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榮兆輔 佐 人 蔡英美被 告 陳彥霖選任辯護人 汪紹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榮兆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彥霖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莊榮兆於民國104年8月7日17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在臺中市○○區○○路與豐栗路T字路口,自中山路之人行道進入中山路後,沿豐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時,適有陳彥霖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豐栗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並左轉中山路。陳彥霖本應注意左轉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莊榮兆則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含機器腳踏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之指示,而當時天候為陰、有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路面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陳彥霖、莊榮兆竟均疏未注意及此,陳彥霖貿然行駛向前並欲左轉進入中山路,莊榮兆則於中山路人行道進入中山路後,斜穿進入中山路與豐栗路之路口,雙方遂在中山路與豐栗路之交岔路口發生碰撞(陳彥霖之車頭撞擊莊榮兆之左側車體),致莊榮兆受有腦震盪、左眼瞼撕裂傷、頭皮撕裂傷及左肩部挫傷等傷害;陳彥霖則受有臉部挫傷瘀腫、下肢表淺損傷及瘀血及兩側肩部拉傷;面部、右下腿、左膝擦挫傷及右肩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莊榮兆、陳彥霖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1審應行合議審判,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罪,揆諸上開規定,第1審無庸行合議審判。
二、按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不論患者是因病尋求診療,或因特殊目的而就醫,醫師於診療過程中,應依醫師法之規定,製作病歷,此一病歷之製作,均屬醫師於醫療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且每一醫療行為均屬可分,因其接續之看診行為而構成醫療業務行為,其中縱有因訴訟目的,例如被毆傷而尋求醫師之治療,對醫師而言,仍屬其醫療業務行為之一部分,仍應依法製作病歷,則該病歷仍屬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與通常之醫療行為所製作之病歷無殊,自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診斷證明書係依病歷所轉錄之證明文書,自仍屬本條項之證明文書,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6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則卷附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及佛教慈濟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既屬醫師為執行醫療業務行為所製作之證明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規定,應合於傳聞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前3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其立法理由更闡明「...