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8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信機
王沛慈林余軒曾進柱杜光啟廖驛盛黃昭德李信利陳百甫王振曜黃啟浤王進吉廖誼鴻許佰全林鴻文陳德盛紀硯鈞柯寶笙魏世明傅灴煋黃進榮郭文彥江正雄洪清海鐘進聰黃勢棠曾振信許隆恩賴滋彬賴宗迪王定義林文發黃義勝鄭友和凃東森張東揚羅偉丞曾鴻文陳學聖翁永坤陳明安陳銘鋒賴宏儒王明城唐唯量游文洲張盟安張銘謙張銀碓陳明淵魏錦福古永豪陳皇揚張文棋林聲賢涂石明蔡忠雄陳信誠黃世民廖宜榮許江中李文男賴永添張宏長許茂桐莊勝雄羅濟明林傳賢許成宗彭茂榛(原名彭春源)賴基能劉德財倪隆裕廖顯卿洪德榮曾三堆吳明德洪智全吳文貴卲清坤蕭龍琪張寶星蔣煥文張朝雄呂孟育蔡上能朱銘森江村義林鶴榮林進豊江智瑩呂兆峰王龍洋張美菊吳家棠趙家毅蔡宏銘黃慶興張學敏廖祿正林儀聲龔泰山傅錫耀張金樹曾運來林明勳簡瑞謀黃長慶余啟專楊國靖王森貴吳瑞熙陳文清張坤豊魏文飛梁進豊廖煥承林山本游富丞廖宥宏陳文通張鈺芳陳建滄林成忠廖顯森李炳松劉壬洲張清全傅國興賴榮文鄭祿亨陳家弘蔡志信王文賜紀阿成陳益富林錦明徐啟益吳文能王昭寶連文正黃明星胡萬結王健明蕭順河林溫川紀瀚源林偉傑陳傳孝張鳳吉江政達林慶錐邱盛松林永順陳秉鈞吳建宏枋斌彥林瑞益林志榮黃秋芳陳瑞宗凃東賢饒文雄林武亮張欽明柯仁和楊永田廖茂成陳錦波白宗家白孟珍張麗珍蔡泳濬(原名蔡鎮宇)陳明松鍾雲兆林深淵林秋基蘇清盈蔡耿福王欽山江炎塘林登峯廖文德余泮旺上 184 人共 同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黃靖雯賴進榮賴宥成賴樹福張益昌林有忠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0
574 、30981 號及104 年度偵字第5387、18552 、18553 、1855
4 、18 989、18990 、18991 、18992 、18993 、21012 號),被告等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賴信機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45號所示之物品、扣押如附表三編號1 至10、12、13、16、17所示之帳戶及其內賭金(含孳息),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45號所示之物品、如附表三編號1 至10、12、13、16、17所示之帳戶及其內賭金(含孳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向執行檢察官所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陸佰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45號所示之物品、如附表三編號1 至10、12、13、16、17所示帳戶及其內之賭金(含孳息),均沒收。
王沛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45號所示之物品、如附表三編號1 至10、12、13、16、17所示之帳戶及其內賭金(含孳息),均沒收。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45號所示之物品、如附表三編號1 至10、12、13、16、17所示之帳戶及其內賭金(含孳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向執行檢察官所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45號所示之物品、如附表三編號1 至10、12、13、16、17所示帳戶及其內之賭金(含孳息),均沒收。
游文洲、林成忠、張清全、紀阿成、胡萬結、蕭順河、林偉傑、張鳳吉、江政達、黃秋芳、張欽明、廖茂成、蔡泳濬、蘇清盈、蔡耿福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余軒、曾進柱、廖驛盛、黃昭德、王振曜、黃啟浤、王進吉、許佰全、林鴻文、陳德盛、紀硯鈞、柯寶笙、傅灴煜、黃進榮、郭文彥、鐘進聰、黃勢棠、曾振信、許隆恩、賴滋彬、賴宗迪、王定義、林文發、鄭友和、涂東森、張東揚、曾鴻文、陳學聖、翁永坤、陳明安、陳銘鋒、賴宏儒、王明城、唐唯量、張盟安、張銘謙、張銀碓、陳明淵、魏錦福、古永豪、陳皇揚、張文棋、林聲賢、涂石明、蔡忠雄、陳信誠、黃世民、李文男、賴永添、張宏長、許茂桐、莊勝雄、羅濟明、彭春源、賴基能、倪隆裕、廖顯卿、洪德榮、曾三堆、吳明德、洪智全、吳文貴、張寶星、蔣煥文、賴進榮、呂孟育、蔡上能、朱銘森、江村義、林鶴榮、江智瑩、呂兆峰、王龍洋、張美菊、趙家毅、蔡宏銘、廖祿正、林儀聲、龔泰山、張金樹、曾運來、黃長慶、余啟專、楊國靖、王森貴、陳文清、賴樹福、張坤豊、魏文飛、梁進豊、游富丞、陳文通、張鈺芳、陳建滄、廖顯森、傅國興、賴榮文、蔡志信、王文賜、林錦明、徐啟益、吳文能、連文正、王健明、林溫川、紀瀚源、陳傳孝、林慶錐、吳建宏、枋斌彥、林瑞益、林志榮、陳瑞宗、凃東賢、饒文雄、林武亮、陳錦波、白宗家、白孟珍、陳明松、鍾雲兆、林深淵、林秋基、王欽山、江炎塘、林登峯、廖文德、余泮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益昌、林有忠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杜光啟、李信利、陳百甫、廖誼鴻、魏世明、江正雄、洪清海、廖宜榮、許江中、黃靖雯、許成宗、劉德財、邵清坤、蕭龍琪、張朝雄、林進豊、吳家棠、黃慶興、張學敏、傅錫耀、林明勳、簡瑞謀、吳瑞熙、廖煥承、林山本、廖宥宏、劉壬洲、陳家弘、陳益富、王昭寶、林永順、柯仁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義勝、羅偉丞、林傳賢、賴宥成、鄭祿亨、陳秉鈞、楊永田、張麗珍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炳松、黃明星、邱盛松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14列至第15列所載「3,000元至6,000元(登記參賽時間較晚之鴿主繳交之賭金數額)」,應更正為「3,000元腳環費」;第48列所載「共抽取約1346萬3615元之佣金」,應更正為「共抽取1280萬2460元之佣金【計算式=附表一所示第1關至第4關之加總彩金總額(2億3443萬8070元0.95)-彩金發放金額(2億3443萬8070元)+賭資利息(46萬3615元)≒1280萬2460元】」;第72列至第75列所載「本檢察官再根據所查扣之上開發放賭金清冊,確認領取賭金賭客之真實身分,進而查扣前述賭客所領取之賭金,共4895萬9517元。總計扣得附表2所示之簽賭單等證物及附表3所示之賭金,總計共6662萬9968元」,應更正為「並分別於103年12月2日,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號、36號、38號等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25號所示之物;及於104年1月9日,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號處所,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6至45號所示之物」。
