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中簡字第 10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107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傑元國際有限公司被 告兼代表人 陳志峯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16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志峯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傑元國際有限公司因其公司之代表人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之非法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454 條第2 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27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

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輸入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1 項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名稱、用量、規格及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及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第

2 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7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或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23條第1 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1 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附件:105年度偵字第116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名稱、數量 │├───────────────────────┤│「KOREA ,REPUBLIC OF KR Acerola BB Cream」一批││(共計60PCE ,查獲後留置在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 │└───────────────────────┘

裁判日期: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