(二)、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如被提出於法院,用以證明文書所載事項真實者,性質上亦不失為傳聞證據之一種,但因該等文書係公務員依其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負擔刑事及行政責任,從而其正確性高,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Public Inspection)之狀態,設有錯誤,甚易發現而予及時糾正,是以,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其真實之保障極高。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款、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803條第8款、第10款及美國統一公文書證據法第2條,增訂本條第一款之規定。(三)、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會計人員或記帳人員等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何況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款、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803條第6款,增訂本條第2款。(四)、另除前二款之情形外,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及業務文件具有同等程度可信性之文書,例如官方公報、統計表、體育紀錄、學術論文、家譜等,基於前開相同之理由,亦應准其有證據能力,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3款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三款」。(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339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等,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上述資料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審酌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上揭規定,認上述資料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認定部分:
一、訊據被告莊榮兆、陳彥霖固坦承於起訴書所載之時、地,騎乘機車發生碰撞(被告陳彥霖之車頭撞擊被告莊榮兆之左側車體),致莊榮兆受有腦震盪、左眼瞼撕裂傷、頭皮撕裂傷及左肩部挫傷等傷害;陳彥霖則受有臉部挫傷瘀腫、下肢表淺損傷及瘀血及兩側肩部拉傷;面部、右下腿、左膝擦挫傷及右肩挫傷等傷害之事實,然均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之犯行,被告莊榮兆辯稱:肇事責任應係被告陳彥霖,因其騎乘機車轉彎時並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且從內線左轉彎,才撞到伊,伊是被撞的,伊無過失等語。被告陳彥霖則辯稱:伊是正常左轉彎,是被告莊榮兆逆向行駛導致2人發生擦撞,伊並無過失等語。惟查:
㈠、被告莊榮兆(0000000警詢自述):我當時騎乘輕機車郵局辦完事要離開,到事故地點時,路口號誌綠燈,所以我就往豐栗路方向直行,騎到一半時,有看到被告陳彥霖之車(簡稱「陳車」)迎面而來,然後我就不知道發生什麼。當時路況車少。視線清楚。沒有障礙物。我行向號誌綠燈,我撞到才知道陳車,我來不及反應。我車車身受損。我車速30至40公里。警方所繪製的現場圖正確。(0000000檢察官偵查時)陳稱:陳車車頭撞到我車身的左側車體中間。...我陳述內容與警員所提示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均相符。但我要補充這個圖這個斜角畫線與現場狀況不符,警員葉人豪所記載的摘要是對的。我並沒有逆向,我是從騎樓下來,豐栗路是綠燈,我看到綠燈之後,我才直行,陳車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且陳車沒有煞車,現場看不到煞車痕,而且我被陳車撞暈,現場力量之大,應該沒有煞車,對方說我逆向是虛偽陳述。