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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唐渝翔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丁元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被 告 渝翔企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隴台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730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被告唐渝翔、陳丁元、被告渝翔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隴台生、辯護人等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曾佩琦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司立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16-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