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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2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286號被 告 趙俊傑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偵字第17126 、19079 、21993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2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趙俊傑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HTC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沒收之。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趙俊傑(綽號阿傑、傑哥、阿賓)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各別犯意,以其所有HTC 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作為聯絡毒品交易之工具,於附表一所示之聯繫時間後不久,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一所示之購毒者(持用電話分別如附表三至十一所示),除如附表一編號

6 部分,因趙俊傑並未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張顥鐘而未遂外,其餘均已完成交易。

二、趙俊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2 次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89年3 月21日、同年12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各以89年度毒偵字第1907、65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0年6 月15日釋放出所並付保護管束,並於同年12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而視為執行完畢;刑事責任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104年7 月5 日19時許,在其臺中市○里區○○路○ 段○○巷○○號居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經警於同年月7 日2 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趙俊傑上開居處扣得前揭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另經員警採集趙俊傑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被告趙俊傑及辯護人均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均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9頁反面、第116 頁)。茲就本判決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說明如下: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看法相同)。本件被告及辯護人皆同意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及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及警詢、偵查中坦承上開犯行,核與證人張顥鐘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具結證述及警詢之證述(見本院卷第117 至118 頁反面、104 年度偵字第17

126 號卷【下稱偵17126 卷】一第140 至141 頁反面、警卷第107 至110 頁反面)、證人邱嘉修(見偵17126 卷一第16

5 頁反面、警卷第86至87頁反面)、何建龍(見偵17126 卷一第176 至178 頁、警卷第136 頁反面至第138 頁反面)、吳樹林(見偵17126 卷二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警卷第52至54頁)、賴凱文(見偵17126 卷二第61至62頁、警卷第208至209 頁反面)、何景賢(見偵17126 卷二第103 至104 頁反面、警卷第147 至151 頁)、李威震(見偵17126 卷二第

140 頁反面至第141 頁反面、警卷第180 至184 頁)、周文賓(見他卷第55頁反面至第56頁、第9 頁)、鄭欽仁(見10

4 年度偵字第21993 號卷【下稱偵21993 卷】第75、39、48頁)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及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扣案之上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可憑,且本案查獲前,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經本院准予實施通訊監察,得悉被告以該門號行動電話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購毒者持用之行動電話聯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等情,亦有被告所持用之上揭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出處詳如附表三至十一所示)及通訊監察書在卷可參。而張顥鐘、吳樹林、賴凱文、何景賢、李威震、鄭欽仁等人因犯如附表二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分別經本院或臺中地檢署判決有罪、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詳見附表二),鄭欽仁另因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有各該判決或處分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4、81至95頁反面)。另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伊將毒品販賣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藉此從中拿取一些自己施用,賺取量差等語(見本院卷第

140 頁反面),則被告既非依販入之相同價格、數量轉售毒品,其確係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灼然甚明,足見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誠值採信。

二、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犯行,被告既自承不確定有無與張灝鐘交易,且證人張灝鐘於本院審理時及警詢、偵查中均證稱不確定有無與被告交易等語,此部分犯行雖有通訊監察譯文可憑,惟證據不足,應為無罪之諭知云云。惟所謂販賣,除有特別情形外,必須出賣人將販賣標的物移轉於買受人,使其取得該物之所有權,始足當之(民法第345 條第1 項、第348 條第1 項及第761 條參照),倘標的物尚未移轉交付於買受人,自難謂販賣行為已經完成。就刑事法之販賣罪而言,亦唯有出賣人將販賣物之所有權交付移轉於買受人,始具備販賣罪構成要件之所有要素,而為犯罪既遂。經查,證人張灝鐘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104 年6 月15日有打電話給被告購買毒品,當天約在臺中市太平區車籠埔伊的工廠那邊交易,但被告後來沒過來,伊一直打電話催被告,被告都沒接電話也沒有回覆,被告當天有先跟伊拿1,000 元,後來伊在16日還有傳簡訊給被告,要催被告拿甲基安非他命給伊等語(見本院卷第117 至118 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104 年6 月15日17時27分許向被告購買1,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約在伊太平車籠埔的研磨手工具工廠,伊有交付1,000 元給被告,但被告並未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伊等語(見偵17126 卷一第140 頁反面),核與附表三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相符,且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此亦坦認不諱,足認就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犯行,被告已與張顥鐘約定買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並收取價金1,000 元,雖被告尚未交付買賣標的物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張顥鐘,而未完成賣出之行為,然既已著手實施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自應論以販賣未遂罪,辯護人上開辯解即無足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被告行為後,藥事法於104 年12月2 日修正,而於同年月4日施行。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則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 萬元以下罰金。」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4 年12月2 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 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販賣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萬元以下罰金;而104 年12月2 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販賣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 萬元以下罰金。則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與販賣禁藥罪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前述「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就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規定處斷。

三、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7 至28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6 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公訴意旨認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犯行亦已既遂,容有誤會,惟此部分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140 頁反面),附此敘明。被告於前揭販賣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及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7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徒刑確定,於102 年4月2 日假釋出監,於同年月1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頁反面),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除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其刑外,餘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五、被告已著手實行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而不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附表一所示犯行均自白犯罪,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17至28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犯行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後,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其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來源為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啟皇及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祥友」等語(見警卷第33頁反面、第35頁正反面、第38、47頁反面、偵17126 卷一第102 頁、偵1712

6 卷二第167 頁反面至第168 頁反面),而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啟皇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劉慈禮涉嫌轉讓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之犯行,亦分別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在案,有該署起訴書2 份可查(見本院卷第96至103 頁),且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雖於104 年6 月11日即經本院許可為通訊監察時,然檢警尚不知上開行動電話實際持用人之身分,有本院通訊監察書可憑(見本院卷第68頁正反面、第70頁正反面),堪認確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就前揭販賣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揭累犯之加重其刑,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部分應均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減輕部分並應依刑法第71條第2 項規定遞減之。至被告雖辯稱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來源亦為張啟皇2 人,而檢察官亦認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為張啟皇2 人(見起訴書第6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亦函覆本院稱:該大隊員警於10

4 年7 月15日借提被告製作筆錄,被告陳稱其上手為張啟皇

2 人,遂依被告所述聲請通訊監察獲准,並循線查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供出毒品來源」,當係指犯該條例所定上開各罪之人,供出其所犯上開各罪該次犯行之毒品來源而言。亦即須所供出之毒品來源,與其被訴之各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有直接關聯者,始得適用上開規定減免其刑,並非漫無限制(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

49、1567號見解同此)。經查,依上開起訴書所載,張啟皇係分別於104 年5 月15日、6 月3 日、6 月5 日及7 月5 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劉慈禮則係於同年5 月14日、5月25日及6 月3 日轉讓、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而本案被告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係於同年5 月13日即已販賣予何景賢,業如前述,尚難認檢警有因被告之陳述而查獲該次犯行之毒品來源,故被告就本次販賣犯行即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併此敘明。

六、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查被告所犯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販賣之毒品數量、所得雖不多,然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等,客觀上尚無任何情堪憫恕或特別之處,綜觀被告犯罪當時,殊難認另有特殊原因或堅強事由,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再審酌甲基安非他命於國內流通之泛濫,對社會危害之深且廣,此乃一般普遍大眾皆所週知,而被告前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遭判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其並非不知毒品危害之人,苟於法定刑度之外,動輒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亦不符禁絕毒品來源,使國民遠離毒害之刑事政策,且關於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其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而本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各予減輕其刑後,其最輕之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犯行)及1 年2 月(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7 至15、17至28所示犯行);而就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各予減輕其刑後,其最輕之刑為有期徒刑7 月,本院認就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量處下述之刑,核無情輕法重之情形,爰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辯護人執此請求酌減其刑云云,尚無可取。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足以危害人體,仍漠視法令禁制販賣予他人或幫助他人施用,非但助長毒品流通,更戕害他人身心健康(初用甲基安非他命時會有提神、振奮、欣快感、自信、滿足感;多次使用後,前述感覺會逐漸縮短或消失,不用時會感覺無力、沮喪、情緒低落而致使用量及頻次日增。長期使用會造成如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之安非他命精神病,症狀包括猜忌、多疑、妄想、情緒不穩、易怒、視幻覺、聽幻覺、觸幻覺、強迫或重覆性的行為及睡眠障礙等,亦常伴有自殘、暴力攻擊行為等。停用之戒斷症狀包括疲倦、沮喪、焦慮、易怒、全身無力,嚴重者甚至出現自殺或暴力攻擊行為),其行為對社會治安已造成潛在威脅,及其販賣毒品之價量,所為實屬不該,與其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未婚、須扶養尚健在之父母、原先從事白鐵工作、月收入3 萬多元、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卷第頁反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並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本案被告先後為2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已如前述,而被告所犯上開28次犯行之時間介於104 年5 月至7 月間,其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犯行之方式、態樣並無二致,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定其應執行之主刑如主文所示。至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則不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陳明。