而現場圖上就我的行經路線雖然畫斜斜的(與錄影帶不符),縱然與錄影帶相符,也不影響我們碰撞的點,因為我是直行,因此很明顯肇事責任是轉彎車沒有禮讓直行車,不是因為現場圖被故意畫成斜線而移轉焦點。吳承昌在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竟不實登載與事實不符「起步未注意其他車安全」,另就陳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造成肇事主因,竟不實登載「尚未發現肇事因素」...我是直行不逆向...。從剛剛提示的照片係從錄影帶翻拍出來,可以證明與我所說的過程是相符的,我從騎樓出來,綠燈直行10公尺才碰撞,我並沒有逆向,對方虛偽陳述…(見104年度他字第6790號卷,第35至37頁)。(0000000本院準備程序陳稱):104年11月2日檢察官查明陳車是轉彎車沒有讓直行車,肇事責任應該是陳車,本來打算對我為不起訴處分,後來卻又起訴,應有內情...(見本院卷第83頁)。
㈡、被告陳彥霖(0000000檢察官偵查時陳稱):...當時燈號是綠燈,我看前面沒有車,而且我有注意左方有無來車,結果等我將頭轉回來時,就突然發現被告莊榮兆的機車(簡稱莊車)在我的前面,我就緊急煞車,但還是撞上了。我的車頭撞到莊車左側車身。我們也有去看警方提供的監視錄影畫面,我們覺得警方製作的文件資料是正確的。莊車逆向行駛,我們才會撞在一起。(0000000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我認為自己沒有過失。(0000000刑事陳報狀):莊車行駛於中山路旁的人行道上由北往南,再由人行道下來逆向斜穿中山路。莊車逆向行、駛已嚴重影響我車路權,且莊車又未注意豐栗路左轉來車狀況,繼續行駛。我看到綠燈起步時有再三看對向是否有來車,當時我有看到莊車行駛於對向人行道上,我行駛快到中央分隔島時也有放慢速度再次查看左右兩邊是否有來車,這時莊車本應遵守交通法規卻未遵守,繼續行駛斜穿越馬路,且也未注意車前狀況,我看到當下馬上煞車,但已來不及,雙方已碰撞到了。…起訴書上記載我車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豐栗路與中山路路口屬T字路口,只有左右轉,並無法直行。我車依規定正常左轉…(見本院卷第83頁)。
㈢、本院摘錄證人陳彥廷(即當日被陳彥霖所載之乘客)於本院106年2月8日審理時與本件車禍有關之主要證詞如下:被告莊榮兆問
那天發生的時候,你看到發生車禍之後,唉一聲,很大聲,是怎樣唉一聲?證人陳彥廷答看到你騎出來。
被告莊榮兆問
看到我騎出來唉?證人陳彥廷答那時候有車。
被告莊榮兆問
你是跟你哥哥說有車?還是怎樣?證人陳彥廷答我說前面有車。
被告莊榮兆問
有這樣跟你哥哥這樣提醒就對了?證人陳彥廷答對。
被告莊榮兆問
你哥哥(指陳彥霖)是要右轉?看右邊?還是看左邊?證人陳彥廷答我沒有看,我眼睛就是看前面。
被告莊榮兆問
他(指陳彥霖)難道沒有看到?他在你的前面,你坐他後面,你都有看到,他難道沒有看到?證人陳彥廷答我們二個當然都是看前面。
被告莊榮兆問
前面那裡如果有看到,你剛才看到螢幕,已經直直走,走到中間了,走到中間之後,你都有看到了,你哥哥怎麼會沒有看到?我講的是這裡就對了,他(指陳彥霖)的狀況,可以回想一下嗎?你說唉一聲是因為車來了,你哥哥有看到,他現在是看哪裡?證人陳彥廷答他也是跟我一樣。
被告莊榮兆問
如果一樣,他(指陳彥霖)怎麼沒有剎車的樣子?本來報告是說他有剎車,實際上是沒有剎車?證人陳彥廷答有啊!哥哥有剎車耶。
被告莊榮兆問
有剎車喔?證人陳彥廷答嗯。
被告莊榮兆問
你怎麼知道他(指陳彥霖)有剎車?證人陳彥廷答他有整個剎住,事情已經發生了。
被告莊榮兆問
你那個剎車是如何感覺?因為就撞下去了,當然剎車撞到就剎住了,是怎麼感覺的?證人陳彥廷答剎很緊,就往前傾了。
被告莊榮兆問
那不一定是剎車喔?證人陳彥廷答
有啦!被告莊榮兆問
你先不要說有沒有,因為車撞下去之後,當然是往前傾,這個跟剎車沒關係,剎車是「ㄍㄨㄞ」一下,下面就夾住制動,才會有聲音,那就剎車,要不然撞到之後,當然向前傾,一下子就倒下去了?被告莊榮兆問
我再繼續跟你請教,你看到之後,你有看到我,所以你唉一聲,你唉一聲是因為哥哥沒看到?證人陳彥廷答有啊!他有看到。
被告莊榮兆問
但是他(指陳彥霖)沒有唉,他有唉嗎?證人陳彥廷答
蛤?被告莊榮兆問
哥哥有唉嗎?證人陳彥廷答不知道。
被告莊榮兆問
不知道?證人陳彥廷答嗯。
被告莊榮兆問
你先確定看看,是有?還是沒有?還是不知道?想一下?證人陳彥廷答
應該沒有。(搖頭)被告莊榮兆問
撞下去那時候,你哥哥車有沒有倒下去?還是只有我倒下去而已?證人陳彥廷答哥哥沒有倒。
被告莊榮兆問
