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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交簡上字第 2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榮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交簡字第2081號,起訴案號:105年度速偵字第311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乙○○自民國105年5月30日13時許起至同日14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號住處飲用啤酒2、3瓶後,於同日16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50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與太平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時搖擺不定且停等紅燈時超越停止線,為警於臺中市○○路○○號前攔查後,發現其渾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就本院下列所引用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證據,並未加以爭執,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形式及取得之方式,均無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過低或不法取得之情形,且均無瑕疵,應認得為證據,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將上開證據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有辯論之機會,而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揆諸前開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及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酒精濃度檢測單之證據能力雖無意見,然爭執警察攔查程序違法,此部分證據能力之說明如下所述),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8頁至第11頁、第28頁至第28頁反面,本院卷第35頁反面),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00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7頁、第15頁至第18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係以本案員警查獲程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本案查獲員警職務報告記載攔查地點位於台中市○區○○路與太平路口,此部分與事實不符,本案正確欄查地點實為台中市○區○○路○○號之汽機車鈑金行內,而依司法院大法官第535號解釋意旨,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8條,均已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或經警察主管機關合法指定之路段、管制站,並合乎一定之要件,始得對人民發動攔查與查驗身分,是本件警方竟進入私人店面內任意實施攔查,攔查程序自有違誤云云,惟查:

㈠證人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李俊鋒到庭具結證稱

:當天伊與另一位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渠等騎乘機○○○區○○路與太平路附近,遠遠看到被告往伊對向騎機車過來,伊看被告臉有點紅,感覺騎車沒有很穩,剛好在伊對向等紅燈,並且超越停止線很多,正當渠等要去攔被告時,燈號轉為綠燈,被告左轉太平路,渠等就回頭去攔查,被告左轉後剛好停在一間機車行前面道路,渠等也停下來,跟被告說騎車臉有點紅,停車又超出停止線很多,有違規,而被告說話時又有很濃的酒味,就問他是否酒後駕車,並要求被告酒測,被告開始不願意,說要上廁所,過程大概半小時,被告幾乎都在打電話請別人幫忙,過程中有讓被告漱口,被告還去機車行上廁所,過程中伊有跟被告說可以拒測,以及拒測的罰則,說拒測可能會扣車,但被告說車子是朋友的,所以最後被告還是同意酒測,進行酒測的地點在鈑金行店外的道路等語(見本院卷第26頁至第26頁反面)。

㈡再經本院勘驗攔查現場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如下:

1.檔案名稱「FILE0029」檔,總時長10分36秒,監視器畫面開始時間105年5月30日16時58分15秒,所拍攝畫面為設立於連接兩棟透天厝1樓之機車行,機車行店面、騎樓都有放置工具及機車,騎樓外道路旁亦有停放機車,從道路可以看到機車行店面內情況。

