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向春華
廖峻毅黃俊能黃蓮招廖曾香妹住新竹縣○○鎮○鄉里○○路○段○○○巷5廖銀娥李陳蘭英住桃園縣○○鄉○○村○○路○段○○○號曾竹君何禹蓁邱秀珍曾必芬邱建榮被 告 張英傑
張瑛慧陳智豪陳志遇江冠達吳坤男上列被告等因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案號: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張英傑等6 人因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向春華等1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