當時的狀況到底是相撞?還是我車走到一半之後,你哥哥來撞我?證人陳彥廷答
撞在一起的,相撞吶!被告莊榮兆問
相撞有二種,一種是車一直走,二條這樣要相撞,相撞的意思是這樣,因為有相撞是,這邊來,這邊來,二邊都正面對正面才會相撞,現在看起來到底是前輪跟前輪相撞?還是你哥哥的車撞在我車的中間?證人陳彥廷答
嗯,相撞啊!被告莊榮兆問
你說那個相撞是誰撞誰?證人陳彥廷答撞在一起。
被告莊榮兆問
撞擊不是一個撞誰?相撞沒錯,看是誰撞誰?證人陳彥廷答二個都撞在一起。
被告莊榮兆問
你哥哥的車頭撞在我車子的哪裡?證人陳彥廷答不知道。
被告莊榮兆問
你當時車禍發生之後,有很關心我,有來看我,你難道沒有看到車到底撞在哪裡是很關鍵,要先了解,你要再回想一下嗎?你要記得剛審判長有跟你說,你也有唸譯文(應指結文),知道的說不知道,這個偽證喔!掩飾、匿也不行,你明知道,把它掩蓋起來,還是飾都不行,所以希望你要注意,你今天知道就要說知道,不記得說不記得都沒關係,不可以暗藏?我剛講這個就是說撞下去之後,下來一定看到底是怎麼發生的,是不是前輪對前輪相撞?還是你哥哥來撞我而已?因為不是二邊都直行,如果直行,那有可能相撞,你哥哥是左轉,我是直行,直行來說,實際上的話,就不是相撞了,你左轉過去之後,如果撞到我的頭的話,我車子的車輪,還是撞到我的車身,如果是車輪,像你形容的,還有可能相撞?如果撞到車身,還是撞到車尾,你再想一下,好嗎?車輪、車子中央、車尾?證人陳彥廷答嗯。
法官問
你有看到的,是怎麼撞,你知道,講出來就好,如果不知道,就沒辦法?證人陳彥廷答車輪。
被告莊榮兆問
前輪?還是後輪?證人陳彥廷答
後輪吧!被告莊榮兆問
後輪?證人陳彥廷答嗯。
被告莊榮兆問
你要再想一下嗎?感覺再想一下,後輪?證人陳彥廷答後輪。
法官問
是你哥哥的前輪撞到莊先生的後輪,是這樣的意思嗎?證人陳彥廷答嗯。
法官問
你叫說有車,你剛才的意思是說,「有車」,你忽然覺得你哥哥有剎了車,他的前輪撞到莊先生的後輪,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證人陳彥廷答嗯。
被告莊榮兆問
你下來之後,看到我的狀況,那時候是什麼狀況?證人陳彥廷答暈倒了。
被告莊榮兆問
暈倒了?證人陳彥廷答嗯。
被告莊榮兆問
有整個頭部都在流血嗎?證人陳彥廷答有。
被告莊榮兆問
都流血,你可以稍微形容一下哪裡流、流成怎麼樣?流血是流在哪裡?證人陳彥廷答
有,在這裡。(以手摸後腦勺示意)被告莊榮兆問
你有看到一個鄰居很好,拿一條毛巾給我擦?我那時候是不是撞昏過去之後,差不多五、六分鐘都倒在地上,差不多五、六分以後坐起來,坐起來之後,有人拿一條毛巾給我,我就接過毛巾擦頭就對了?法官問
你有看到嗎?證人陳彥廷答有。
被告莊榮兆問
是不是我剛講的這樣?被告莊榮兆問
你看看,你看你當時看到是怎樣?證人陳彥廷答好像有。
被告莊榮兆問
你再慢慢想一下也沒關係,你再描述一下,你當時看到是什麼狀況?證人陳彥廷答有擦。
被告莊榮兆問
擦什麼?證人陳彥廷答
後面。(以手摸頭示意)被告莊榮兆問
你是說有人拿毛巾給我擦這樣嗎?證人陳彥廷答嗯。
被告莊榮兆問
你有看到我昏倒五、六分鐘,坐起來以後,有人拿毛巾給我擦頭嗎?證人陳彥廷答對。
被告莊榮兆問
多久之後,救護車才來?證人陳彥廷答不知道。
被告莊榮兆問
你不是都在現場?證人陳彥廷答我不知道。
被告莊榮兆問
是沒記?還是不知道?證人陳彥廷答嗯,沒記。
被告莊榮兆問
救護車把我載走之後,你們做什麼?證人陳彥廷答就回去了。
被告莊榮兆問
你有跟你哥哥去醫院看我?證人陳彥廷答我沒看。
被告莊榮兆問
是你哥哥自己去嗎?證人陳彥廷答嗯。
法官問
是說救護車把莊先生載走之後,你就回去,你哥哥有去醫院看莊先生,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證人陳彥廷答
是。(以上見106年2月8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85至190頁
)
㈣、本院摘錄證人陳彥霖即告訴人(亦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本件車禍有關之主要證詞如下:
被告莊榮兆問
發生事故那天你從以前叫做安和路,現在改做豐栗路,你到中山路左轉的時候,你那時候在騎的方向,車的速度多少?證人陳彥霖答我沒有看,因為我沒有去注意車速。
被告莊榮兆問
大約是多少,知道嗎?證人陳彥霖答不知道。
被告莊榮兆問
有沒有超訴?還是?證人陳彥霖答沒有。
被告莊榮兆問
你沒有看,怎麼知道沒有超速?證人陳彥霖答就是沒超速,那個車速.。
被告莊榮兆問
沒關係,就是你大概想?證人陳彥霖答對。
被告莊榮兆問
你那時候要左轉的時候,是綠燈?還是紅燈?證人陳彥霖答綠燈。
被告莊榮兆問
你知道綠燈左轉要讓直行車先行?這個規定你知道嗎?證人陳彥霖答我知道,問題你是逆向,你是違規。
