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2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典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693
1 號),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葉典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葉典育於民國104 年10月底某日,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站(下稱臺中火車站)附近電子遊戲場,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原」之成年男子,並經阿原介紹及邀約,擔任「阿原」所屬之詐騙集團內提領詐欺款項,俗稱「車手」之工作,並約定葉典育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而葉典育、「阿原」,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金融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先由「阿原」於104 年11月3 日前之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向大陸地區不詳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大陸地區不詳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內詐欺得逞。迨「阿原」掌握行騙進度後,再於同年11月2 日上午8 時許,在臺中火車站前,將利用不詳方式偽造之銀聯卡4 張(銀聯卡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
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號)及葉典育該月月薪6 萬元交給葉典育,並告知葉典育該等偽造金融卡之密碼,而由葉典育持偽造金融卡至自動付款設備提領詐騙所得之款項,葉典育即於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續使用偽造之金融卡插入自動付款設備內鍵入密碼操作,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以此不正方法接續由該自動付款設備提領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詐騙所得款項共16萬元。嗣經警於104 年11月3 日,在臺中市○○區○○路與福星路口查獲當時具有通緝犯身份之葉典育,並經其同意後,對其執行搜索,而扣得偽造之金融卡4 張、交易明細表4 張、現金22萬元及葉典育所有之三星廠牌及IPAKE 廠牌手機2 支(分別插用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SIM 卡),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葉典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次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亦有明定。是有關傳聞證據證據能力限制之規定無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據亦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警卷第3 至10頁、偵卷第14至第15頁、39至第41頁、本院卷第13至15頁反面),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特勤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0張、偽造銀聯卡交易明細表及卡片影本、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2月
2 日金訊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自動化服務機器(
ATM )銀聯卡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門號0000000000號申設資料、通聯紀錄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申設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警卷第12至第14頁、第19至第25頁、偵卷第24至第36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之行使偽造金融
卡罪、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偽造金融卡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金融卡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與「阿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又被告於加入「阿原」所屬詐欺集團後,於104 年11月3 日
雖有多次提領詐騙所得贓款之行為,然依卷內現存證據尚無從特定大陸地區被害人之身分,且遭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將款項分散匯入詐騙電話指示之多個帳戶之情形,自難以車手提款次數,認定遭詐欺被害人之人數,是依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僅能認定擔任車手之被告,於同日係接續以偽造銀聯卡或金融卡提領同一被害人遭詐欺所匯款項,而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並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就本案所犯行使偽造金融卡、詐欺取財罪及非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財等罪,分別係為達向大陸地區某被害人詐得款項之單一目的,依一般社會經驗認知,應認係一犯罪行為,法律上亦應以一行為評價處罰方符合刑法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未必契合,故渠等上開犯行,應均認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分別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本應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