九、沒收部分:

(一)被告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7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收取之現金共計4 萬1,200 元,均未扣案,惟既屬其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得之財物,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宣告沒收,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依該項規定為沒收、追徵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諭知。至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犯行,被告雖以1,000 元之價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鄭欽仁,然鄭欽仁係以賒帳之方式購入,尚未給付價金,業據被告供陳甚詳,並經鄭欽仁證述甚明(見偵21993 卷第48頁),此部分自無從諭知沒收、抵償,併此敘明。

(二)扣案之HTC 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1 枚),係被告所有供聯絡如附表一所示之購毒者為附表一所示之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37 頁),復有前開譯文可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販賣毒品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第10條第2 項、第17條第1 項、第

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品惠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晉發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000 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前5 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編│購 買│聯繫時間│交 易 地 點│ 交易金額 │主 文││號│毒品者│ │ │(新臺幣)│ │├─┼───┼────┼───────┼─────┼─────────────┤│1│張顥鐘│104 年5 │臺中市太平區德│ 3,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19日1 │利路80巷巷口(│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 │ │時許至3 │收受價金)、同│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時36分許│市○里區○○路│ │00000000號SIM 卡壹││ │ │ │1 段「全家便利│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商店」(交付毒│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 │ │ │品)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2│張顥鐘│104 年5 │臺中市太平區德│ 3,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21日1 │利路80巷巷口 │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 │ │時15分許│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 │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3│張顥鐘│104 年5 │臺中市大里區新│ 1,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23日12│仁路1 段「中日│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時31分許│超商」前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12時41│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4│張顥鐘│104 年5 │臺中市太平區德│ 1,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27日16│利路80巷巷口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時7 分至│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16時19分│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5│張顥鐘│104 年6 │臺中市太平區德│ 5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2 日17│利路80巷巷口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 │ │時51分許│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18時43│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6│張顥鐘│104 年6 │未交付毒品 │ 5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 │月15日17│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時6 分許│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同年月│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16日0 時│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47分許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7│邱嘉修│104 年5 │上開「全家便利│ 3,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17日18│商店」前 │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 │ │時至18時│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50分許 │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8│邱嘉修│104 年6 │上開「全家便利│ 3,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12日18│商店」前 │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 │ │時37分許│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 │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9│何建龍│104 年5 │上開「中日超商│ 1,5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19日16│」前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時52分許│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18時許│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其財產抵償之。 │├─┼───┼────┼───────┼─────┼─────────────┤│10│何建龍│104 年5 │上開「中日超商│ 1,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28日12│」附近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時16分許│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12時30│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11│吳樹林│104 年5 │上開「中日超商│ 3,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19日17│」前 │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 │ │時51分許│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18時5 │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12│吳樹林│104 年6 │臺中市大里區永│ 2,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16日9 │隆七街之「皇家│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 │ │時51分許│汽車旅館」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10時許│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13│賴凱文│104 年5 │賴凱文位於臺中│ 1,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15日20│市○里區○○街│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時51分許│30號3 樓住處樓│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23時34│下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14│賴凱文│104 年5 │賴凱文前址住處│ 1,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17日14│樓下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時46分許│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 │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償之。 │├─┼───┼────┼───────┼─────┼─────────────┤│15│賴凱文│104 年6 │賴凱文前址住處│ 1,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14日16│樓下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時12分許│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19時12│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16│何景賢│104 年5 │臺中市大里區國│ 2,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13日18│光路2 段710 號│ │,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 │ │時32分許│之「大買家量販│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19時47│店」附近巷口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17│何景賢│104 年5 │臺中市烏日區新│ 2,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15日20│興路247 號之「│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 │ │時43分許│統一便利超商烏│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22時46│日門市」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18│何景賢│104 年5 │上開「大買家量│ 1,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20日0 │販店」附近巷口│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時22分許│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17時36│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19│何景賢│104 年5 │上開「中日超商│ 1,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22日0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時12分許│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2 時13│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20│何景賢│104 年5 │上開「中日超商│ 1,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23日13│」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時42分許│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14時18│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21│李威震│104 年5 │李威震位於臺中│ 5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23日9 │市○區○○○街│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 │ │時9 分許│9 號4 樓之2 住│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9 時32│處樓下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22│李威震│104 年5 │趙俊傑位於臺中│ 5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29日10│市○里區○○路│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 │ │時54分許│1 段91巷39號居│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11時7 │所樓下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23│李威震│104 年6 │臺中市南區忠明│ 7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4 日20│南路1118之6 號│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 │ │時32分許│「風尚人文咖啡│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21時47│館忠明店」對面│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之綠園道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24│李威震│104 年6 │趙俊傑前址居處│ 1,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16日1 │樓下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時59分許│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4 時47│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25│周文賓│104 年6 │臺中市南區興大│ 2,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11日16│路300 號之「萊│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 │ │時16分許│爾富便利超商臺│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16時26│中中大店」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26│周文賓│104 年6 │上開「中日超商│ 2,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13日19│」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 │ │時36分許│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22時38│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27│周文賓│104 年7 │上開「中日超商│ 2,000元│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3 日23│」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 │ │時39分許│ │ │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23時42│ │ │00000000號SIM 卡壹││ │ │分許 │ │ │枚)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產抵償之。 │├─┼───┼────┼───────┼─────┼─────────────┤│28│鄭欽仁│104 年6 │趙俊傑前址居處│趙俊傑同意│趙俊傑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 │ │月5 日8 │附近 │讓鄭欽仁以│,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 │ │時58分許│ │賒帳方式交│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 │ │至9 時許│ │易(價值1,│00000000號SIM 卡壹││ │ │ │ │000元) │枚)沒收。 │└─┴───┴────┴───────┴─────┴─────────────┘附表二┌──┬───┬────┬──────┬─────────────┐│編號│購毒者│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時間│結果 │├──┼───┼────┼──────┼─────────────┤│ 1 │張顥鐘│甲基安非│104 年7 月7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 │ │他命 │日0 時30分許│毒偵字第2752號為緩起訴處分││ │ │ │ │(經駁回再議確定) │├──┼───┼────┼──────┼─────────────┤│ 2 │吳樹林│甲基安非│104 年7 月7 │本院以104 年度中簡字第1713││ │ │他命 │日1 時許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 3 │賴凱文│甲基安非│104 年7 月5 │本院以104 年度中簡字第1902││ │ │他命 │日20時許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 4 │何景賢│甲基安非│104 年7 月3 │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 │他命 │日20時、21時│毒品傾向,經臺中地檢署檢察││ │ │ │許 │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2555號││ │ │ │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5 │李威震│甲基安非│104 年7 月5 │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359││ │ │他命 │日下午某時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 6 │鄭欽仁│甲基安非│104 年7 月20│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864 號││ │ │他命 │日23時許 │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附表三(被告與張顥鐘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出處:見警卷第11

