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附民字第 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 告 黃惠美被 告 黃潤吉

粘秀英黃于婷上列當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無任何刑事訴訟存在,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四、查本件原告雖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23日具狀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然本件經依原告所載被告之姓名及年籍查證結果,發現被告現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附卷可稽。則被告現既尚無任何刑事訴訟存在,揆諸上揭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本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羅國鴻法 官 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素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