被告莊榮兆問
那時候發生事故之前,你弟弟有發聲,好像有意外發生,跟你提醒,嚇一跳,喊一聲很大聲,你有聽到嗎?證人陳彥霖答有聽到。
被告莊榮兆問
你那時候在做什麼事?證人陳彥霖答我那時候是看左前方,我是看左前方。
被告莊榮兆問
看左前方?證人陳彥霖答嗯。
被告莊榮兆問
那時候有準備停車?還是準備要左轉?證人陳彥霖答已經要準備剎車了。
被告莊榮兆問
準備剎車?證人陳彥霖答沒有錯。
被告莊榮兆問
你是左轉之後才剎車?還是?證人陳彥霖答我弟弟跟我說前面有車的時候,我雙手已經按住剎車了。
被告莊榮兆問
你方向是直行,要左轉,發生事故之後,是變左轉,到底左轉的時候剎車?還是直行的時候剎車?證人陳彥霖答
你是說左轉的時候剎車,還是直行的時候剎車?被告莊榮兆問
因為你有說剛才你有看到我人從左邊那邊來,你弟弟也有跟你喊一聲?證人陳彥霖答直行,我那時候應該還沒有到左轉。
被告莊榮兆問
還沒有左轉剎車?證人陳彥霖答已經是在快要左轉,還沒有到左轉。
被告莊榮兆問
所以你那時候確定是有剎車?證人陳彥霖答
我就是有剎車啊!被告莊榮兆問
(請提示104 年度他字第6790號74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並告以要旨)這張警察機關畫的圖,你看看,跟事實發生有相符嗎?證人陳彥霖答正確。
被告莊榮兆問
有相符?證人陳彥霖答對。
被告莊榮兆問
請你再翻下面照片那張,第23頁的反面,這是當時發生事故所拍照的照片,這個位置這樣對不對?證人陳彥霖答對。
被告莊榮兆問
你那時候彎過去之後,因為這個是六線道,一個是慢車道一道,汽車道二道,汽車分內線跟外線,內線是禁止騎機車,只有車可以走而已,外線的快車道,機車可以走,你要彎的時候,你是到中山路內側道左轉?還是外側道左轉?證人陳彥霖答我要準備切到外側。
被告莊榮兆問
準備切到外側?證人陳彥霖答對。
被告莊榮兆問
發生的地點是在哪裡,你知道嗎?你要看一下嗎?發生的地點在哪裡?是在內側?還是外側?證人陳彥霖答
在這邊啊!被告莊榮兆問
那邊是外側?還是內側?證人陳彥霖答
我是要從那邊過去,從這裡過去,我又不是要直接從內側這樣切進去,我是要從這裡,這裡這樣子切到外側。(在照片上比劃)被告莊榮兆問
這樣怎麼撞得到?這樣應該撞不到,這樣撞不到了耶?證人陳彥霖答唉,算了。
被告莊榮兆問
你這樣講歸講沒關係,發生事故之後,你的車,你確定一下,你是直走剎車?還是左轉了才剎車?還是沒剎車?證人陳彥霖答有剎車。
被告莊榮兆問
你的前輪撞到我的車的時候,是撞到我的前輪?還是中間?還是後輪?證人陳彥霖答我沒看到,我不清楚。
被告莊榮兆問
你發生的,你難道沒有注意看?證人陳彥霖答我那時候去撞到額頭,我眼睛腫起來,我沒看到。
被告莊榮兆問
事後也沒看到嗎?證人陳彥霖答我沒看到。
被告莊榮兆問
你要再想看嗎?證人陳彥霖答
對,我就是沒看到,我剛剛講了,我就是當事人,我眼睛就撞到,那時候起來的時候,眼睛都變這樣(以手蓋住右眼略近額頭處),我就是沒看到。
被告莊榮兆問
你在現場多久,救護車才來?證人陳彥霖答不清楚,沒有記時間。
被告莊榮兆問
你當時看到的,我是不是已經撞到倒在車道差不多幾十分鐘?證人陳彥霖答
應該是吧!被告莊榮兆問
救護車來,多久才送走?證人陳彥霖答我不清楚。
被告莊榮兆問
救護車送走之後,你是跟你弟弟直接去醫院看我?還是有去哪裡?證人陳彥霖答
沒有,我弟弟是我大哥先把他載回家,我去警察局作筆錄。被告莊榮兆問
你是先載他(指陳彥廷)回去嗎?證人陳彥霖答不是我載他,是我大哥。
被告莊榮兆問
你大哥載他回去,你去派出所作筆錄就對了?證人陳彥霖答對。
被告莊榮兆問
你筆錄作完,你有去看我,不是嗎?證人陳彥霖答對。
被告莊榮兆問
你看我,只有你一個去?還是和誰去?證人陳彥霖答還有我媽媽。
被告莊榮兆問
在發生事故之後,我差不多幾十分有爬起來坐,你有看到有人拿一條手巾給我,整個頭部都流血,擦頭的手巾?證人陳彥霖答
有。(以上見106年2月8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96至200頁)
㈤、本院於106年2月8日審理時當庭勘驗肇事路口之監視器影片,勘驗如下:
00:06:03豐栗路開始有左轉車流。
00:06:20被告莊榮兆騎乘機車由中山路三段人行道駛進車道。
00:06:22被告莊榮兆騎乘機車由人行道使進車道後,往豐栗路方向行駛。
00:06:24被告莊榮兆騎乘機車沿行人穿越道周圍直行,畫面左側可見被告陳彥霖行駛機車而來。
00:06:25被告莊榮兆機車與被告陳彥霖機車發生碰撞,被告莊榮兆之機車倒地,被告陳彥霖機車未倒地。
00:06:26被告陳彥霖機車後座之人(經指認為被告陳彥霖之弟陳彥廷)下車查看被告莊榮兆倒地之情形。
畫面有一部藍色卡車經過,停在車禍的現場的前面,以防止其他車輛碰撞。
