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穎學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穎學共同犯行使偽造金融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大陸地區銀聯卡拾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賴穎學於民國104年7月18日某時,瀏覽九州娛樂城網站中所刊登之工作廣告,與真實姓名不詳之綽號阿信已成年男子(下稱阿信)取得聯繫,並於同日相約在臺中市○○區○○○○街上之綠蓋茶館見面。雙方談妥以每週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由賴穎學將阿信交付之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按提領現金鍵以測試各該帳戶是否可繼續使用。賴穎學復於104年7月20日上午7時許, 搭乘阿信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至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下稱合作金庫)五權分行前,阿信在車上交付如附表所示卡號之偽造大陸地區銀聯卡10張予賴穎學收受。上開偽造之銀聯卡均為阿信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利用側錄、盜錄大陸銀聯卡卡號(俗稱外碼)及磁卡資料(俗稱內碼)並燒錄在普通卡片載具(俗稱白卡)方式而偽造之金融卡,且密碼「159357」均已以標籤紙黏貼於各該偽造之銀聯卡上。賴穎學明知該等銀聯卡均屬偽造,竟仍與阿信共同基於行使偽造金融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搭載阿信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 至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 並依「阿信之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 接續使用附表編號1至4所示偽造大陸地區之銀聯卡插入該行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按鍵欲提領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金額以行使,均交易失敗。賴穎學又搭乘阿信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 至臺中市○○區○○路○○○號前,於附表編號5至10所示之時間,接續使用附表編號5至10所示偽造大陸地區之銀聯卡插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商業銀行)設置在該處之自動櫃員機2臺,按鍵欲提領附表編號5至10所示之金額以行使,均交易失敗。適為員警發見賴穎學接續提款之形跡可疑,乃當場加以盤查,賴穎學乃轉身逃逸,至臺中市○○○道○段○○○巷與公益路口跌倒,員警立即上前壓制,當場於賴穎學身上扣得前揭偽造大陸地區之銀聯卡共10張。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9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賴穎學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簡式審判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甚明。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無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三、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賴穎學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復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4年8月10日聯卡風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31日金訊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自動化服務機器(ATM)銀聯卡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10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員警職物報告3份、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4紙、上海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6紙、合作金庫、 上海商業銀行所設置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共16張、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9張附卷可稽, 並有扣案之偽造大陸地區之銀聯卡10張(卡號如附表所示)可資佐證,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之行使偽造金融卡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3項、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未遂罪。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偽造大陸地區之銀聯卡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偽造大陸地區之銀聯卡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阿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多次將偽造之金融卡插入自動付款設備,並輸入密碼而試圖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中提領款項之行為,因時間密接、地點相同或相近,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行使偽造金融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接續所為,各應僅論以一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未遂罪。另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未遂罪間,係為達取得不法所得款項之目的所為,彼等犯罪目的既為單一,依一般社會經驗認知,應認係一犯罪行為,法律上亦應以一行為評價處罰方符合刑法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未必契合,故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未遂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獲取經濟收入,僅為圖一己之私利即率然接受阿信之僱用而擔任按提領現金鍵以測試各該帳戶是否可繼續使用之工作,嚴重妨礙金融交易秩序,主觀惡行非輕;惟念及被告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甚為悔悟而態度良好,並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尚未有被害人受有財產之損失、被告因本案受有近2個月之羈押已獲得教訓、 被告素行良好並未有犯罪紀錄、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偽造大陸地區之銀聯卡10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01條之1第2項、第339條之2第3項、第1項、第55條、第2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巫政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01條之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持偽造金融卡至自動付款設備測試一覽表┌──┬─────┬────┬───────┬────┐│編號│交易時間 │自動櫃員│銀聯卡內實際之│交易金額││ │ │機代號 │卡號 │及結果 │├──┼─────┼────┼───────┼────┤│ 1 │104年7月20│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10,000元││ │日上午8時 │銀行 │77879 │失敗 ││ │16分5秒 │T3498I01│ │ │├──┼─────┼────┼───────┼────┤│ 2 │104年7月20│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10,000元││ │日上午8時 │銀行 │84077 │失敗 ││ │16分56秒 │T3498I01│ │ │├──┼─────┼────┼───────┼────┤│ 3 │104年7月20│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20,000元││ │日上午8時 │銀行 │31073 │失敗 ││ │17分47秒 │T3498I01│ │ │├──┼─────┼────┼───────┼────┤│ 4 │104年7月20│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20,000元││ │日上午8時 │銀行 │31474 │失敗 ││ │18分37秒 │T3498I01│ │ │├──┼─────┼────┼───────┼────┤│ 5 │104年7月20│上海商業│00000000000000│2000元 ││ │日上午8時 │銀行 │31276 │失敗 ││ │41分34秒 │00000000│ │ │├──┼─────┼────┼───────┼────┤│ 6 │104年7月20│上海商業│00000000000000│20,000元││ │日上午8時 │銀行 │31375 │失敗 ││ │42分10秒 │00000000│ │ │├──┼─────┼────┼───────┼────┤│ 7 │104年7月20│上海商業│00000000000000│20,000元││ │日上午8時 │銀行 │31672 │失敗 ││ │43分17秒 │00000000│ │ │├──┼─────┼────┼───────┼────┤│ 8 │104年7月20│上海商業│00000000000000│20,000元││ │日上午8時 │銀行 │15774 │失敗 ││ │43分49秒 │00000000│ │ │├──┼─────┼────┼───────┼────┤│ 9 │104年7月20│上海商業│00000000000000│20,000元││ │日上午8時 │銀行 │31177 │失敗 ││ │42分44秒 │00000000│ │ │├──┼─────┼────┼───────┼────┤│ 10 │104年7月20│上海商業│00000000000000│20,000元││ │日上午8時 │銀行 │33077 │失敗 ││ │44分23秒 │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