4 至120 頁)┌───────────────────────────────────┐│附表一編號1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5 月19日│【張顥鐘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22271(3G)臺中 ││1 時0 分31秒 │張顥鐘(0000000000):你甘有要來 │市○里區○○路││ │趙俊傑(0000000000):馬上到,差不多3 │219號 ││ │ 、4 分吧,我在小│ ││ │ 弟這 │ ││ │張顥鐘(0000000000):你甘有要進來? │ ││ │趙俊傑(0000000000):無勒,應該是無 │ ││ │張顥鐘(0000000000):好啦 │ │├───────┼───────────────────┼───────┤│104 年5 月19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張顥鐘】 │03708(3G)臺中 ││3 時36分59秒 │張顥鐘(0000000000):你到哪 │市太平區德隆里││ │趙俊傑(0000000000):巷口啊 │光興路128巷9號││ │張顥鐘(0000000000):我家巷口喔 │ ││ │趙俊傑(0000000000):嘿啊,你在哪 │ ││ │張顥鐘(0000000000):靠腰,我在全家 │ ││ │趙俊傑(0000000000):哪裡全家 │ ││ │張顥鐘(0000000000):對面這個全家阿 │ ││ │趙俊傑(0000000000):喔,好啦 │ │└───────┴───────────────────┴───────┘┌───────────────────────────────────┐│附表一編號2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5 月21日│【張顥鐘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28537(3G)臺中 ││1 時15分36秒 │張顥鐘(0000000000):要現金拿3來! │市大里區內新里││ │ │中興路2段490號│└───────┴───────────────────┴───────┘┌───────────────────────────────────┐│附表一編號3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5 月23日│【張顥鐘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53843(3G)臺中 ││12時31分12秒 │趙俊傑(0000000000):喂。 │市○里區○○路││ │張顥鐘(0000000000):你沒有拿過來。 │1段73-11號5樓 ││ │趙俊傑(0000000000):我睡著了。 │ ││ │張顥鐘(0000000000):我等你等到… │ ││ │趙俊傑(0000000000):我等一下過去。 │ ││ │張顥鐘(0000000000):要晚一點了。 │ ││ │趙俊傑(0000000000):還是你現在過來?│ ││ │張顥鐘(0000000000):你來啦。 │ ││ │趙俊傑(0000000000):那你等我。 │ ││ │張顥鐘(0000000000):半個小時會到嗎?│ ││ │趙俊傑(0000000000):我先過潭子後,再│ ││ │ 過去你那。 │ ││ │張顥鐘(0000000000):多久? │ ││ │趙俊傑(0000000000):2點之前好不好? │ ││ │張顥鐘(0000000000):2點之前? │ ││ │趙俊傑(0000000000):應該不用啦。 │ ││ │張顥鐘(0000000000):好啦。 │ ││ │趙俊傑(0000000000):我要先去建成路,│ ││ │ 然後要去潭子後再│ ││ │ 過去你那。 │ ││ │張顥鐘(0000000000):你現在在家哦。 │ ││ │趙俊傑(0000000000):嘿。所以才叫你過│ ││ │ 來拿。 │ ││ │張顥鐘(0000000000):好啦。 │ ││ │趙俊傑(0000000000):我東西領好了。 │ ││ │張顥鐘(0000000000):洨咧,你東西是要│ ││ │ 拿給我的嗎? │ ││ │趙俊傑(0000000000):都遇到沒順路的,│ ││ │ 我才才轉過去。 │ ││ │張顥鐘(0000000000):你到最後就不願意│ ││ │ 來了。 │ ││ │趙俊傑(0000000000):所以我才叫你現在│ ││ │ 過來拿。 │ ││ │張顥鐘(0000000000):我現在過去,看你│ ││ │ 怎麼補償我。 │ │├───────┼───────────────────┼───────┤│104 年5 月23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張顥鐘】 │53843(3G)臺中 ││12時38分1 秒 │張顥鐘(0000000000):喂。 │市○里區○○路││ │趙俊傑(0000000000):你要現在出發哦。│1段73-11號5樓 ││ │張顥鐘(0000000000):現在要出發。 │ ││ │趙俊傑(0000000000):我怕我朋友等一下│ ││ │ 要來。 │ ││ │張顥鐘(0000000000):好。 │ │├───────┼───────────────────┼───────┤│104 年5 月23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張顥鐘】 │04751(3G)臺中 ││12時41分56秒 │張顥鐘(0000000000):喂。 │市○里區○○街││ │趙俊傑(0000000000):中日。 │51巷5號9樓 ││ │張顥鐘(0000000000):好。 │ │└───────┴───────────────────┴───────┘┌───────────────────────────────────┐│附表一編號4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5 月27日│【張顥鐘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17114(3G)臺中 ││16時7 分50秒 │張顥鐘(0000000000):喂 │市大里區樹王里││ │趙俊傑(0000000000):嘿 │文心南路1271號││ │張顥鐘(0000000000):昨天的那個東西怎│ ││ │ 麼那麼臭 │ ││ │趙俊傑(0000000000):哪會? │ ││ │張顥鐘(0000000000):怎麼不會,我用就│ ││ │ 一個味道,你娘又│ ││ │ 沒有什麼煙 │ ││ │趙俊傑(0000000000):哪有可能!我用就│ ││ │ 都一樣 │ ││ │張顥鐘(0000000000):我現在在大里這裡│ ││ │ ,我等一下載你回│ ││ │ 家,等一下到來我│ ││ │ 家,我用給你看!│ ││ │趙俊傑(0000000000):家裡那裡嗎?好啦│ ││ │張顥鐘(0000000000):你現在在家嗎? │ ││ │趙俊傑(0000000000):沒有,我要回家嗎│ ││ │ ? │ ││ │張顥鐘(0000000000):嘿呀,我現在在大│ ││ │ 里要轉過去…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我駛過去 │ ││ │張顥鐘(0000000000):沒有啦,你在中日│ ││ │ 那裡等我啦 │ ││ │趙俊傑(0000000000):沒有我現在人在大│ ││ │ 里 │ ││ │張顥鐘(0000000000):你也在大里嗎? │ ││ │趙俊傑(0000000000):嘿呀 │ ││ │張顥鐘(0000000000):你在大里哪?我也│ ││ │ 在大里 │ ││ │趙俊傑(0000000000):我給人載 │ ││ │張顥鐘(0000000000):是哦,那我是去你│ ││ │ 家等你 │ ││ │趙俊傑(0000000000):沒有,你先回家,│ ││ │ 我等一下去你家 │ ││ │張顥鐘(0000000000):好啦 │ │├───────┼───────────────────┼───────┤│104 年5 月27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張顥鐘】 │54338(3G)臺中 ││16時11分57秒 │趙俊傑(0000000000):你在哪? │市大里區國光里││ │張顥鐘(0000000000):我在橋仔呀 │國光路2段212號││ │趙俊傑(0000000000):哪一個橋?你要過│ ││ │ 來載我才對啦 │ ││ │張顥鐘(0000000000):你在哪? │ ││ │趙俊傑(0000000000):你看在哪裡?我靠│ ││ │ 近一點呀…什麼橋│ ││ │張顥鐘(0000000000):我現在在…你們堤│ ││ │ 防邊有一家消防隊│ ││ │ …你知道嗎? │ ││ │趙俊傑(0000000000):我知道 │ ││ │張顥鐘(0000000000):我在消防隊這條 │ ││ │趙俊傑(0000000000):你是要往哪個方向│ ││ │ 去! │ ││ │張顥鐘(0000000000):往我們那邊回家 │ ││ │趙俊傑(0000000000):你現在在堤防邊嗎│ ││ │ ? │ ││ │張顥鐘(0000000000):對呀…不然我在立│ ││ │ 人橋那裡等你啦 │ ││ │趙俊傑(0000000000):立人橋頭還是尾 │ ││ │張顥鐘(0000000000):你那邊啦,不是阿│ ││ │ 慶那邊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 │ │├───────┼───────────────────┼───────┤│104 年5 月27日│【張顥鐘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12161(3G)臺中 ││16時19分9 秒 │張顥鐘(0000000000):喂 │市大里區仁德里││ │趙俊傑(0000000000):到了到了,你在哪│仁福一街15號 ││ │ 一邊 │ │└───────┴───────────────────┴───────┘┌───────────────────────────────────┐│附表一編號5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6 月2 日│【張顥鐘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32724(3G)臺中 ││17時51分55秒 │張顥鐘(0000000000):速速 │市豐原區南陽里││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 │豐原大道3段343││ │張顥鐘(0000000000):一半 │巷1弄36號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 │ │├───────┼───────────────────┼───────┤│104 年6 月2 日│【張顥鐘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22907(3G)臺中 ││18時43分30秒 │趙俊傑(0000000000):等等在路上阿 │市豐原區朴子口││ │張顥鐘(0000000000):是喔,快一點啦 │段陸地號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好 │ │└───────┴───────────────────┴───────┘┌───────────────────────────────────┐│附表一編號6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6 月15日│【張顥鐘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16768(3G)臺中 ││17時6 分53秒 │張顥鐘(0000000000):你現在有空嗎 │市北區賴厝里大││ │趙俊傑(0000000000):我現在外面 │雅路624號 ││ │張顥鐘(0000000000):你幾點可以彎來我│ ││ │ 公司這,我可能晚│ ││ │ 上要加班啦 │ ││ │趙俊傑(0000000000):公司喔現在5點嘛 │ ││ │ ,6點多 │ ││ │張顥鐘(0000000000):我在公司等你啦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 │ │├───────┼───────────────────┼───────┤│104 年6 月15日│【張顥鐘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16915(3G)臺中 ││17時27分39秒 │趙俊傑(0000000000):你要先拿多少 │市北區錦祥里雙││ │張顥鐘(0000000000):我等一下先拿1000│十路2段92號 ││ │ 啦我回去家裡看我│ ││ │ 剩多少啦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我知啦 │ ││ │張顥鐘(0000000000):你講6點多嘛 │ │├───────┼───────────────────┼───────┤│104 年6 月15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張顥鐘】 │22085(3G)臺中 ││18時29分31秒 │趙俊傑(0000000000):我現在要過去 │市○里區○○路││ │張顥鐘(0000000000):你來如果鐵門拉下│2段日新巷58弄3││ │ 來,你從小門進來│號 ││ │趙俊傑(0000000000):我再打給你啦 │ ││ │張顥鐘(0000000000):好 │ │├───────┼───────────────────┼───────┤│104 年6 月16日│【張顥鐘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22795(3G)臺中 ││0 時31分04秒 │張顥鐘(0000000000):要或不要直接說別│市○○區○○路││ │ 讓我一直憨等?