①16時58分15秒,被告在機車行騎樓外道路旁講手機,被告之右側停放1輛機車。

被告:蛤,溫朝陽(音譯)。

②16時58分19秒,警員李俊鋒牽警用機車到機車行騎樓外道路旁停放。

被告:都跟你講了,你都不聽有甚麼辦法?③16時58分31秒,被告在機車行騎樓外斜坡上講手機,李俊鋒從警用機車置物箱內取出一瓶礦泉水後,走向被告。

④16時58分38秒,被告轉身走向機車行騎樓,李俊鋒跟在後面。

李俊鋒:大哥。

⑤16時58分44秒,被告在騎樓側的椅子上坐下,繼續講手機,李俊鋒站在被告面前。

李俊鋒:大哥,配合一下。

被告:現在要怎麼辦?蛤?蛤?要開車去剪。我不知道啦。

沒油,我沒有辦法說啦,我們那個是在這裡嗎?李俊鋒:大哥,你要拖延多久?你不能一直坐在這裡講電話。

被告:好啦、好啦。

李俊鋒:來啦,你。

被告:他現在就要測了。

李俊鋒:不可能不測啦,你叫誰來都沒有用。

被告:蛤!李俊鋒:一定要測啦,沒測我們兩個會被送法院,瀆職啦,來啦。

被告:我又沒有違規,也沒有怎麼樣。

李俊鋒:我跟你說,第一你超越停止線很多,第二你身上有散發酒味。

⑥17時00分38秒,被告掛掉手機。

李俊鋒:現在攔你下來證明你真的有喝酒騎車。

17時00分44秒,被告撥打手機。

李俊鋒:來來來,走走,測一下。

(畫面從騎樓移轉到騎樓外道路旁的警用機車。)⑦17時00分51秒,警員乙在警用機車座位上打開酒精值檢測器李俊鋒:漱口、漱口(台語)。

⑧17時1分19秒,李俊鋒拿礦泉水給被告,被告頭轉向別處。

李俊鋒:先生、先生、大哥,還是你要拒測,你要拒測也是可

以,拒測是罰9萬元、扣車、駕照吊銷3年,3年內不能考照,上道路交通管理。

被告:那是客人的車,就不能扣車,跟你說不要測。

李俊鋒:不行啦,趕快來啦。

被告:我又沒有違規,也沒有怎麼樣。

李俊鋒:你還要我再講一次,第一你超越停止線很多,就是違規了。

⑨17時01分50秒,被告拿出腰際手機,接聽電話。李俊鋒站在旁邊。

被告:怎麼樣?你打電話去育才啦。

李俊鋒:無效啦...(聽不清楚17時2分7秒)。

被告:無效啦,嘿啊,無效啦。蛤,他們兩個就不放過我啊。

李俊鋒:我放過你,誰要放過我?要送法院哩。

被告:對啊,兩個都在這裡。

⑩17時02分28秒,被告把手機拿給李俊鋒。

李俊鋒:我跟你說不可能啦,現在總統來也不可能放啦。

(被告收回手機。)被告:他說不能放。

(被告轉身走進騎樓,李俊鋒跟著走進騎樓。)李俊鋒:這是要送法院的事情,你講這些。

李俊鋒:...(聽不清楚17時2分38秒),沒有辦法。

被告:他說沒有辦法,我不知道,他就。

李俊鋒:不是硬要,那是規定就是要這樣,不是硬要。

被告:蛤,他現在就是要扣車了啊,我說車是客人的不能扣啊,啊他就不說啊。

警員乙:大哥,你又還沒有測還不知道會不會被扣車。

李俊鋒:合格你可以離開。

警員乙:對啊。

李俊鋒:0.18以下都沒事,0.18以下你都可以離開。

被告:蛤,我客人趕著要。

⑪17時03分44秒,被告掛掉手機。

李俊鋒:我問你三次了,你不來我就開你拒測並扣車。

(李俊鋒走向騎樓外道路,被告走向機車店內。)李俊鋒:先生、先生,過來啊。

(李俊鋒走向被告。)被告:開一下,開一下,幹。

李俊鋒:你現在是怎樣?(17時03分57秒,被告雙手推李俊鋒胸膛。)被告:你是怎麼樣?(警員乙走向被告,從後碰觸被告肩膀)警員乙:先生。

(17時03分58秒,被告雙手推李俊鋒。)李俊鋒:你幹什麼?警員乙:先生。

(17時04分2秒,李俊鋒左手推被告胸膛,抓被告手臂。)李俊鋒:你幹什麼?今天是你違規,你要妨害公務...(聽不清楚17時4分5秒)你是在講什麼?警員乙:先生。

李俊鋒:我問你3次沒有關係我就扣你的車,來你問他3次。

警員乙:先生,我第1次問你,你要不要酒測?被告:我要尿尿。

(17時04分16秒,被告走向機車店內。)李俊鋒:沒辦法、沒辦法。

(17時04分18秒,李俊鋒用身體阻擋被告,被告用手推開李俊

鋒。)被告:我、我要。

李俊鋒:你幹什麼?(17時04分20秒,李俊鋒再次用身體阻擋被告,被告用手推開李俊鋒,被李俊鋒用手撥開。)被告:快一點啦。

警員乙:你不要推我同事。

被告:喔。

