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附民字第 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 告 陳科百

陳珈樺陳維祥被 告 呂佳蓁

葉品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字第356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呂佳蓁、葉品秀經原告以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據以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8691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前段)部分,業經本院刑事為無罪(指被告呂佳蓁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指被告葉品秀部分)在案(詳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560號刑事判決所載),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黃佳琪法 官 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筠婷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