打│657-673號10樓 ││ │ 給你又不接,line│頂樓 ││ │ 也不回! │ │├───────┼───────────────────┼───────┤│104 年6 月16日│【張顥鐘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22795(3G)臺中 ││0 時47分2 秒 │趙俊傑(0000000000):要回去而已等一下│市○○區○○路││ │ 啦 │657-673號10樓 ││ │張顥鐘(0000000000):好啦 │頂樓 ││ │趙俊傑(0000000000):一直催啊 │ ││ │張顥鐘(0000000000):我樓下你好了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 │ │└───────┴───────────────────┴───────┘附表四(被告與邱嘉修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出處:見警卷第92至93頁)┌───────────────────────────────────┐│附表一編號7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5 月17日│【邱嘉修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18時0 分30秒 │邱嘉修(0000000000):阿兄喔,我等勒要│市○里區○○路││ │ 跟我朋友下去啊喔│1段73-11號5樓 ││ │趙俊傑(0000000000):喔,好啦 │ ││ │邱嘉修(0000000000):拿燒酒可能3罐至3│ ││ │ 罐半啦 │ ││ │趙俊傑(0000000000):喔好啦 │ ││ │邱嘉修(0000000000):甘喝耶去?會啦喔│ ││ │趙俊傑(0000000000):會啦 │ ││ │邱嘉修(0000000000):我要到我再哪給你│ ││ │趙俊傑(0000000000):喔好 │ ││ │邱嘉修(0000000000):小菜不用買啦喔 │ ││ │趙俊傑(0000000000):免免免 │ ││ │邱嘉修(0000000000):喔好 │ │├───────┼───────────────────┼───────┤│104 年5 月17日│【邱嘉修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18時50分15秒 │邱嘉修(0000000000):兄喔,我全家要到│市○里區○○路││ │ 啊 │1段73-11號5樓 ││ │趙俊傑(0000000000):喔好,全家 │ ││ │邱嘉修(0000000000):全家,好 │ │└───────┴───────────────────┴───────┘┌───────────────────────────────────┐│附表一編號8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年06月12日 │【邱嘉修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12946(3G)臺中 ││18時37分33秒 │邱嘉修(0000000000):傑哥喔,我朋友說│市○○區○○路││ │ 這兩天啦才要找你│坪頂巷23-8號 ││ │ 喝酒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 │ ││ │邱嘉修(0000000000):不然還沒領錢啊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 │ ││ │邱嘉修(0000000000):可能就明天,不然│ ││ │ 就後天,照上個月│ ││ │ 我們喝的一樣 │ ││ │趙俊傑(0000000000):喔,好啦 │ │└───────┴───────────────────┴───────┘附表五(被告與何建龍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出處:見警卷第143頁正反面)┌───────────────────────────────────┐│附表一編號9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5 月19日│【何建龍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03687(3G)臺中 ││16時52分39秒 │何建龍(0000000000):哥,你在哪 │市大里區中新里││ │趙俊傑(0000000000):我在大里這 │12鄰現岱路7號 ││ │何建龍(0000000000):我等勒要過去找你│13樓 ││ │趙俊傑(0000000000):你過來之前打給我│ ││ │何建龍(0000000000):好啊 │ │├───────┼───────────────────┼───────┤│104年05月19日 │【何建龍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53846(3G)臺中 ││17時49分21秒 │何建龍(0000000000):我在大里橋 │市○里區○○路││ │趙俊傑(0000000000):你要多少,現在沒│1段73-11號5樓 ││ │ 1,500 的喔 │ ││ │何建龍(0000000000):是喔 │ ││ │趙俊傑(0000000000):那很久就沒有了喔│ ││ │何建龍(0000000000):靠腰就剛好這樣而│ ││ │ 已,一次就好了 │ ││ │趙俊傑(0000000000):呵 │ ││ │何建龍(0000000000):過來我順便和我朋│ ││ │ 友你也看過,要過│ ││ │ 去那阿向你拿 │ ││ │趙俊傑(0000000000):喔好啦 │ ││ │何建龍(0000000000):謝謝,哥你沒講清│ ││ │ 楚厝裡喔? │ ││ │趙俊傑(0000000000):嘿啊 │ ││ │何建龍(0000000000):喔好,安內我6 分│ ││ │ 鐘就到摟,掰掰 │ │├───────┼───────────────────┼───────┤│104年05月19日 │【何建龍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53846(3G)臺中 ││18時00分59秒 │何建龍(0000000000):哥,是要走去巷子│市○里區○○路││ │ 還是 │1段73-11號5樓 ││ │趙俊傑(0000000000):你在中日那等就好│ ││ │ 啊 │ ││ │何建龍(0000000000):到摟 │ │└───────┴───────────────────┴───────┘┌───────────────────────────────────┐│附表一編號10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5 月28日│【何建龍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53843(3G)臺中 ││12時16分48秒 │何建龍(0000000000):喂,哥 │市○里區○○路││ │趙俊傑(0000000000):嘿 │1段73-11號5樓 ││ │何建龍(0000000000):你在哪? │ ││ │趙俊傑(0000000000):家裡 │ ││ │何建龍(0000000000):我現在過去找你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 │ ││ │何建龍(0000000000):我跟你借1,000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 │ ││ │何建龍(0000000000):我馬上到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 │ │├───────┼───────────────────┼───────┤│104 年5 月28日│【何建龍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3849(3G)臺中市││12時30分9 秒 │何建龍(0000000000):喂,哥 ○○里區○○路1 ││ │趙俊傑(0000000000):嘿 │段73-11號5樓 ││ │何建龍(0000000000):我開進來巷子裡了│ ││ │趙俊傑(0000000000):好 │ ││ │何建龍(0000000000):拜拜 │ │└───────┴───────────────────┴───────┘附表六(被告與吳樹林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出處:見警卷第61、62、67頁)┌───────────────────────────────────┐│附表一編號11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5 月19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吳樹林】 │53846(3G)臺中 ││17時51分16秒 │吳樹林(0000000000):你勒無閒啥 │市○里區○○路││ │趙俊傑(0000000000):無啊,在厝裡勒無│1段73-11號5樓 ││ │ 閒啊 │ ││ │吳樹林(0000000000):我現在過去找你好│ ││ │ 無 │ ││ │趙俊傑(0000000000):然後勒 │ ││ │吳樹林(0000000000):你給我半個,因為│ ││ │ 我半個給我,我拿│ ││ │ 去給人家我馬上把│ ││ │ 錢拿過來給你,看│ ││ │ 還要給你多少 │ ││ │趙俊傑(0000000000):你要開多少 │ ││ │吳樹林(0000000000):我自己與沒有你聽│ ││ │ 有無 │ ││ │趙俊傑(0000000000):你跟他開多少 │ ││ │吳樹林(0000000000):我朋友喔 │ ││ │趙俊傑(0000000000):嘿啊 │ ││ │吳樹林(0000000000):我沒跟他講,我跟│ ││ │ 他講我是想要跟你│ ││ │ 拿半個啦,因為我│ ││ │ 身上也沒有啊,我│ ││ │ 出給人家一個四一│ ││ │ 安內啦 │ ││ │趙俊傑(0000000000):嘿 │ ││ │吳樹林(0000000000):看要差你500 還是│ ││ │ 差你多少啊,安內│ ││ │ 好無 │ ││ │趙俊傑(0000000000):安內錢是要怎麼算│ ││ │吳樹林(0000000000):你聽無意思,我意│ ││ │ 思講你半個多少 │ ││ │趙俊傑(0000000000):一樣也是三阿 │ ││ │吳樹林(0000000000):好阿,我等他回來│ ││ │ 就有2,500 阿,我│ ││ │ 回來馬上給你 │ ││ │趙俊傑(0000000000):你要先拿去給別人│ ││ │ 就對啦 │ ││ │吳樹林(0000000000):對對對 │ ││ │趙俊傑(0000000000):喔 │ ││ │吳樹林(0000000000):剩500 快快啊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啊 │ ││ │吳樹林(0000000000):我現在過去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 │ │├───────┼───────────────────┼───────┤│104 年5 月19日│【吳樹林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53846(3G)臺中 ││18時5 分4 秒 │趙俊傑(0000000000):我在中日阿 │市○里區○○路││ │吳樹林(0000000000):你要出來喔 │1段73-11號5樓 │└───────┴───────────────────┴───────┘┌───────────────────────────────────┐│附表一編號12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6 月16日│【吳樹林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12099(3G)臺中 ││9 時51分46秒 │吳樹林(0000000000):阿同說他朋友沒錢│市大里區內新里││ │ 啦,講要2 就好啊│中興路2段438號││ │趙俊傑(0000000000):喔,好啊 │ ││ │吳樹林(0000000000):我現在過去拿喔 │ ││ │趙俊傑(0000000000):你過去皇家就好啊│ ││ │吳樹林(0000000000):喔,好 │ │├───────┼───────────────────┼───────┤│104 年6 月16日│【吳樹林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12722(3G)臺中 ││10時0 分35秒 │吳樹林(0000000000):我到啊 │市大里區永隆里││ │趙俊傑(0000000000):喔,好啦 │大明路512號 │└───────┴───────────────────┴───────┘附表七(被告與賴凱文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出處:見警卷第

