客服領取相關商品。 ││ │ │ │ │淘寶網http://tw.taobao.com/ │├─┼──────┼─────┼───────┼──────────────┤│8│同上 │103 年5 月│同上 │親愛的淘寶賣家:因淘寶2014年││ │ │25日23時 │ │5 月26號,要總盤點,本公司預││ │ │ │ │計2014年5 月25號拿相關商品,││ │ │ │ │需延期3 天工作天,淘寶向貴賣││ │ │ │ │家致歉。申報金額為175.3 萬RM││ │ │ │ │B =841.44萬TWD 。 ││ │ │ │ │領取商品須知:1.雙證件(健保││ │ │ │ │卡或駕照)2.印章。領取商品地││ │ │ │ │點:臺北市市○○道○ 段○○○ 號││ │ │ │ │。 ││ │ │ │ │2014年5 月20號申報服務費退款││ │ │ │ │帳戶(謝輔彥先生),金額為50││ │ │ │ │000TWD=10416RMB,慈善捐款退││ │ │ │ │款帳戶為(謝輔彥先生),金額││ │ │ │ │為147096TWD =30645RMB。 ││ │ │ │ │淘寶網http://tw.taobao.com/ │├─┼──────┼─────┼───────┼──────────────┤│9│同上 │103 年5 月│同上 │親愛的淘寶賣家:本淘寶與貴賣││ │ │26日17時53│ │家預約2014年5 月29號早上12點││ │ │分 │ │前領取相關商品,請貴賣家,請││ │ │ │ │勿一直聯絡陳客服。 ││ │ │ │ │淘寶網http://tw.taobao.com/ │├─┼──────┼─────┼───────┼──────────────┤│10│同上 │103 年5 月│同上 │親愛的淘寶賣家:淘寶網本公司││ │ │29日3 時19│ │向致歉,兌換175.3 萬人民幣申││ │ │分 │ │報被總部取消。總部申明因兌換││ │ │ │ │人民幣是不合法的行為,已經請││ │ │ │ │客服迅速退款服務費,必補償服││ │ │ │ │務費30% 。總部在次向貴賣家致││ │ │ │ │歉,必嚴厲懲處相關人員。 ││ │ │ │ │淘寶網http://tw.taobao.com │├─┼──────┼─────┼───────┼──────────────┤│11│同上 │103 年5 月│同上 │李╳娟先生/小姐你好:2014年││ │ │29日15時14│ │5 月29號15:10轉帳175.3 萬人││ │ │分 │ │民幣到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 │ │ │ │101817(臺灣省豐原分行),轉││ │ │ │ │帳戶頭電話+000000000000。隔││ │ │ │ │日會再通知確定日期。 ││ │ │ │ │支付寶http://www.alipay.com │├─┼──────┼─────┼───────┼──────────────┤│12│同上 │103 年5 月│同上 │李╳娟先生/小姐你好:2014年││ │ │30日16時22│ │5 月29號15:10轉帳175.3 萬人││ │ │分 │ │民幣,2014年6 月7 號入帳,入││ │ │ │ │帳戶頭分行(臺灣省豐原分行)││ │ │ │ │,入帳戶頭電話000000000000。││ │ │ │ │支付寶http://www.alipay.com │├─┼──────┼─────┼───────┼──────────────┤│13│以前開電腦變│103 年6 月│邱于豪於鄭秀蓮│ ││ │造其所持有朱│3 日上午某│2 人前址店面內│ ││ │訓國人頭帳號│時 │,以其所有行動│ ││ │之「支付寶」│ │電話顯示該變造│ ││ │APP 程式頁面│ │之「支付寶」頁│ ││ │之金額 │ │面供鄭秀蓮2 人│ ││ │ │ │觀看 │ │├─┼──────┼─────┼───────┼──────────────┤│14│冒用「淘寶網│103 年6 月│邱于豪於前揭成│親愛的淘寶賣家:退款進度,慈││ │」客服人員之│3 日14時39│功路辦公室內,│善款項14 7096TWD、服務費5000││ │名義,以前開│分 │利用前開電腦內│0TWD、服務費50000TWD,2014年││ │電腦偽造簡訊│ │之SKYPE 程式,│6 月8 號入帳,入帳戶名:謝╳││ │(內容詳如備│ │將簡訊傳送至謝│彥。 ││ │註欄) │ │輔彥所使用之行│淘寶網http://tw.taobao.com ││ │ │ │動電話 │ │├─┼──────┼─────┼───────┼──────────────┤│15│同上 │103 年6 月│同上 │李╳娟先生/小姐:2014年5 月││ │ │3 日14時39│ │29號15:10轉帳175.3 萬人民幣││ │ │分 │ │到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17(臺灣省豐原分行),轉帳戶││ │ │ │ │頭電話+000000000000。2014年││ │ │ │ │6 月7 號入帳,臺灣渣打銀行會││ │ │ │ │由專人撥打電話給戶頭人確認帳││ │ │ │ │款。本次服務費35000TWD,請於││ │ │ │ │2014年6 月3 繳費完畢,因無法││ │ │ │ │扣除轉帳金額。 ││ │ │ │ │支付寶http://www.alipay.com │├─┼──────┼─────┼───────┼──────────────┤│16│同上 │103 年6 月│同上 │李╳娟先生/小姐:2014年6 月││ │ │3 日15時38│ │3 號PM15:30完成匯款,本公司││ │ │分 │ │不再收取任何費用了,已經幫你││ │ │ │ │的轉帳品單注備急單。 ││ │ │ │ │支付寶http://www.alipay.com │├─┼──────┼─────┼───────┼──────────────┤│17│同上 │103 年6 月│同上 │淘寶申請退款投訴:慈善捐款14││ │ │25日12時52│ │7096TWD 、服務費50000TWD、服││ │ │分 │ │務費50000TWD、服務費50000TWD││ │ │ │ │(補償30% )、支付寶服務費35││ │ │ │ │000 ,總額347096TWD 。郵局代││ │ │ │ │號:700 、郵局分行:豐原水源││ │ │ │ │分局、匯入帳號:000000000000││ │ │ │ │07帳號戶名:謝輔彥。資料正確││ │ │ │ │請回傳【確定】,系統將進行下││ │ │ │ │一步操作。 ││ │ │ │ │淘寶網http://tw.taobao.com │├─┼──────┼─────┼───────┼──────────────┤│18│同上 │103 年6 月│同上 │謝輔彥先生:款項0000000.00元││ │ │底某日9 時│ │。該筆金額7 月10日9 :10存入││ │ │11分 │ │成功;存入帳戶:*4320 。 ││ │ │ │ │因該筆款項金額過大,審查方面││ │ │ │ │格外嚴格,照成不便,近請見諒││ │ │ │ │。 ││ │ │ │ │疑問者請向客服詢問。 ││ │ │ │ │支付寶http://www.alipay.com │├─┼──────┼─────┼───────┼──────────────┤│19│同上 │103 年6 月│同上 │謝輔彥先生:支付寶0000000.00││ │ │底某日11時│ │元已幫你轉帳完成,轉帳帳戶:││ │ │10 分 │ │0000000000000000000 ;開戶地││ │ │ │ │區:福建省廈門市;轉帳戶名:││ │ │ │ │謝輔彥。依照中國稅務局需繳納││ │ │ │ │2%的所得稅,本支付寶並不會幫││ │ │ │ │你繳納請自行到稅務局繳納。 ││ │ │ │ │支付寶http://www.alipay.com │├─┼──────┼─────┼───────┼──────────────┤│20│同上 │103 年6 月│同上 │謝輔彥先生: ││ │ │底某日11時│ │因你款項鉅額,中國網銀會嚴密││ │ │18 分 │ │監控以及查明。 ││ │ │ │ │最快時間為今天晚上9 點,最慢││ │ │ │ │時間為明天晚上9 點。 ││ │ │ │ │支付寶http://www.alipay.com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