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4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家翔(原名黃家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35號),茲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劉家翔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署名內容」欄所示之署押貳拾貳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家翔自民國100年9月22日起,任職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威任通訊處(址設臺中市轄內),擔任保險業務人員;其自幼與陳玲鳳同住,並因辦理「慈慧皇靈宮」(址設南投縣名間鄉,宮主為陳玲鳳)信徒進香活動之旅遊平安保險業務,而獲悉信徒許心慧(即陳玲鳳之女)、徐紫凌、徐紫瑄(上2人均為許心慧之女)等人之年籍資料。詎劉家翔為增加保險業務績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100年10月17日前某時許,在「慈慧皇靈宮」,詢問陳玲鳳是否替徐紫凌、徐紫瑄2人投保人身保險一事,陳玲鳳即請其自行徵詢許心慧之意見,劉家翔嗣後未徵詢許心慧意見,而向陳玲鳳訛稱:已徵得許心慧同意為徐紫凌、徐紫瑄2人購買保險等語,使陳玲鳳陷於錯誤,同意為徐紫凌、徐紫瑄2人投保繳費。劉家翔遂於100年10月17日某時許,在威任通訊處,於保單號碼分別為00000000號(要保人為徐紫瑄,下稱甲保單)、00000000號(要保人為徐紫凌,下稱乙保單)之「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及「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偽簽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徐紫瑄」、「徐紫凌」及「許心慧」等署名,偽造用以表示許心慧已審閱以徐紫瑄、徐紫凌等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條款及同意簽訂該等保險契約意思之私文書;再於100年10月19日(即上述要保書之通訊處受理欄所載日期)某時,將之交由不知情之威任通訊處人員轉交予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行使。劉家翔又接續於100年10月30日某時,在威任通訊處,於甲、乙保單之「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偽簽如附表編號13至18所示之「徐紫瑄」、「徐紫凌」及「許心慧」等署名,偽造用以表示許心慧同意變更甲、乙保單為季繳保險費方式意思之私文書,再於100年10月31日(即上述申請書之通訊處受理欄所載日期)某時,將之交由不知情之威任通訊處人員轉交予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行使。劉家復接續於100年11月2日及同年月7日,在威任通訊處,分別於乙保單及甲保單之「保險單簽收回條」,偽簽如附表編號19至22所示之「徐紫瑄」、「徐紫凌」及「許心慧」等署名,偽造用以表示許心慧已確認保單內容無誤意思之私文書,並將之交由不知情之威任通訊處人員轉交予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行使,均足生損害於徐紫瑄、徐紫凌、許心慧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管理之正確性。而陳玲鳳因誤信許心慧已同意簽訂甲、乙保單,遂自100年10月間某日起迄101年6月間某日止,按月繳交甲保單保險費新臺幣(下同)1,708元及乙保單保險費1,711元予劉家翔,共計3萬771元。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劉家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許心慧、陳玲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102年7月9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壽契費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並檢附: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號,要保人:徐紫瑄)(見南投地檢102偵2089卷第14頁至16頁)、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徐紫瑄)(見南投地檢102偵2089卷第17頁)、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徐紫瑄)(見南投地檢102偵2089卷第18頁至19頁)、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號,要保人:徐紫凌)(見南投地檢102偵2089卷第20頁至22頁)、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徐紫凌)(見南投地檢102偵2089卷第23頁)、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徐紫凌)(見南投地檢102偵2089卷第24頁至25頁)、102年8月27日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中壽契費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檢附徐紫瑄及徐紫凌之投保資料明細表(見南投地檢102偵2089卷第41頁至42頁)、告訴人陳玲鳳當庭書寫「許心慧」、「徐紫瑄」、「徐紫凌」各10次(見南投地檢102偵2089卷第85頁至87頁)、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旅行平安保險要保書及收據(見臺南地檢102偵16047卷第20頁)、中國人壽保險單簽收回條(徐紫瑄)(見臺南地檢102偵16047卷第21頁)、中國人壽保險單簽收回條(徐紫凌)(見臺南地檢102偵16047卷第21頁背面)、告訴人陳玲鳳當庭書寫之「許心慧」、「徐紫瑄」、「徐紫凌」、「臺中市○里區○○里○○路○段○○○巷○號3F」、「塗城路799號3F303-1」、「中國人壽富足一生終身壽險」20次(見南投地檢103偵3862卷第13頁)及被告當庭書寫「許心慧」、「徐紫瑄」、「徐紫凌」各10次(見偵卷第23頁)。