00:06:35中山路號誌執行箭頭綠燈亮。法官問
對勘驗結果有何意見?被告莊榮兆答法庭勘驗與事實相符。
輔佐人答沒有意見。
被告陳彥霖答沒有意見(以上見本院卷第185頁)。
㈥、本院再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參104年度他字第6790號卷,第8頁至11頁)研析路權歸屬:
1、本案肇事地點為設有左轉保護三時相之行車管制號誌T字路口,當豐栗路往西可直行時,其對向亦可左(右)轉彎。
2、汽機車應依循標線順行車道行駛,依據勘驗之路口監視器畫面顯示肇事經過情形及現場照片,莊車由人行道進入車道後未順向行駛,而斜穿跨越行人穿越道至路口始直行往豐栗路行駛,非屬常態直行車路徑,且縮減對向正常路線左轉彎車之期待反應可能,顯有疏失,即莊車應由人行道進入車道後,沿中山路三段順行往北方向行駛,或係於人行道牽行輕機車至路口始進入車道直行往豐栗路行駛。
3、惟本案肇事處為T字路口,豐栗路對向呈直線一邊處劃設有「機○○○區○○○○路三段往北行駛之機車行二段式左轉,且該處往西方向亦設置有三鏡面號誌供其車流依據行駛,再依當事人筆錄陳述及警繪現場圖、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畫面顯示2車碰撞位置等事據跡證研判,陳車亦有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並適採安全措施之疏失之狀況。
㈦、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被告2人駕車,自應注意該等規定,而依當時天候為陰,有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路面乾燥,無缺陷,有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附卷可佐(見104年度他字第6790號卷,第10至11頁),依被告2人之智識及能力,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本院綜合上述告訴人之指述、證人陳彥廷、陳彥霖(即告訴人)之證詞、勘驗監視器影片、路權歸屬等跡證資料研析判斷,認被告莊榮兆駕駛普通輕型機車,由人行道斜穿進入路口於先,撞擊對向正常路線(左轉行進中之車輛),為肇事主因;被告陳彥霖駕駛重型機車,左轉時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且被告2人各有上述過失行為,導致對造有如事實欄所述之傷害,亦有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及佛教慈濟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佐(見104年度他字第6790號卷第5頁、第41頁),且被告2人之過失與上述對造之受傷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此外,復有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含現場照片22張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路口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現場街景翻拍照片可資佐證。
㈧、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謂之「鑑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時,只須其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之鑑定報告,符合同法第206條第1項、第208條所規定之形式要件,即具有證據能力,此即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稱「法律有規定」之特別情形。而受託從事鑑定之機關、團體提出之鑑定報告,其證明力如何,則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如其所為判斷並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判決參照),本件經送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與本院同為認定被告莊榮兆駕駛普通輕型機車,由人行道斜穿進入路口於先,撞及對向正常行駛路線左轉行進中車輛,為肇事主因;被告陳彥霖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左轉時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有該會鑑定意見書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3頁)。