214 頁)┌───────────────────────────────────┐│附表一編號13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5 月15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賴凱文】 │04332(3G)臺中 ││20時51分1 秒 │賴凱文(0000000000):喂。 │市大里區國光里││ │趙俊傑(0000000000):喂,你在家嗎? │國光路2段212號││ │賴凱文(0000000000):嘿啊。 │ ││ │趙俊傑(0000000000):要處理嗎? │ ││ │賴凱文(0000000000):等一下在看看,我│ ││ │ 現在在吃飯啦。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 │ │├───────┼───────────────────┼───────┤│104 年5 月15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賴凱文】 │22091(3G)臺中 ││23時34分50秒 │趙俊傑(0000000000):喂 │市大里區內新里││ │賴凱文(0000000000):樓下樓下,掰掰 │中興路2段438號││ │ │ │└───────┴───────────────────┴───────┘┌───────────────────────────────────┐│附表一編號14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5 月17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賴凱文】 │21203(3G)臺中 ││14時46分20秒 │賴凱文(0000000000):喂 │市○里區○○路││ │趙俊傑(0000000000):樓下 │1段73號 ││ │賴凱文(0000000000):你可以直接上來,│ ││ │ 我幫你開門 │ ││ │趙俊傑(0000000000):你幾樓 │ ││ │賴凱文(0000000000):三樓 │ ││ │趙俊傑(0000000000):三樓,喔好 │ │└───────┴───────────────────┴───────┘┌───────────────────────────────────┐│附表一編號15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6 月14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賴凱文】 │53846(3G)臺中 ││16時12分31秒 │趙俊傑(0000000000):樹仔 │市○里區○○路││ │賴凱文(0000000000):你起床啊喔 │1段73-11號5樓 ││ │趙俊傑(0000000000):嘿啊 │ ││ │賴凱文(0000000000):是喔,你在哪 │ ││ │趙俊傑(0000000000):厝啊 │ ││ │賴凱文(0000000000):我在公司,我今天│ ││ │ 值班 │ ││ │趙俊傑(0000000000):怎樣 │ ││ │賴凱文(0000000000):過來 │ ││ │趙俊傑(0000000000):一樣喔 │ ││ │賴凱文(0000000000):嘿阿 │ ││ │趙俊傑(0000000000):5 還1 │ ││ │賴凱文(0000000000):都可以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 │ │├───────┼───────────────────┼───────┤│104 年6 月14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賴凱文】 │12882(3G)臺中 ││19時4 分22秒 │趙俊傑(0000000000):你在厝喔 │市○○區○○路││ │賴凱文(0000000000):嘿啊 │361號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我到打給你│ ││ │ 啦 │ ││ │賴凱文(0000000000):你多久 │ ││ │趙俊傑(0000000000):我現在在太平啊 │ ││ │賴凱文(0000000000):好啊 │ │├───────┼───────────────────┼───────┤│104 年6 月14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賴凱文】 │16209(3G)臺中 ││19時12分44秒 │趙俊傑(0000000000):到啊 │市○里區○○路││ │賴凱文(0000000000):好啦 │1段73號 │└───────┴───────────────────┴───────┘附表八(被告與何景賢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附表一編號16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5 月13日│【何景賢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53846(3G)臺中 ││18時32分13秒 │何景賢(0000000000):在哪呢?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13日│【趙俊傑發送簡訊予何景賢】 │53846(3G)臺中 ││18時34分16秒 │趙俊傑(0000000000):在家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13日│【何景賢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53846(3G)臺中 ││18時35分8 秒 │何景賢(0000000000):倒在(到再)打給│市○里區○○路││ │ 妳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13日│【何景賢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53846(3G)臺中 ││19時7 分23秒 │何景賢(0000000000):我現在在路上要過│市○里區○○路││ │ 去而已 │1段73-11號5樓 ││ │趙俊傑(0000000000):喔 │ ││ │何景賢(0000000000):你現在在哪 │ ││ │趙俊傑(0000000000):同款啊 │ ││ │何景賢(0000000000):1 還是2 │ ││ │趙俊傑(0000000000):22 │ ││ │何景賢(0000000000):好嗎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 │ ││ │何景賢(0000000000):講話卡…一下 │ ││ │趙俊傑(0000000000):OK │ ││ │何景賢(0000000000):OK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 │ │├───────┼───────────────────┼───────┤│104 年5 月13日│【何景賢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19時47分31秒 │何景賢(0000000000):要到啊 │市○里區○○路││ │趙俊傑(0000000000):好好 │1段73-11號5樓 ││ │何景賢(0000000000):同款在那… │ │└───────┴───────────────────┴───────┘┌───────────────────────────────────┐│附表一編號17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5 月15日│【何景賢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21時40分40秒 │何景賢(0000000000):我晚點會找你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15日│【趙俊傑發送簡訊予何景賢】 │03849(3G)臺中 ││21時44分59秒 │何景賢(0000000000):現在不行嗎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 │ │ │├───────┼───────────────────┼───────┤│104 年5 月15日│【何景賢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22時3 分24秒 │何景賢(0000000000):要等一下子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15日│【何景賢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22時4 分28秒 │何景賢(0000000000):不然你能過來烏日│市○里區○○路││ │ 這嗎?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15日│【趙俊傑發送簡訊予何景賢】 │03849(3G)臺中 ││22時4 分52秒 │趙俊傑(0000000000):烏日哪裡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15日│【何景賢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22時5 分21秒 │何景賢(0000000000):看你知道哪裡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15日│【趙俊傑發送簡訊予何景賢】 │03849(3G)臺中 ││22時5 分46秒 │趙俊傑(0000000000):消防局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15日│【何景賢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22時6 分4 秒 │何景賢(0000000000):好,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15日│【趙俊傑發送簡訊予何景賢】 │03849(3G)臺中 ││22時6 分42秒 │趙俊傑(0000000000):多少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15日│【何景賢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22時7 分13秒 │何景賢(0000000000):一樣二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15日│【趙俊傑發送簡訊予何景賢】 │03849(3G)臺中 ││22時7 分43秒 │趙俊傑(0000000000):嗯到打給你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15日│【何景賢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22時9 分22秒 │何景賢(0000000000):弄大顆點多點,,│市○里區○○路││ │ 沒啥錢了(表情符│1段73-11號5樓 ││ │ 號) │ │├───────┼───────────────────┼───────┤│104 年5 月15日│【何景賢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04158(3G)臺中 ││22時42分7 秒 │趙俊傑(0000000000):喂。 │市烏日區五光里││ │何景賢(0000000000):王先生(音譯)你│五光路170號 ││ │ 在那裏了? │ ││ │趙俊傑(0000000000):我差不多再7、8分│ ││ │ 就到了。 │ ││ │何景賢(0000000000):好 │ │├───────┼───────────────────┼───────┤│104 年5 月15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何景賢】 │03788(3G)臺中 ││22時46分10秒 │何景賢(0000000000):喂。 │市烏日區光明里││ │趙俊傑(0000000000):7-11哦。 │五光路復光四巷││ │何景賢(0000000000):好。 │50-8號 │└───────┴───────────────────┴───────┘┌───────────────────────────────────┐│附表一編號18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5 月20日│【何景賢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0 時22分15秒 │何景賢(0000000000):睡了嗎?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20日│【趙俊傑發送簡訊予何景賢】 │03849(3G)臺中 ││1 時51分23秒 │趙俊傑(0000000000):還沒啊。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20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何景賢】 │03849(3G)臺中 ││1 時51分50秒 │趙俊傑(0000000000):還沒開桌? │市○里區○○路││ │何景賢(0000000000):嘿啊你在哪 │1段73-11號5樓 ││ │趙俊傑(0000000000):衝啥小孩沒睏 │ ││ │何景賢(0000000000):嘿啊,你在哪 │ ││ │趙俊傑(0000000000):厝啊 │ ││ │何景賢(0000000000):過去找你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同款喔 │ ││ │何景賢(0000000000):先拿1,000 好啊 │ │├───────┼───────────────────┼───────┤│104 年5 月20日│【何景賢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2 時6 分16秒 │何景賢(0000000000):要到阿 │市○里區○○路││ │趙俊傑(0000000000):好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20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何景賢】 │03849(3G)臺中 ││2 時11分25秒 │何景賢(0000000000):到阿 │市○里區○○路││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我走過去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20日│【何景賢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17時19分2 秒 │何景賢(0000000000):阿兄擱甲你借一千│市○里區○○路││ │ 啦 │1段73-11號5樓 ││ │趙俊傑(0000000000):你現在要先給我多│ ││ │ 少 │ ││ │何景賢(0000000000):對啊,也是要給你│ ││ │ 啊 │ ││ │趙俊傑(0000000000):還要借一千就對啊│ ││ │何景賢(0000000000):嘿啊 │ ││ │趙俊傑(0000000000):我知 │ ││ │何景賢(0000000000):借甲多勒啦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 │ ││ │何景賢(0000000000):我差不多10分鐘就│ ││ │ 到啊 │ │├───────┼───────────────────┼───────┤│104 年5 月20日│【何景賢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17時36分41秒 │趙俊傑(0000000000):到啊喔 │市○里區○○路││ │何景賢(0000000000):到啊嘿 │1段73-11號5樓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好 │ │└───────┴───────────────────┴───────┘┌───────────────────────────────────┐│附表一編號19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5 月22日│【何景賢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53846(3G)臺中 ││0 時12分43秒 │何景賢(0000000000):在睡嗎?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22日│【趙俊傑發送簡訊予何景賢】 │53846(3G)臺中 ││0 時15分14秒 │趙俊傑(0000000000):沒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22日│【何景賢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53846(3G)臺中 ││0 時28分17秒 │何景賢(0000000000):我的車怪怪的你有│市○里區○○路││ │ 辦法過來近一點嗎│1段73-11號5樓 ││ │ ? │ │├───────┼───────────────────┼───────┤│104 年5 月22日│【趙俊傑發送簡訊予何景賢】 │53846(3G)臺中 ││0 時40分10秒 │趙俊傑(0000000000):哭背勒ㄨㄛ都沒交│市○里區○○路││ │ 通工具耶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22日│【何景賢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53846(3G)臺中 ││0 時42分55秒 │何景賢(0000000000):沒關係別睡著就好│市○里區○○路││ │ ,我想辦法會慢一│1段73-11號5樓 ││ │ 點到。 │ │├───────┼───────────────────┼───────┤│104 年5 月22日│【趙俊傑發送簡訊予何景賢】 │53846(3G)臺中 ││1 時45分56秒 │趙俊傑(0000000000):你有要來嗎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22日│【何景賢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53846(3G)臺中 ││1 時46分52秒 │何景賢(0000000000):有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5 月22日│【趙俊傑發送簡訊予何景賢】 │53846(3G)臺中 ││1 時47分41秒 │趙俊傑(0000000000):等你嘿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 │ │ │├───────┼───────────────────┼───────┤│104 年5 月22日│【何景賢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53846(3G)臺中 ││2 時13分33秒 │何景賢(0000000000):喂,到了哦 │市○里區○○路││ │趙俊傑(0000000000):… │1段73-11號5樓 ││ │何景賢(0000000000):那個…1張哦(100│ ││ │ 0元毒品)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 │ ││ │何景賢(0000000000):用舒適哦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 │ │└───────┴───────────────────┴───────┘┌───────────────────────────────────┐│附表一編號20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5 月23日│【何景賢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54529(3G)臺中 ││13時42分51秒 │何景賢(0000000000):在嗎 │市○里區○○路││ │ │287號 │├───────┼───────────────────┼───────┤│104 年5 月23日│【趙俊傑發送簡訊予何景賢】 │54529(3G)臺中 ││13時43分22秒 │趙俊傑(0000000000):在 │市○里區○○路││ │ │287號 │├───────┼───────────────────┼───────┤│104 年5 月23日│【何景賢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54529(3G)臺中 ││13時44分7 秒 │何景賢(0000000000):等過去一樣一 │市○里區○○路││ │ │287號 │├───────┼───────────────────┼───────┤│104 年5 月23日│【趙俊傑發送簡訊予何景賢】 │54529(3G)臺中 ││13時44分20秒 │趙俊傑(0000000000):嗯 │市○里區○○路││ │ │287號 │├───────┼───────────────────┼───────┤│104 年5 月23日│【何景賢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53846(3G)臺中 ││14時18分27秒 │趙俊傑(0000000000):喂 │市○里區○○路││ │何景賢(0000000000):我到了喔 │1段73-11號5樓 ││ │趙俊傑(0000000000):好 │ │└───────┴───────────────────┴───────┘附表九(被告與李威震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出處:見警卷第188頁反面、第190頁正反面、第187頁)┌───────────────────────────────────┐│附表一編號21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5 月23日│【李威震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22055 ││9 時9 分39秒 │李威震(0000000000):喂 │ ││ │趙俊傑(0000000000):你現在在哪?