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蔡介至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蔡捷羽原 告 蔡宇杰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麗英原 告 蔡詹玉蘭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被 告 黃烽哲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5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林德鑫法 官 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宏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