李俊鋒:你幹什麼?(17時04分24秒,李俊鋒用手推阻被告。)警員乙:你不要推我同事,我都有錄音錄影喔。

(17時04分25秒,李俊鋒左手抓住被告右手腕。)被告:我要去尿尿一下,等一下就給你測。

李俊鋒:好,你要尿尿,我陪你去,來。

⑫17時04分32秒,李俊鋒走在被告前面,兩人一前一後走向機車店廁所。

李俊鋒:你自己說的喔,你再這樣就拒測加妨害公務。你喝酒

你不對,你大聲是什麼意思?⑬17時04分42秒,被告走進廁所,李俊鋒開啟廁所燈光。

被告:沒有啦,我就忘記尿尿。

李俊鋒:好,你尿尿、你尿尿。

(李俊鋒站在廁所門口。)李俊鋒:尿尿還是大號?被告:你不要這樣啦?李俊鋒:今天是你啊,不要這樣?其他人被攔下來,都很巴結

乖乖的配合,你是怎樣?一直打電話給誰?有這樣子的嗎?沒錢的人就該死嗎?你有認識的就不用測喔?被告:沒關係啦,沒關係啦。

李俊鋒:在那邊推是什麼意思,還罵髒話,你還罵我幹,你以

為我沒有聽到嗎?⑭17時05分42秒,

李俊鋒:你那台車子去看著,車子去看著,鑰匙先把它拿起來。

(畫面從機車行廁所移轉到機車行騎樓道路旁,又移回機車行

廁所。)⑮17時06分12秒,

李俊鋒:停紅綠燈就超越停止線那麼多,你喝的連身上都有酒

味,我就有聞到了,你...(聽不清楚17時6分18秒),你現在是怎麼樣?你就好好配合就好了,你現在是要妨害公務嗎?妨害公務被判的還比喝酒重,你要妨害公務沒關係啊,我可以辦你啊,車子也是要扣啊拒測啊。剛剛也是攔了一個少年的,人家也是乖乖的配合檢測,他也是合格,現在沒事0.12,不是說有喝就會超過,他還有一個容許值0.18以下都沒事。你要弄那麼大沒關係啊,就看你要怎麼弄啊。

(17時07分18秒)李俊鋒:阿伯,你好了吧?夠了吧?(17時07分42秒)李俊鋒:你剛剛罵我三字經、推我,我錄影都有錄到喔,蛤,

你不知道警察不可以這樣對待、不可以這樣罵的嗎?(17時07分54秒,被告在洗手檯洗手、洗臉。)李俊鋒:你口漱一漱,該面對的還是要面對。好了啦,走吧。

簡單處理就好了。

(畫面從機車行廁所移轉到機車行騎樓道路旁。)⑯17時08分43秒,被告邊喝礦泉水、邊走到騎樓道路旁警用機車,並吐掉礦泉水。

17時08分51秒,錄影結束。

2.檔案名稱「FILE0030」檔,總時長2分49秒,接續上開檔案,監視器畫面開始時間105年5月30日17時08分54秒:

①17時08分54秒,被告在騎樓外道路旁警用機車旁,把礦泉水倒入口中後吐掉。

李俊鋒:不要再接電話了,你老婆講什麼都無效啦,測一測,合格就可以走了,來啦。那個給我就好了。

②17時09分17秒,警員乙把呼氣管接上酒精值檢測器。被告接聽手機。

被告:怎麼樣?喂,你好,我在育才對。你要跟他講?③17時09分37秒,被告把手機遞給李俊鋒,李俊鋒揮手拒絕。

李俊鋒:不可能,我不可能跟你朋友說啦,來啦。

(17時09分39秒,被告把手機遞給警員乙。)(17時09分40秒,被告把手機遞給李俊鋒,李俊鋒身體稍微

退,未接過手機。)李俊鋒:不可能啦,你現在是怎樣?被告:沒有啦,是你們裡面的同事。

李俊鋒:不行啦。

被告:他(指警員)不要、不要。

李俊鋒:你已經弄成這樣了,是要怎麼說?來啦,過來啦。

④17時10分03秒,被告在李俊鋒旁邊,繼續講手機。

被告:嘿,沒有喝一些。

李俊鋒:(講對講機)學長,你等我5 分鐘,你等我5 分鐘,我這裡有一個,等我測完,再過去支援你。

被告:再見。

(17時10分44秒,被告掛掉手機,並放回其腰際。)被告:去買水來喝。

李俊鋒:我已經讓你漱口了,大哥,你不要這樣,我都讓你大號了,你現在。

⑤17時11分05秒,被告拿出腰際手機並接聽。

李俊鋒:不要再接了,可以嗎?被告:喂,你好,蛤,你是誰?... (聽不清楚17時11分33

秒),我現在就是在育,在什麼?(17時11分43秒,錄影結束。)

3.檔案名稱「FILE0031」檔,總時長2分34秒,接續上開檔案,監視器畫面開始時間105年5月30日17時12分55秒:

①17時12分59秒被告:你測是沒有關係。

李俊鋒:你弄成這樣了,有可能什麼事都不做,就讓你離開嗎

?過幾天,我們兩個被送法院,喝酒是你喝的,你開心的,結果我們兩個被送法院,這樣對嗎?來,我跟你說,我今天如果放你走,我就是瀆職。瀆職!被告:什麼是瀆職?李俊鋒:瀆職就是違反。