㈡、附表一之103年冬季押注對賭賭金欄之編號4所載「不詳」,應更正為「10幾萬元」;編號9所載「000000-000000」,應更正為「400,000」;編號15所載「000000-000000」,應更正為「600,000」;編號19所載「不詳」,應更正為「300,000」;編號51所載「232,000」,應更正為「272,000」;編號86所載「100,000-120,000」,應更正為「120,000」;編號94所載「50,000-60,000」,應更正為「54,000」;編號111所載「20,000-30,000」,應更正為「20,000」;編號120所載「30,000-40,000」,應更正為「30,000」;編號131所載「70,000-80,000」,」;應更正為「80,000」;編號133所載「70,000-80,000」,應更正為「80,000」;編號152所載「不詳」,應更正為「100,000」;總計欄所載「63,494,000」,應更正為「65,318,000」;總計欄所載「75,212,000」,應更正為「77,168,000」;附表一之103年冬季賽腳環賽欄之編號120所載「30,000-40,000」,應更正為「30,000」;編號125所載「30,000-40,000」,應更正為「30,000」;編號131所載「70,000-80,000」,應更正為「72,000」;附表一之備註欄之編號71應增列「以胡萬吉名義參賭」;編號99應增列「以李麗敏名義參賭」;編號119應增列「以張翠玲名義參賭」;編號143所載「以呂鎮佑名義參賭」,應更正為「以中孚名義參賭」;編號154所載「以名凱名義參賭」,應更正為「以張福來名義參賭」;總計欄所載「11,718,000」,應更正為「11,850,000」。
㈢、附表二之查扣物品欄之編號2所載「021廣榮台企支票38210元」,應更正為「567光明台企支票38210元」;編號3所載「021廣榮台企支票229310元」,應更正為「196勝宇台企支票229310元」;編號4所載「021廣榮台企支票28340元」,應更正為「885簡瑞謀台企支票28340元」;編號5所載「021廣榮台企支票32790元」,應更正為「599水美鴿舍台企支票32790元」;編號6所載「021廣榮台企支票31870元」,應更正為「828林雅玲台企支票31870元」;編號30所載「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應更正為「059黃啟浤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編號31所載「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應更正為「865曾運來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編號32所載「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應更正為「085林鴻文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編號33所載「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應更正為「187和億鴿舍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編號34所載「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應更正為「178王定義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編號35所載「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應更正為「007曾進柱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編號36所載「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應更正為「896余胤霆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編號37所載「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應更正為「989KF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編號38所載「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應更正為「785林美珠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編號39所載「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應更正為「877楊建富台企銀行豐原分行支票」。
㈣、證據部分增列如下:
1.被告賴信機、王沛慈及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 至170 、172 至
189 號所示之被告林余軒等188 人(下稱被告林余軒等188人)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卷㈠第111 頁、第117 頁正反面、第122 頁正反面、第127 頁正反面、第132 頁、第137 頁、第141 頁、第
145 頁、第150 頁、第155 頁、第160 頁、第166 頁、第
172 頁、第177 頁、第182 頁、第188 頁、第193 頁、第
199 頁、第210 頁反面、第219 頁反面);證人林鶴榮、林進豊、張美菊、吳家棠、黃慶興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卷㈠第20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103 年12月2 日,賴信機,臺中市○○區○○○道○段000巷00號、36號、38號)(見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第1011號警卷〉第25頁至第2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103 年12月2 日,王沛慈,臺中市○○區○○○道○段000巷00號)(見第1011號警卷第31頁至第3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103 年12月2 日,賴信機,臺中市○○區○○○道○段000號)(見第1011號警卷第36頁至第38頁)。
5.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賴信機之交易明細(見第1011號警卷第127 頁至第155 頁)。
6.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沛慈賴信機之交易明細(見第1011號警卷第157 頁至第162 頁)。
7.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賴信機之交易明細(見第1011號警卷第163 頁至第195 頁)。
