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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單聲沒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正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2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正旺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1087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 年6 月11日確定,105 年6 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是以本案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論處。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正旺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1087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4 年6 月11日確定,105 年6 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係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扣案如附表編號2 及3 所示之物,則為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上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警卷第12頁)。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稱 │數量或金額│├──┼─────────┼─────┤│1 │贓款(新臺幣) │肆佰參拾元│├──┼─────────┼─────┤│2 │極速摩托車遊戲機臺│貳片 ││ │IC板 │ │├──┼─────────┼─────┤│3 │極速摩托車遊戲機臺│貳臺 │└──┴─────────┴─────┘

裁判日期: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