警員乙:沒有做我們義務要做的事情啦。

李俊鋒:來啦,來啦,過來啦,一口氣吐到底,不要中斷。(17時13分32秒,李俊鋒拿檢測器靠近被告嘴旁。)(17時13分34秒,被告拿出腰際手機,準備接聽手機。)李俊鋒:伯仔,你真的。

(17時13分37秒,李俊鋒將檢測器放回機車上。)被告:喂,林勝彬(音譯)有打了,阿忠(音譯)也有打了。

他就不要那個啊,他現在就是不要讓我喝啊。

李俊鋒:我已經讓你喝過了,不是不讓你喝。

被告:蛤,我不知道。蛤,沒有啦。他剛剛有拿小罐的,差不多半罐左右。

(17時14分18秒,李俊鋒拿一瓶礦泉水給被告。)李俊鋒:來,電話不要講了,我再給你一瓶,我有錄影,來。你電話不要再講了,大哥。

(被告繼續講電話。)被告:好好。

李俊鋒:來,再給你一罐。

②17時14分30秒,被告掛掉手機並放回腰際。

李俊鋒:我數到3 ,你要不要喝?你要不要喝?一般都是漱一口而已,我已經給你一瓶半了,你不要再說了。

③17時14分38秒,被告接過礦泉水,打開瓶蓋喝礦泉水。

被告:就是有喝,才擔心不會過。

李俊鋒:不過今天是你自己造成的,你不能怪任何人。

警員乙:還沒測,不一定不會,不一定會過啊。

李俊鋒:如果你測是合格呢?警員乙:對啊,這齣就白忙了。

李俊鋒:你如果再接電話,我就特別開你拒測了,我不說第三

次了,我從攔你下來到現在,你如果再繼續接電話,我已經讓你接三、四次了喔,你繼續接,我視為你拒絕酒測喔,我再跟你說一次拒測,拒測罰九萬、扣車。

④17時15分12秒,被告喝完礦泉水。

(李俊鋒接上檢測器的呼氣管。)李俊鋒:來,過來一點,你喝什麼酒?(17時15分30秒,錄影結束。)

4.「FILE0032」檔,總時長5分14秒,接續上開檔案,監視器畫面開始時間105年5月30日17時15分32秒:

