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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88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訴字第28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柔飛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1620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丁智慧書記官 丁文宏通 譯 沈延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與賴玉芬、林永大、徐崇昊、何宏洲、謝榮達、鄭逸光、連珮瑄(以上7人另由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081號審理中)、陸英君(另由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35號審理中)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及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集合犯意聯絡,在臺中市○區○○路○○號5、6樓,經營色情護膚店(簡稱「王品店」),由賴玉芬擔任實際負責人,其與林永大、何宏洲【民國103年1月起由「茶葉店」轉投資新臺幣(下同)18萬元入股】、徐崇昊(自102年9月間起入股,出資50萬元佔50﹪股份)共同合夥出資經營,並由林永大擔任經理,綜理店內大小事務,並將日營業所得交付予賴玉芬;何宏洲負責製作每日收支報表及每月收支明細等會計事務;謝榮達從事打掃、採買、打雜等工作;鄭逸光擔任現場及名義負責人(102年3月13日起至102年4月底止)。又為避免在遭查緝時管控之總機室亦被查獲,特將總機室與性交易處所分開,將總機室設在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19,而為遠端監控,待消費之客人確認無疑後,再以遙控方式開啟上開大樓之電梯及大門,並僱用甲○○(自102年11月底起至103年2月18日止)、連珮瑄、陸英君等女子,負責接聽男客電話,引導男客至上開五權路96號5、6樓之色情護膚店進行性交易,並製作日報表等工作,而媒介、容留郭曉媛(綽號「樂樂」)、石文齡(綽號「瑤瑤」)、劉淑娟(綽號「布丁」)、何慧英(綽號「千慧」)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等成年女子,在上址與江昆祐、楊嘉文、黃秋茂及其他不特定男客從事半套(即小姐為男客手淫或口交至射精)或全套(即男客性器官插入女子性器官抽動至射精)之性交易。其消費方式為:每節50分鐘半套1700元,全套2700元,店家固定抽700元,其餘歸小姐所有,以此方式營利。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1,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文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本院103年度院保 ││ │ │字第1229號扣押物││ │ │品清單編號 │├──┼─────────────────┼────────┤│ 1 │①進班表16張 │17 ││ ├─────────────────┼────────┤│ │②進班表9張 │18 ││ ├─────────────────┼────────┤│ │③進班表11張 │19 ││ ├─────────────────┼────────┤│ │④進班表7張 │20 ││ ├─────────────────┼────────┤│ │⑤進班表13張 │21 ││ ├─────────────────┼────────┤│ │⑥進班表14張 │22 │├──┼─────────────────┼────────┤│ 2 │①帳單12張 │23 ││ ├─────────────────┼────────┤│ │②帳單10張 │24 │├──┼─────────────────┼────────┤│ 3 │①打卡表5張 │25 ││ ├─────────────────┼────────┤│ │②打卡表5張 │26 │├──┼─────────────────┼────────┤│ 4 │手寫資料2張 │27 │├──┼─────────────────┼────────┤│ 5 │①筆記本1本 │28 ││ ├─────────────────┼────────┤│ │②筆記本1本 │29 ││ ├─────────────────┼────────┤│ │③筆記本1本 │30 ││ ├─────────────────┼────────┤│ │④筆記本1本 │31 ││ ├─────────────────┼────────┤│ │⑤筆記本1本 │32 ││ ├─────────────────┼────────┤│ │⑥筆記本1本 │33 │├──┼─────────────────┼────────┤│ 6 │SAMSUNG GALAXY S4行動電話1支(含093│34 ││ │0000000號SIM卡1枚) │ │├──┼─────────────────┼────────┤│ 7 │手寫雜記2張 │44 │├──┼─────────────────┼────────┤│ 8 │SAMSUNG GALAXY S2手機1支(含0000000│45 ││ │108號SIM卡1枚及含充電器) │ │├──┼─────────────────┼────────┤│ 9 │APPLE行動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46 ││ │M卡1枚及充電器) │ │├──┼─────────────────┼────────┤│ 10 │隨身碟1個 │47 │├──┼─────────────────┼────────┤│ 11 │王品員工規章1本 │48 │├──┼─────────────────┼────────┤│ 12 │①筆記本1本 │49 ││ ├─────────────────┼────────┤│ │②筆記本1本 │50 ││ ├─────────────────┼────────┤│ │③筆記本1本 │51 ││ ├─────────────────┼────────┤│ │④筆記本1本 │52 ││ ├─────────────────┼────────┤│ │⑤筆記本1本 │53 ││ ├─────────────────┼────────┤│ │⑥筆記本1本 │54 ││ ├─────────────────┼────────┤│ │⑦筆記本1本 │55 ││ ├─────────────────┼────────┤│ │⑧筆記本1本 │56 ││ ├─────────────────┼────────┤│ │⑨筆記本1本 │57 ││ ├─────────────────┼────────┤│ │⑩筆記本1本 │58 ││ ├─────────────────┼────────┤│ │⑪筆記本1本 │59 │├──┼─────────────────┼────────┤│ 13 │①應召小姐考勤卡8張 │60 ││ ├─────────────────┼────────┤│ │②應召小姐考勤卡5張 │61 ││ ├─────────────────┼────────┤│ │③應召小姐考勤卡4張 │62 │├──┼─────────────────┼────────┤│ 14 │應召站及總機辦公室之電費收據6張 │63 │├──┼─────────────────┼────────┤│ 15 │記事本1本 │64 │├──┼─────────────────┼────────┤│ 16 │美容師規章1本 │65 │├──┼─────────────────┼────────┤│ 17 │接客資料及雜費支出6張 │66 │├──┼─────────────────┼────────┤│ 18 │王品員工規章1本 │67 │├──┼─────────────────┼────────┤│ 19 │接客資料42張 │68 │├──┼─────────────────┼────────┤│ 20 │美容師客服調查表14張 │69 │├──┼─────────────────┼────────┤│ 21 │行動電話8支: │70 ││ │①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541號SIM卡1枚) │ ││ │②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210號SIM卡1枚) │ ││ │③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732號SIM卡1枚) │ ││ │④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457號SIM卡1枚) │ ││ │⑤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 ││ │ 191號SIM卡1枚) │ ││ │⑥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 ││ │ 4號SIM卡1枚) │ ││ │⑦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 ││ │ 7號SIM卡1枚) │ ││ │⑧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不詳門 │ ││ │ 號SIM卡2枚) │ │├──┼─────────────────┼────────┤│ 22 │手機充電器4個 │71 │├──┼─────────────────┼────────┤│ 23 │平板電腦1個(型號:MTK-8312) │72 │├──┼─────────────────┼────────┤│ 24 │隨身碟1個 │73 │├──┼─────────────────┼────────┤│ 25 │夫力士愛鳥衛生套1盒 │125 │├──┼─────────────────┼────────┤│ 26 │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126 │├──┼─────────────────┼────────┤│ 27 │潤達人保險明潤滑劑廣告1張 │127 │├──┼─────────────────┼────────┤│ 28 │記事本1本 │128 │├──┼─────────────────┼────────┤│ 29 │雜記資料2張 │129 │├──┼─────────────────┼────────┤│ 30 │員工打卡資料11張 │130 │├──┼─────────────────┼────────┤│ 31 │員工輪休表1張 │131 │├──┼─────────────────┼────────┤│ 32 │電話資料4張 │132 │├──┼─────────────────┼────────┤│ 33 │紅米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35 ││ │及充電線1條) │ │├──┼─────────────────┼────────┤│ 34 │SAMSUNG S3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36 ││ │M卡1枚) │ │├──┼─────────────────┼────────┤│ 35 │①帳單18張 │37 ││ ├─────────────────┼────────┤│ │②帳單30張 │38 ││ ├─────────────────┼────────┤│ │③帳單22張 │39 ││ ├─────────────────┼────────┤│ │④帳單23張 │40 │├──┼─────────────────┼────────┤│ 36 │雜記3張 │42 │├──┼─────────────────┼────────┤│ 37 │名片2張 │43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