8.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賴信機王沛慈之交易明細(見第1011號警卷第197 頁至第201 頁)。
9.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沛慈賴信機之交易明細(見第1011號警卷第203 頁至第206 頁)。
10.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豐原鴿友俱樂部、賴信機之交易明細(見第1011號警卷第288 頁至第
313 頁)。
1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103 年1 月9 日,賴信機,臺中市○○區○○○道○段000巷00號)(見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下稱第4140號警卷一〉第74頁至第77頁)。
1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號碼AC0000000 、帳號059858,金額156,710 元(見第4140號警卷一第107 頁)。
1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號碼AC0000000 、帳號059858、發票日103 年12月1 日,金額28,340元(見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三〈下稱第4140號警卷三〉第607 頁)。
14.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2月3 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客戶賴信機、王沛慈及豐原鴿友俱樂部截至
103 年12月1 日存款餘額明細表(見103 年度他字第72 77號卷二〈下稱第7277號他卷二第4 頁至第7 頁)。
1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103 年12月11日字第Z000000000號函及客戶賴信機支票存款帳號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 -00-000000之交易明細及定期存款明細(見第7277號他卷二第9 頁至第13頁)。
1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105 年3 月4 日105 豐原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存戶王沛慈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卷㈠第237 頁至第238 頁)。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賴信機及王沛慈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林余軒等188 人(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0 、17
2 至189 號所載;其中編號171 林富弘已歿,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為,均係涉犯同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㈡、被告賴信機及王沛慈2 人就所犯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張益昌及林有忠2 人就賭博犯行,彼等2 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賴信機、王沛慈於每季賽鴿開賽前,供給賭博場所,聚集多數人同時或分次簽賭,其所有各個舉動,無非欲達最終開獎獲利之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同一營利目的,社會價值上亦僅賦予單一賭博之評價,則在春、冬賽季(即103年1月至4月及同年7月至12月),被告賴信機、王沛慈之各個舉動,不過為其一犯罪行為之接續,殊難強予分割為數行為,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均為接續犯。被告賴信機、王沛慈2人前後2次均以一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而聚眾賭博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㈣、又被告賴信機、王沛慈2 人於103 年間,舉辦春季(即103年1 月至4 月)及冬季(即103 年7 月至12月)共2 季賽鴿賭博,兩者賭博時間分隔清楚,且相距約2 、3 月,足認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除被告陳百甫、林鴻文、陳德盛、魏世明、黃進榮、張文祺、林聲賢、黃世民、莊勝雄、吳明德、江村義、林鶴榮、龔泰山、黃長慶、楊國靖、王文賜、徐啟益、王健明、陳瑞宗、林武亮、林秋基、江炎塘等人曾有賭博之前案紀錄外,其餘被告等人均無賭博之前案紀錄,有各該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賴信機、王沛慈藉主持賽鴿活動之機會,經營賭博抽佣牟利,心態實有可議,所為恐不免使簽賭者輕者玩物喪志,重者傾家蕩產,又所屬會員數百名,且各季比賽簽賭金額數目及規模鉅大,危害社會善良風俗非輕;而被告林余軒等188 人均係前往賭博之賭客,犯罪之動機、目的係貪圖一時之僥倖,暨考量其等各投入如附表一所示投注金額之賭博程度深淺,及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八項所示之刑,就被告王沛慈之有期徒刑部分,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林余軒等188 人之罰金刑部分,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之。」。本案被告賴信機所犯上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二罪,雖均為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惟本院均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亦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之情形,本院自得合併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應執行之刑;被告王沛慈所犯上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二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且經本院判決均諭知易科罰金之刑,自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本院自得合併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為沒收之諭知,縱屬其他共同正犯所有之物,亦應於己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66號判決參照)。