①17時15分35秒,被告:我就不要這樣,怎麼會不知道。

李俊鋒:歸零,你看一下,你看一下。

被告:不用看啦,不用看啦,要測就測就好了。

李俊鋒:好來。

警員乙:持續吹。

李俊鋒:持續吐氣五秒。

②17時15分53秒,被告含住呼氣管。

李俊鋒:來、來、來、來。

(17時15分57秒,被告鬆開呼氣管。)李俊鋒:不能斷掉,要這樣子,大哥。

(17時16分01秒,李俊鋒把手指靠近自己嘴巴,鼓脹臉頰。

)警員乙:一口氣吹到底。

李俊鋒:大力一點,五秒。

③17時16分05秒,被告含住呼氣管。

李俊鋒:太小力了,大力一點。

(17時16分09秒,被告鬆開呼氣管。)李俊鋒:這樣,大哥,大概這麼大。

(李俊鋒左手碰觸被告,接著把手指靠近自己嘴巴,鼓脹臉

頰。)李俊鋒:你吐一次看看。

(17時16分19秒,李俊鋒把手靠近被告嘴巴。)李俊鋒:你這樣太小啦,你這樣怎麼測。正傑(音譯)你來這邊錄影。

李俊鋒:我給你三次機會,你如果都吹得這麼小的氣,我一樣跟你開拒測,來。

④17時16分30分,被告含住呼氣管。

李俊鋒:來、來、來,再來、再來、再來,斷掉了。

(17時16分35秒,被告鬆開呼氣管。)李俊鋒:你這次失敗。

警員乙:這次失敗。

李俊鋒:你嘴巴要閉緊一點。

李俊鋒:歸零。

(17時17分20秒,被告含住呼氣管。)李俊鋒:大力一點,來來來。

(17時17分24秒,被告鬆開呼氣管。)李俊鋒:你不用斷啦。

警員乙:中間不能斷。

李俊鋒:一開始你就要很大力,你不要到了中間,叫你大力你才又換氣。

李俊鋒:好來。

⑤17時17分34秒,被告含住呼氣管。

李俊鋒:來、來、來。

(17時17分38秒,被告鬆開呼氣管。)李俊鋒:我跟你說中間不能斷啊。

警員乙:中間不要斷。

李俊鋒:伯仔,還是你要拒測?你如果沒有辦法,也是可以拒測。

被告:不行啦,那是客人的車。

李俊鋒:最後一次,如果這次再不行的話,就拒測了。

(17時17分52秒,被告含住呼氣管。)李俊鋒:來、來、來。

(17時17分57秒,被告鬆開呼氣管。)李俊鋒:斷掉了,我要開你拒測。

被告:不行,不行開,不要開拒測,拒測就客人的車,你聽不懂?那是客人的車的問題,那是客人要送便當的。

同樣是我們這裡的,我跟你說,民龍(音譯)我已經做30幾年了,2 、30年了,是說同樣是這裡的,我沒有讓他知道,以前所長我也認識。

李俊鋒:沒辦法啦,沒辦法啦,不可以這樣。

被告:也沒有關係,我只是說說而已。

李俊鋒:所長出事情,所長要負責嗎?被告:沒有錯啦。

李俊鋒:不然你看是誰把他叫來,看誰要來現場保你啊,說他

要扛責任,看有沒有人敢?對不對,都是基層的死嗎?來,過來。

⑥17時18分58秒,被告含住呼氣管。

李俊鋒:來、來、來。

(17時19分01秒,被告鬆開呼氣管。)警員乙:斷掉了。

李俊鋒:大哥,你吐氣不要這樣,你如果要測就乾脆一點。

警員乙:一口氣吹到底。

李俊鋒:來。

(17時19分09秒,李俊鋒把手放在被告嘴巴旁。)李俊鋒:你怎麼這麼小力?要這樣大力。

警員乙:大哥,我跟你示範,含著吹,含著之後要含住。

李俊鋒:大力點,不然你要弄多久?都已經快要半小時了。

⑦17時19分22秒,被告含住呼氣管。

李俊鋒:來、來、來。

(17時19分26秒,被告鬆開呼氣管。)(17時19分32秒,陳榮升轉身走向騎樓。)李俊鋒:如果合格就都沒事,來看一下,過來。

警員乙:大哥,看一下。

被告:不要啦,你們看啦。

李俊鋒:0.29。

李俊鋒:過來、過來,大哥,0.29,你超過了。

被告:對呀,就過了嗎?李俊鋒:過來,你過來。

被告:我就在這裡啊。

李俊鋒:你測驗紙給他看。

被告:客人的車要緊啊,沒關係啦,你看要怎麼用,隨便你們。

(17時20分01秒,被告坐在騎樓椅子上。)警員乙:我跟你講,你酒測值超過0.29涉嫌公共危險罪,告知

你相關權利,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

被告:沒關係啦,看你怎麼樣啦,都沒有關係啦。

警員乙:二、得選任辯護人,三、得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

被告:不用、不用,不用講那個啦,講那個都廢話啦,聽了情緒很不好,講了也沒有用,就不用講啦。

被告:(對機車行員工)那個弄一弄,我等一下叫我老婆來載車。

員工:現在是怎麼樣?被告:要送法院啦。

員工:沒啦,現在是怎麼樣?被告:啊就在那邊弄的啊。

警員乙:待會兒我們機車要騎回去。

李俊鋒:如果你不方便,我們就不扣你的車。

員工:因為這是他客人的。

被告:沒有。

(17時20分46秒,錄影結束。)㈢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

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份。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所稱「已發生危害」係指已生肇事之事實;而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則指危害尚未發生,但評估具體個案之現場狀況,認有可能發生危害者即屬之,例如以酒駕之合理懷疑,即車輛有蛇行、忽快忽慢、驟踩煞車等駕車不穩之情事,或有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事實,可合理懷疑有發生危害之可能性。查本件員警係因被告停等紅燈時超越停止線甚多而有交通違規情形,且停等於員警所騎乘機車之對向車道時,員警發現被告之臉色疑有飲酒等客觀具體事證,始對被告發動攔查,攔阻後則依其嗅覺之感官經驗,發現被告身上散發酒味,故要求被告為酒測檢驗等節,業據證人李俊鋒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6頁);觀諸案發現場之蒐證光碟,證人李俊鋒確於攔阻被告後,詳細告知被告上開交通違規及散發酒氣情事,始要求被告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堪信證人李俊鋒乃係依其執法經驗,以客觀合理判斷被告當時之駕車行為,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為攔阻,又於攔阻之後,發現被告散發酒氣,始要求對被告施以酒測檢定,則依上開法律規定,難認證人李俊鋒攔阻被告有何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之情形。