三、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被告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係規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乃提高法定刑中罰金刑之上限,至於同條第2項、第3項均未修正,比較結果,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於被告為有利,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如附表「偽造私文書文件名稱」欄所示文書上偽造如附表「偽造署名內容」欄所示各該署名之行為,為各該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各該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各該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偽造如附表「偽造私文書文件名稱」欄所示之各文書,各該偽造文書之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僅論為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為增加保險業務績效,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及署名並向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進而行使之,均足生損害於被害人徐紫瑄、徐紫凌、告訴人許心慧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告訴人陳玲鳳陷於錯誤而交付保險費,其行為實值非難,惟幸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坦認犯行,顯知所悔悟,且已與告訴人許心慧及陳玲鳳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份(見本院審訴卷第26頁)在卷可考,足認被告已具悔意,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如附表「偽造署名內容」欄所示之署押22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諭知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薛淑玲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 │偽造私文書文件名稱 │簽名欄項 │偽造署名內容│├──┼───────┼─────────────┼─────────┼──────┤│ 1 │100年10月17日 │甲保單之「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人 │徐紫瑄 ││ │ │要保書」 │ │ │├──┼───────┼─────────────┼─────────┼──────┤│ 2 │同上 │同上 │主契約被保險人 │徐紫瑄 │├──┼───────┼─────────────┼─────────┼──────┤│ 3 │同上 │同上 │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許心慧 │├──┼───────┼─────────────┼─────────┼──────┤│ 4 │同上 │同上 │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許心慧 ││ │ │ │者關係 │ │├──┼───────┼─────────────┼─────────┼──────┤│ 5 │同上 │甲保單之「傳統型個人人壽保│要保人 │徐紫瑄 ││ │ │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 │├──┼───────┼─────────────┼─────────┼──────┤│ 6 │同上 │同上 │法定代理人 │許心慧 │├──┼───────┼─────────────┼─────────┼──────┤│ 7 │同上 │乙保單之「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人 │徐紫凌 ││ │ │要保書」 │ │ │├──┼───────┼─────────────┼─────────┼──────┤│ 8 │同上 │同上 │主契約被保險人 │徐紫凌 │├──┼───────┼─────────────┼─────────┼──────┤│ 9 │同上 │同上 │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許心慧 │├──┼───────┼─────────────┼─────────┼──────┤│10 │同上 │同上 │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許心慧 ││ │ │ │者關係 │ │├──┼───────┼─────────────┼─────────┼──────┤│11 │同上 │乙保單之「傳統型個人人壽保│要保人 │徐紫凌 ││ │ │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 │├──┼───────┼─────────────┼─────────┼──────┤│12 │同上 │同上 │法定代理人 │許心慧 │├──┼───────┼─────────────┼─────────┼──────┤│13 │100年10月30日 │甲保單之「契約內容變更申請│要保人 │徐紫瑄 ││ │ │書」 │ │ │├──┼───────┼─────────────┼─────────┼──────┤│14 │同上 │同上 │被保險人 │徐紫瑄 │├──┼───────┼─────────────┼─────────┼──────┤│15 │同上 │同上 │法定代理人 │許心慧 │├──┼───────┼─────────────┼─────────┼──────┤│16 │同上 │乙保單之「契約內容變更申請│要保人 │徐紫凌 ││ │ │書」 │ │ │├──┼───────┼─────────────┼─────────┼──────┤│17 │同上 │同上 │被保險人 │徐紫凌 │├──┼───────┼─────────────┼─────────┼──────┤│18 │同上 │同上 │法定代理人 │許心慧 │├──┼───────┼─────────────┼─────────┼──────┤│19 │100年11月2日 │乙保單之「保險單簽收回條」│要保人 │徐紫凌 │├──┼───────┼─────────────┼─────────┼──────┤│20 │同上 │同上 │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許心慧 │├──┼───────┼─────────────┼─────────┼──────┤│21 │100年11月7日 │甲保單之「保險單簽收回條」│要保人 │徐紫瑄 │├──┼───────┼─────────────┼─────────┼──────┤│22 │同上 │同上 │未成年者法定代理人│許心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