而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覆議結果,認被告莊榮兆駕駛普通輕型機車,為肇事原因,被告陳彥霖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無肇事因素,有該處105年11月21日中市交裁管字第1050064685號卷及覆議意見書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6頁),固非無見,因與本院上述研判分析之跡證,尚有不符,為本院所不採。又公訴人之論告書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論告意見,則認被告陳彥霖係本件車禍之肇事主因,被告莊榮兆僅為肇事次因(見本院卷第233頁、第239頁),又被告陳彥霖之辯護人汪紹銘律師之辯護意見,認告訴人莊榮兆於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係告訴人違規騎機車未依二段式左轉,擅自斜穿進入人行道,旋即撞上被告所騎乘之機車,非被告所能及時反應,及不能證明被告有超速行為,認被告莊榮兆才是車禍之肇事原因,被告陳彥霖無肇事因素(見本院卷第241頁),與上述本院所研析認定結果,尚有不符,均為本院所不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2人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主動向前往處理之員警葉人豪坦承其為肇事者,表示願受裁判,有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見同上偵卷第17、18頁),核與自首要件相符,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1、犯罪之動機、目的。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3、犯罪之手段。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5、犯罪行為人之
品行。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此為刑法第57條所明定。故法院於依職權自由裁量科刑時,仍應受依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科刑標準審酌及須合於比例原則、公平原則之限制,並本於修復式司法之理念,兼顧被害人權益,以確保其受害之彌補,以求比例及公平原則,並合乎社會之期待。本院審酌上述量刑標準,參酌本案所犯過失傷害罪,最重本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爰審酌被告2人過失駕車致人受傷,被告莊榮兆為肇事主因,但受傷較重,而被告陳彥霖為肇事次因,但受傷較輕,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求處被告陳彥霖有期徒刑5 月,與本院認定被告2人責任輕重不符,且稍嫌過重,為本院所不採,附此敘明。
三、又被告陳彥霖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認應科被告陳彥霖拘役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被告莊榮兆主張傳喚第二次車禍鑑定委員會(即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之覆議委員到庭作證(見本院卷第229頁背面),本院既未採納該覆議委員會之覆議意見,已如前述,即無傳喚該覆議委員作證之必要。又本案已歷經1年審理,勸諭2造和解,被告莊榮兆要求對造即被告陳彥霖賠償100萬元以捐給其主持的法官評鑑會,並登報道歉(見本院卷第22頁背面),對造無法接受,導致未能達成和解,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淑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