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育逸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22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育逸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育逸因涉犯加重強盜未遂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業於民國104 年7 月1 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10月1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李秋娟法 官 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智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