…大│ ││ │ 里 │ ││ │李威震(0000000000):有辦法那個嗎?你│ ││ │ 現在要來嗎? │ ││ │趙俊傑(0000000000):你那裡嗎? │ ││ │李威震(0000000000):嘿呀… │ ││ │趙俊傑(0000000000):你… │ ││ │李威震(0000000000):2 張哦 │ ││ │趙俊傑(0000000000):這和那個沒有關係│ ││ │ ,2 張而已…在家│ ││ │ 嗎? │ ││ │李威震(0000000000):嘿呀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 │ ││ │李威震(0000000000):現在哦 │ │├───────┼───────────────────┼───────┤│104 年5 月23日│【李威震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21752(3G)臺中 ││9 時32分26秒 │趙俊傑(0000000000):好下來了,好下來│市○區○○路20││ │ 了 │0號 ││ │李威震(0000000000):好啦 │ │└───────┴───────────────────┴───────┘┌───────────────────────────────────┐│附表一編號22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5 月29日│【李威震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10時54分46秒 │李威震(0000000000):你上來了嗎? │市○里區○○路││ │趙俊傑(0000000000):家裡呀! │1段73-11號5樓 ││ │李威震(0000000000):我現在過去呀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你要叫多少?│ ││ │李威震(0000000000):先叫500 就好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 │ │├───────┼───────────────────┼───────┤│104 年5 月29日│【李威震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11時6 分32秒 │李威震(0000000000):喂,到啦!你在哪│市○里區○○路││ │ ? │1段73-11號5樓 ││ │趙俊傑(0000000000):樓下嘛 │ ││ │李威震(0000000000):好啦 │ │├───────┼───────────────────┼───────┤│104 年5 月29日│【李威震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11時7 分55秒 │趙俊傑(0000000000):下去了啦 │市○里區○○路││ │李威震(0000000000):好 │1段73-11號5樓 │└───────┴───────────────────┴───────┘┌───────────────────────────────────┐│附表一編號23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6 月4 日│【李威震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53846(3G)臺中 ││20時32分17秒 │李威震(0000000000):你現在在哪? │市○里區○○路││ │趙俊傑(0000000000):在家啦 │1段73-11號5樓 ││ │李威震(0000000000):幹你都沒有辦法出│ ││ │ 來嗎? │ ││ │趙俊傑(0000000000):怎麼出去,沒有機│ ││ │ 車、汽車怎麼出去│ ││ │李威震(0000000000):南平路這裡也沒辦│ ││ │ 法? │ ││ │趙俊傑(0000000000):沒辦法過去呀… │ ││ │ 你要留在那裡多久│ ││ │ ? │ ││ │李威震(0000000000):1 個小時而已 │ ││ │趙俊傑(0000000000):這樣也來不及,我│ ││ │ 差不多9 點才有出│ ││ │ 去呀 │ ││ │李威震(0000000000):9點多?幹你娘, │ ││ │ 我就要找借回出來│ ││ │趙俊傑(0000000000):我就只有9 點多才│ ││ │ 可以過去 │ ││ │李威震(0000000000):9 點多久 │ ││ │趙俊傑(0000000000):差不多9 點半那裡│ ││ │李威震(0000000000):你知道管理室,你│ ││ │ 上次開車 │ ││ │趙俊傑(0000000000):管理室?南平路那│ ││ │ 裡? │ ││ │李威震(0000000000):對呀 │ ││ │趙俊傑(0000000000):那裡我知道 │ ││ │李威震(0000000000):前面一點而已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我到了再打給│ ││ │ 你 │ ││ │李威震(0000000000):好 │ │├───────┼───────────────────┼───────┤│104 年6 月4 日│【李威震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53846(3G)臺中 ││21時19分13秒 │李威震(0000000000):出門了嗎回覆一下│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6 月4 日│【趙俊傑發送簡訊予李威震】 │53846(3G)臺中 ││21時21分2 秒 │趙俊傑(0000000000):出門了 │市○里區○○路││ │ │1段73-11號5樓 │├───────┼───────────────────┼───────┤│104 年6 月4 日│【李威震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 ││21時21分56秒 │李威震(0000000000):喂 │ ││ │趙俊傑(0000000000):喂 │ ││ │李威震(0000000000):到哪了 │ ││ │趙俊傑(0000000000):在路上了? │ ││ │李威震(0000000000):要到了嗎? │ ││ │趙俊傑(0000000000):還沒啦?剛起走而│ ││ │ 已 │ ││ │李威震(0000000000):好啦,快點,我等│ ││ │ 你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 │ │├───────┼───────────────────┼───────┤│104 年6 月4 日│【李威震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03838(3G)臺中 ││21時35分31秒 │李威震(0000000000):我在風尚人文咖啡│市大里區內新里││ │ 館對面綠園道裡面│2鄰鐵路街29號 ││ │ 坐著 │ │├───────┼───────────────────┼───────┤│104 年6 月4 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李威震】 │21892(3G)臺中 ││21時47分27秒 │趙俊傑(0000000000):到了 │市○區○○○路││ │李威震(0000000000):喂 │947、949號 ││ │趙俊傑(0000000000):我在停機車這邊呀│ ││ │李威震(0000000000):你在對面紅綠燈那│ ││ │ 裡嗎? │ ││ │趙俊傑(0000000000):嘿,我們上次停機│ ││ │ 車的地方,空地這│ ││ │ 裡 │ │└───────┴───────────────────┴───────┘┌───────────────────────────────────┐│附表一編號24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6 月16日│【李威震發送簡訊予趙俊傑】 │12718(3G)臺中 ││1 時59分38秒 │李威震(0000000000):我這可幫我送一五│市○○區○○路││ │ 嗎但是現金有一三│252號 ││ │ 不是故意差是先拿│ ││ │ 去買煙與儲值卡看│ ││ │ 怎樣回覆我一下 │ │├───────┼───────────────────┼───────┤│104 年6 月16日│【李威震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53843(3G)臺中 ││4 時47分40秒 │李威震(0000000000):要過去阿 │市○里區○○路││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 │1段73-11號5樓 │└───────┴───────────────────┴───────┘附表十(被告與周文賓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出處:他卷第49頁反面至第50、52頁)┌───────────────────────────────────┐│附表一編號25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6 月11日│【周文賓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12703(3G)臺中 ││16時16分55秒 │趙俊傑(0000000000):手機不能講 │市○里區○○路││ │周文賓(0000000000):真的喔,剛才到你│9號10樓 ││ │ 那現在又回頭,你│ ││ │ 有在家嗎? │ ││ │趙俊傑(0000000000):沒有啊,在大里啊│ ││ │周文賓(0000000000):大里那啊,我也在│ ││ │ 大里啊 │ ││ │趙俊傑(0000000000):萊爾富 │ ││ │周文賓(0000000000):中興大學地下道起│ ││ │ 來那個 │ ││ │趙俊傑(0000000000):嘿 │ ││ │周文賓(0000000000):馬上到,5分鐘 │ │├───────┼───────────────────┼───────┤│104 年6 