因圖謀非法所得而率然投身詐騙集團,雖非擔任直接撥打電話出言詐騙各該被害人之工作,然出面提款仍屬該詐騙集團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實值非難,且所屬詐欺集團係以分工方式,隨機向不特定人行騙,所為非唯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亦危害社會善良秩序與風氣甚鉅,不宜輕縱;惟衡酌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無任何前案紀錄,素行尚佳,暨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庭小康之經濟狀況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㈥沒收⒈扣案偽造之銀聯卡4 張(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號),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
5 條之規定沒收。至交易明細表僅為被告或集團成員提款時所產生之交易憑證,並非犯罪所得之財物,則本案扣得之交易明細表4 張均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2.按刑罰之執行,係對於人身及財產之侵害,應止於犯罪行為人之一身為原則。沒收為刑罰之一種;刑法上所謂屬於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之沒收物,乃指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而言;倘該物原屬被害人所有,而為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取得或變易獲得,該被害人既仍得對之為法律上權利之主張,自難認該當於沒收之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39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之現金22萬元,分別為被告擔任車手所得報酬6 萬元、及附表一至四所示之領款所得現金16萬之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卷第15頁、第28頁反面),然揆諸上開說明,尚難認屬被告及其共犯等所有,而應待被害人主張權利以歸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
3.扣案之三星廠牌及IPAKE 廠牌行動電話2 支(分別插用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SIM 卡),經被告否認與本案犯罪有關(本院卷第15頁),且查無證據足證該等行動電話係被告及其共犯供本案犯罪所用、所預備或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339條第1 項、第55條、第205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使情形┌──┬───────┬──┬────────┬──────┬──────┬──────┐│編號│行使時間 │交易│行使地點 │自動櫃員機所│提領金額 │交易結果 ││ │ │類別│ │屬銀行 │ │ │├──┼───────┼──┼────────┼──────┼──────┼──────┤│1 │104年11月3日 │提款│彰化縣彰化市和平│彰化商業銀行│0 │欲提領1 萬元││ │7時12分44秒 │ │路57號(彰化商業│ │ │,但交易失敗││ │ │ │銀行彰化分行) │ │ │。 │├──┼───────┼──┼────────┼──────┼──────┼──────┤│2 │104年11月3日 │提款│臺中市西屯區福星│中國信託商業│2萬元 │交易成功 ││ │14時42分25秒 │ │路580 號(統一超│銀行 │ │ ││ │ │ │商福星店) │ │ │ │├──┼───────┼──┼────────┼──────┼──────┼──────┤│3 │104年11月3日 │提款│臺中市西屯區福星│中國信託商業│2萬元 │交易成功 ││ │14時43分10秒 │ │路580 號(統一超│銀行 │ │ ││ │ │ │商福星店) │ │ │ │├──┼───────┼──┼────────┼──────┼──────┼──────┤│4 │104年11月3日 │查詢│臺中市西屯區大墩│臺新國際商業│0 │交易成功 ││ │16時27分1秒 │ │十九街188 號(全│銀行 │ │ ││ │ │ │家便利商店臺中福│ │ │ ││ │ │ │揚店) │ │ │ │└──┴───────┴──┴────────┴──────┴──────┴──────┘
附表二: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使情形┌──┬───────┬──┬────────┬──────┬──────┬──────┐│編號│行使時間 │交易│行使地點 │自動櫃員機所│提領金額 │交易結果 ││ │ │類別│ │屬銀行 │ │ │├──┼───────┼──┼────────┼──────┼──────┼──────┤│1 │104年11月3日 │提款│彰化縣彰化市和平│彰化商業銀行│0 │欲提領1 萬元││ │7時8分24秒 │ │路57號(彰化商業│ │ │,但交易失敗││ │ │ │銀行彰化分行) │ │ │。 │├──┼───────┼──┼────────┼──────┼──────┼──────┤│2 │104年11月3日 │查詢│臺中市○區○○路│華南商業銀行│0 │交易成功 ││ │11時7分52秒 │ │3 段185 號A 棟 │ │ │ ││ │ │ │B3樓( 中友百貨公│ │ │ ││ │ │ │司) │ │ │ │├──┼───────┼──┼────────┼──────┼──────┼──────┤│3 │104年11月3日 │提款│臺中市○區○○路│華南商業銀行│2萬元 │交易成功 ││ │11時8分28秒 │ │3 段185 號A 棟 │ │ │ ││ │ │ │B3樓( 中友百貨公│ │ │ ││ │ │ │司) │ │ │ │├──┼───────┼──┼────────┼──────┼──────┼──────┤│4 │104年11月3日 │提款│臺中市西屯區福星│中國信託商業│0 │欲提領2 萬元││ │14時12分6秒 │ │路330 號( 統一超│銀行 │ │,但交易失敗││ │ │ │商逢盛店) │ │ │。 ││ │ │ │ │ │ │ │├──┼───────┼──┼────────┼──────┼──────┼──────┤│5 │104年11月3日 │查詢│臺中市西屯區福星│中國信託商業│0 │交易成功 ││ │14時12分32秒 │ │路330 號( 統一超│銀行 │ │ ││ │ │ │商逢盛店) │ │ │ │├──┼───────┼──┼────────┼──────┼──────┼──────┤│6 │104年11月3日 │提款│臺中市西屯區福星│中國信託商業│0 │欲提領1 萬元││ │14時12分57秒 │ │路330 號( 統一超│銀行 │ │,但交易失敗││ │ │ │商逢盛店) │ │ │。 │├──┼───────┼──┼────────┼──────┼──────┼──────┤│7 │104年11月3日 │提款│臺中市西屯區福星│中國信託商業│9000元 │交易成功 ││ │14時13分27秒 │ │路330 號( 統一超│銀行 │ │ ││ │ │ │商逢盛店) │ │ │ ││ │ │ │ │ │ │ │├──┼───────┼──┼────────┼──────┼──────┼──────┤│8 │104年11月3日 │查詢│臺中市西屯區福星│臺新國際商業│0 │交易成功 ││ │14時17分56秒 │ │路330 之6 號(全│銀行 │ │ ││ │ │ │家便利商店臺中好│ │ │ ││ │ │ │市店) │ │ │ │├──┼───────┼──┼────────┼──────┼──────┼──────┤│9 │104年11月3日 │提款│臺中市西屯區至善│臺新國際商業│1萬1000元 │交易成功 ││ │14時27分46秒 │ │路236 號(全家便│銀行 │ │ ││ │ │ │利商店臺中至真店│ │ │ ││ │ │ │) │ │ │ │├──┼───────┼──┼────────┼──────┼──────┼──────┤│10 │104年11月3日 │查詢│臺中市西屯區大墩│臺新國際商業│0 │交易成功 ││ │16時22分41秒 │ │十九街188 號(全│銀行 │ │ ││ │ │ │家便利商店臺中福│ │ │ ││ │ │ │揚店) │ │ │ │├──┼───────┼──┼────────┼──────┼──────┼──────┤│11 │104年11月3日 │查詢│臺中市西屯區大墩│臺新國際商業│0 │交易成功 ││ │16時24分35秒 │ │十九街188 號(全│銀行 │ │ ││ │ │ │家便利商店臺中福│ │ │ ││ │ │ │揚店) │ │ │ │└──┴───────┴──┴────────┴──────┴──────┴──────┘
附表三: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使情形┌──┬───────┬──┬────────┬──────┬──────┬──────┐│編號│行使日時間 │交易│行使地點 │自動櫃員機所│提領金額 │交易結果 ││ │ │類別│ │屬銀行 │ │ │├──┼───────┼──┼────────┼──────┼──────┼──────┤│1 │104年11月3日 │提款│彰化縣彰化市和平│彰化商業銀行│0 │欲提領1 萬元││ │7時11分51秒 │ │路57號(彰化商業│ │ │,但交易失敗││ │ │ │銀行彰化分行) │ │ │。 │├──┼───────┼──┼────────┼──────┼──────┼──────┤│2 │104年11月3日 │提款│臺中市西屯區福星│中國信託商業│2萬元 │交易成功 ││ │14時43分54 秒 │ │路580 號(統一超│銀行 │ │ ││ │ │ │商福星店) │ │ │ │├──┼───────┼──┼────────┼──────┼──────┼──────┤│3 │104年11月3日 │提款│臺中市西屯區福星│中國信託商業│2萬元 │交易成功 ││ │14時44分39秒 │ │路580 號(統一超│銀行 │ │ ││ │ │ │商福星店) │ │ │ │├──┼───────┼──┼────────┼──────┼──────┼──────┤│4 │104年11月3日 │查詢│臺中市西屯區大墩│臺新國際商業│0 │交易成功 ││ │16時28分16秒 │ │十九街188 號(全│銀行 │ │ ││ │ │ │家便利商店臺中福│ │ │ ││ │ │ │揚店) │ │ │ │└──┴───────┴──┴────────┴──────┴──────┴──────┘
附表四: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使情形┌──┬───────┬──┬────────┬──────┬──────┬──────┐│編號│行使時間 │交易│行使地點 │自動櫃員機所│提領金額 │交易結果 ││ │ │類別│ │屬銀行 │ │ │├──┼───────┼──┼────────┼──────┼──────┼──────┤│1 │104年11月3日 │提款│彰化縣彰化市和平│彰化商業銀行│0 │欲提領1 萬元││ │7時10分7秒 │ │路57號(彰化商業│ │ │,但交易失敗││ │ │ │銀行彰化分行) │ │ │。 │├──┼───────┼──┼────────┼──────┼──────┼──────┤│2 │104年11月3日 │提款│臺中市○區○○路│華南商業銀行│2萬元 │交易成功 ││ │11時9分38秒 │ │3 段185 號A 棟 │ │ │ ││ │ │ │B3樓( 中友百貨公│ │ │ ││ │ │ │司) │ │ │ │├──┼───────┼──┼────────┼──────┼──────┼──────┤│3 │104年11月3日 │查詢│臺中市○區○○路│華南商業銀行│0 │交易成功 ││ │11時10分20 秒 │ │3 段185 號A 棟 │ │ │ ││ │ │ │B3樓( 中友百貨公│ │ │ ││ │ │ │司) │ │ │ │├──┼───────┼──┼────────┼──────┼──────┼──────┤│4 │104年11月3日 │查詢│臺中市西屯區福星│中國信託商業│0 │交易成功 ││ │14時14分10秒 │ │路330 號( 統一超│銀行 │ │ ││ │ │ │商逢盛店) │ │ │ │├──┼───────┼──┼────────┼──────┼──────┼──────┤│5 │104年11月3日 │查詢│臺中市西屯區福星│臺新國際商業│0 │交易成功 ││ │14時19分11秒 │ │路330 之6 號(全│銀行 │ │ ││ │ │ │家便利商店臺中好│ │ │ ││ │ │ │市店) │ │ │ │├──┼───────┼──┼────────┼──────┼──────┼──────┤│6 │104年11月3日 │提款│臺中市西屯區福星│臺新國際商業│2萬元 │交易成功 ││ │14時19分30秒 │ │路330 號( 統一超│銀行 │ │ ││ │ │ │商逢盛店) │ │ │ │├──┼───────┼──┼────────┼──────┼──────┼──────┤│7 │104年11月3日 │查詢│臺中市西屯區大墩│臺新國際商業│0 │交易成功 ││ │16時25分54秒 │ │十九街188 號(全│銀行 │ │ ││ │ │ │家便利商店臺中福│ │ │ ││ │ │ │揚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