況被告如認員警有何執行不當之情形時,為確保員警執行公務之正當性,及兼顧個別人民之權益,被告固得於員警值勤之際,當場表示異議,惟員警若仍堅持實施酒測,被告則應要求員警提供書面紀錄,嗣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仍不得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以達維護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是以,員警執法時得依自身之主觀認知判定交通工具是否易生危害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上揭立法意旨,係因人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機車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故被告辯稱其已安全抵達目的地,並無危險駕駛行為,本件員警查獲程序違法云云,實乃誤解酒後駕車之犯行尚非須因駕車肇事發生不幸始該當,而係飲酒後駕車上路,即已造成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危險,對法益之侵害甚為明確,故立法嚴懲酒後駕車之行為並繩以刑事罪責。而被告就案發當日飲酒後騎乘機車上路一事並無爭執,僅辯以其已騎乘到達目的地始遭警方攔停,自無不能安全駕駛云云;然警方係於被告行駛於道路時,即已依被告之駕車狀況,發覺被告恐涉有公共危險嫌疑,尚非毫無具體事證隨機要求施以酒測已如上述,是被告前開辯解,乃為事後卸責之詞,實無足採。

㈣又觀諸上開勘驗內容,被告於查獲後竟向證人李俊鋒及另名

員警請求不要施以酒測,並於案發當日監視錄影器時間下午4時58分許起,持續使用手機對外聯絡,李俊鋒及另一名員警則在被告旁等候,而員警李俊鋒等已於同日下午4時58分31秒即拿取礦泉水予被告,惟被告仍持行動電話向外聯繫,欲找他人關切免除酒測程序,被告自當日下午4時58分許遭員警查獲時起,至下午5時19分許實際施行酒測間,已距約20分鐘,該期間被告持續撥打或接聽電話共5通,並以行動電話對外稱:「你打電話去育才啦」、「他們就不放過我啊」、「林勝彬有打了,阿忠也有打了,他們就不要那個啊,他現在就是不讓我喝啊」,甚至欲將其所接聽之電話遞給查獲員警接聽,並向員警稱:「是你們裡面的同事」等語,惟遭證人李俊鋒及另名員警拒絕,堅持被告應為吐氣酒測檢驗,再於執行中復提供第2瓶礦泉水予被告飲用或漱口,李俊鋒等人並勸說被告應配合檢測,如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18毫克以下,即無任何行政或刑事責任,亦告知被告不配合酒測需處以行政罰鍰新台幣(下同)9萬元並扣留車輛等相關規定,然被告稱該車輛為他人所有,不同意扣車,卻仍不配合酒測,並稱「就是有喝,才擔心不會過」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至第40頁)。足認證人李俊鋒及另名員警執行本案攔檢勤務時,被告當場並未爭執李俊鋒等員警攔檢及酒測執行程序之合法性,甚至坦認確有酒後騎乘機車之行為,然為逃避相關行政或刑事責任,推託不為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並極力尋求其認識之警界人員關說。然證人李俊鋒及另名員警攔停被告後,除告知上開攔停理由外,亦已依取締酒後駕車之作業程序規定,於被告飲酒達15分鐘後,且提供被告礦泉水漱口或飲用後,始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並全程將執行經過錄音錄影等節,有現場錄音錄影光碟、前揭勘驗筆錄在卷可參。顯見證人李俊鋒及另名查獲員警確依相關取締酒後駕車之程序規定行使公權力,態度亦甚為懇切,而無強暴、脅迫、恐嚇等執法過當之處,渠等發動攔檢及取締酒駕之執行程序自難認有何違法。本件被告係為規避其涉犯酒後駕車之相關責任,而空言指稱員警查獲程序違法,實屬至明,被告上開所辯,尚無足採。

㈤至被告於本案執行程序時,約於案發當日下午5時3分57秒至

5時4分25秒間,於證人李俊鋒及另一名員警執行公務時,對員警辱罵「幹」,並以雙手推擠員警李俊鋒之胸膛及其他身體部位之情形,是否涉有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罪嫌,宜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以維護員警執行職務之尊嚴及國家法律之威信,併此敘明。

㈥綜上,被告上開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及上訴駁回理由之說明:㈠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險罪。

㈡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而論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並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而於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啤酒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機車上路,既漠視自身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經測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29毫克,並考量其係酒駕初犯,未肇事即被查獲,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爭執查獲程序不合法,顯不可採,亦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條、第36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簡芳潔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1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