月11日│【周文賓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16481(3G)臺中 ││16時23分31秒 │周文賓(0000000000):到啊 │市○區○○○路││ │趙俊傑(0000000000):到啊好,等一下掰│719號 ││ │ 掰 │ │├───────┼───────────────────┼───────┤│104 年6 月11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周文賓】 │16481(3G)臺中 ││16時26分52秒 │趙俊傑(0000000000):到啊 │市○區○○○路││ │周文賓(0000000000):我已經停在旁邊這│719號 ││ │趙俊傑(0000000000):哪裡 │ ││ │周文賓(0000000000):就有萊爾富啊,怎│ ││ │ 麼沒看到你 │ ││ │趙俊傑(0000000000):剛開進來而已 │ ││ │周文賓(0000000000):上回載你那喔 │ ││ │趙俊傑(0000000000):嘿啊 │ ││ │周文賓(0000000000):哪有啊,我在這走│ ││ │ 你沒看到我不會太│ ││ │ 扯嗎,你講中興大│ ││ │ 學地下道上來這個│ ││ │ 勒 │ ││ │趙俊傑(0000000000):不是旁邊那個還要│ ││ │ 再過來喔 │ ││ │周文賓(0000000000):過去哪 │ ││ │趙俊傑(0000000000):不用,我過去就好│ │└───────┴───────────────────┴───────┘┌───────────────────────────────────┐│附表一編號26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6 月13日│【周文賓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53846(3G)臺中 ││19時36分8 秒 │周文賓(0000000000):你在厝喔 │市○里區○○路││ │趙俊傑(0000000000):嘿啊 │1段73-11號5樓 ││ │周文賓(0000000000):我馬上過去,我人│ ││ │ 在中山路 │ │├───────┼───────────────────┼───────┤│104 年6 月13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周文賓】 │53846(3G)臺中 ││19時58分39秒 │趙俊傑(0000000000):喂 │市○里區○○路││ │周文賓(0000000000):到啊,全家啦 │1段73-11號5樓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 │ │├───────┼───────────────────┼───────┤│104 年6 月13日│【周文賓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22時5 分2 秒 │周文賓(0000000000):你剛才用公用電話│市○里區○○路││ │ 打你也不接 │1段73-11號5樓 ││ │趙俊傑(0000000000):去就沒看到人 │ ││ │周文賓(0000000000):我在那等20多分勒│ ││ │趙俊傑(0000000000):我出去就沒看到人│ ││ │ ,打你電話打不通│ ││ │周文賓(0000000000):沒電啦,現在勒 │ ││ │趙俊傑(0000000000):我10點半要出去,│ ││ │ 10點半到那就好阿│ ││ │周文賓(0000000000):你叫我用飛的喔,│ ││ │ 我現在人回來在家│ │├───────┼───────────────────┼───────┤│104 年6 月13日│【周文賓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03849(3G)臺中 ││22時6 分3 秒 │趙俊傑(0000000000):10點半啦 │市○里區○○路││ │周文賓(0000000000):現在10點6分 │1段73-11號5樓 ││ │趙俊傑(0000000000):你盡量那個,我幾│ ││ │ 點回來我不知道 │ ││ │周文賓(0000000000):你要去哪 │ ││ │趙俊傑(0000000000):我要去外地辦事情│ ││ │周文賓(0000000000):喔,好啦 │ │├───────┼───────────────────┼───────┤│104 年6 月13日│【趙俊傑撥打電話予周文賓】 │53844(3G)臺中 ││22時31分26秒 │趙俊傑(0000000000):到沒 │市○里區○○路││ │周文賓(0000000000):還沒啦半路啦,在│1段73-11號5樓 ││ │ 橋啦,塗城橋,等│ ││ │ 一下啦 │ ││ │趙俊傑(0000000000):好啦 │ │├───────┼───────────────────┼───────┤│104 年6 月13日│【周文賓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53844(3G)臺中 ││22時38分12秒 │周文賓(0000000000):怎麼沒看到你 │市○里區○○路││ │趙俊傑(0000000000):我在吃肉圓 │1段73-11號5樓 ││ │周文賓(0000000000):哪裡吃肉圓,菜市│ ││ │場喔 │ ││ │趙俊傑(0000000000):棚子這邊而已 │ ││ │周文賓(0000000000):好啦 │ │└───────┴───────────────────┴───────┘┌───────────────────────────────────┐│附表一編號27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7 月3 日│【周文賓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01096(3G)臺中 ││23時39分39秒 │周文賓(0000000000):我明天差不多下午│市○里區○○路││ │ 那,那3,000 我先│1段73-11號5樓 ││ │ 給你啦,你先一半│ ││ │ 給我你看勒 │ ││ │趙俊傑(0000000000):現在? │ ││ │周文賓(0000000000):無啦,明天啦 │ ││ │趙俊傑(0000000000):明天喔 │ ││ │周文賓(0000000000):嘿啦,我明天下午│ ││ │ 就有錢了,我3,00│ ││ │ 0 先給你人家要拿│ ││ │ 5,000 給我,我3,│ ││ │ 000 先跟你清好 │ ││ │趙俊傑(0000000000):甘不要5,000 先借│ ││ │ 我一下,我要牽機│ ││ │ 車沒去牽,靠北 │ ││ │周文賓(0000000000):你機車去修理喔 │ ││ │趙俊傑(0000000000):縮去阿 │ ││ │周文賓(0000000000):4,000 啦我留1,00│ ││ │ 0 ,剩的你拿去 │ ││ │趙俊傑(0000000000):嘿 │ ││ │周文賓(0000000000):阮阿順甲我講5,00│ ││ │ 0 啦,明天去搞不│ ││ │ 好就變5 萬啊 │ ││ │趙俊傑(0000000000):明天 │ ││ │周文賓(0000000000):他現在就我今天打│ ││ │ 簡訊,他算在躲我│ ││ │ 啦,他驚甲靠北,│ ││ │ 他講他不知道賣土│ ││ │ 地那條錢他母啊拿│ ││ │ 去還房貸… │ ││ │趙俊傑(0000000000):不然你就明天下午│ ││ │ 你打給我 │ ││ │周文賓(0000000000):嘿啊,先甲你講一│ ││ │ 下 │ │├───────┼───────────────────┼───────┤│104 年7 月3 日│【周文賓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01096(3G)臺中 ││23時42分32秒 │周文賓(0000000000):你修理摩托車要多│市○里區○○路││ │ 少 │1段73-11號5樓 ││ │趙俊傑(0000000000):10,300 │ ││ │周文賓(0000000000):到底是哪一間修理│ ││ │ 的你跟我講,摩托│ ││ │ 車縮去要10,300 │ ││ │趙俊傑(0000000000):已經揪俗啊 │ ││ │周文賓(0000000000):無啦,我跟你講啦│ ││ │ 你被敲了,哪一間│ ││ │ 啦 │ ││ │趙俊傑(0000000000):就益民路那邊 │ ││ │周文賓(0000000000):7、8千就很恐怖了│ ││ │趙俊傑(0000000000):無法度啊 │ ││ │周文賓(0000000000):7,000 丟著麥甲我│ ││ │ 講那啦 │ ││ │趙俊傑(0000000000):我之前修理更貴1 │ ││ │ 萬多勒 │ ││ │周文賓(0000000000):你不知道行情喔 │ ││ │趙俊傑(0000000000):那無要緊啦花錢消│ ││ │ 災不然要怎樣 │ ││ │周文賓(0000000000):好啦 │ │└───────┴───────────────────┴───────┘附表十一(被告與鄭欽仁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出處:偵21993卷第30頁)┌───────────────────────────────────┐│附表一編號28 │├───────┬───────────────────┬───────┤│時 間│ 對 話 內 容 │ 基地台位置 │├───────┼───────────────────┼───────┤│104 年6 月5 日│【鄭欽仁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61704(3G)臺中 ││8 時58分56秒 │趙俊傑(0000000000):喂 │市○里區○○路││ │鄭欽仁(0000000000):阿哥 │2段702號14樓頂││ │趙俊傑(0000000000):ㄟ │ ││ │鄭欽仁(0000000000):你有七仔? │ ││ │趙俊傑(0000000000):沒有 │ ││ │鄭欽仁(0000000000):你那邊沒有? │ ││ │趙俊傑(0000000000):沒有 │ ││ │鄭欽仁(0000000000):是喔 │ ││ │趙俊傑(0000000000):沒有 │ ││ │鄭欽仁(0000000000):好啦 │ │├───────┼───────────────────┼───────┤│104 年6 月16日│【鄭欽仁撥打電話予趙俊傑】 │61704(3G)臺中 ││4 時47分40秒 │鄭欽仁(0000000000):喂,沒七仔? │市○里區○○路││ │趙俊傑(0000000000):沒有 │2段702號14樓頂││ │鄭欽仁(0000000000):有男子? │ ││ │趙俊傑(0000000000):有男子 │ ││ │鄭欽仁(0000000000):有啦你是誰 │ ││ │趙俊傑(0000000000):這我家電話 │ ││ │鄭欽仁(0000000000):喔 │ │└───────┴───────────────────┴───────┘

裁判日期:201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