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45號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賴信機、王沛慈所有,且為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賴信機、王沛慈供述在案(見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 下稱第4140號警卷一] 第48頁至第50頁;103 年度偵字第30574號卷[ 下稱第30574 號偵卷] 第28頁至第29頁;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卷㈠第112 頁反面),依前開說明,自應分別於被告賴信機、王沛慈所犯聚眾賭博罪刑項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之規定,均沒收之。
㈡、扣押如附表三編號1 至10、12號及編號13、16、17號所示之帳戶,分別為被告賴信機、王沛慈所有,且上開帳戶均為供本件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賴信機、王沛慈均供述在案(見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卷㈠第112頁反面、第232頁反面),依前開說明,自應分別於被告賴信機、王沛慈所犯賭博罪刑項下,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之規定沒收之。扣押如附表三編號1 至10、12號所示帳戶內之賭金(含孳息)【扣押金額分別為6 萬6632元、140 元、5182元、8 萬5650元、819 元、2 萬5502元、2 萬5834元、77元、197 元、678 元、1 萬元,共計22萬711 元】,及如附表三編號13 、16 、17號所示帳戶內之賭金(含孳息)【扣押金額分別為4 萬9402元、7801元、7 萬6270元,賭金共計13萬3473元】,分別為本件賭金抽頭金,為被告賴信機、王沛慈所共有、因賭博所得之財物,業據被告賴信機、王沛慈均供述在案(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卷㈠第112 頁反面、第232 頁反面),依前開說明,自應分別於被告賴信機、王沛慈所犯賭博罪刑項下,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第3 項之規定沒收之。
㈢、關於扣押如附表三編號11、14、15號所示帳戶(帳號分別為: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之扣押金額分別為1481萬6267元、200 萬元、50萬元,共計1767萬451 元,公訴人認上開帳戶之總款項,其中1280萬2460元(起訴書誤載為1346萬3615元,詳如一之(一)部分之計算式所載),係被告賴信機、王沛慈所抽取之佣金,為本件犯罪所得之財物,聲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第3 項之規定沒收;並爰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2076號判決(起訴書誤載為該院91年度上易字第276號判決)之見解,認自上開帳戶扣得之賭金,其中486 萬7991元(計算式=1767 萬451 元-1280 萬2460元,起訴書誤載為420 萬6836元),係103 年冬季賽鴿尚未比賽結束(僅進行至正式第三關)進行結算,即為警方查獲並由檢察官凍結所存放之帳戶,於執行查緝之際均屬在兌換籌碼處之賭資,聲請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沒收之。經查:
⒈就附表三編號11號所示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 號)之扣押金額1481萬6267元部分:
被告賴信機於96年間,因豐原市公所徵收土地,獲得補償64
2 萬9209元,並於96年12月24日以票據存入其所開設於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另於99年3 月10日,豐原市公所將一筆金額為87萬4911元之自拆獎金,以匯款方式匯入上開臺中商業銀行帳戶,有各項徵收補償費明細表、臺中銀行豐原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可查(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卷㈡第369 頁至第371 頁);復觀以被告賴信機提出之上開臺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明細影本(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卷㈡第
372 頁至第374 頁),在103 年冬季賽鴿舉辦前,即102 年
3 月1 日業已存在1130萬元之定期存款,迄至103 年1 月5日累計達1480萬元之定期存款,且於103 年10月29日,自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解約該筆1480萬元定期存款,並於同日以轉帳匯入如附表三編號11(帳號為:000-00-000000 號)所示之帳戶,再將其中1400萬元分作250 萬元(共4 筆)、
200 萬元(共2 筆)轉為定期存款,迄至103 年12月4 日止,共計有1481萬6267元之存款,亦有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4 月22日中業作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影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105 年4 月12日105 豐原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未解約存單之主要訊息查詢(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卷㈠第
247 頁至第252 頁)、臺中商業銀行帳戶定期存款明細影本、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質借往來明細影本、臺灣企銀豐原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卷㈡第375 頁至第379 頁)可參,顯見該筆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帳戶(帳號為:000-00 -000000號)之扣押金額1481萬6267元,係在103 年春冬季賽鴿舉辦前業已存在之定期存款,雖屬被告賴信機所有,惟非因本件犯罪所得之財物,且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亦非違禁物,核與刑法第38條第1 項各款之規定不合,又非法所明定應沒收之物或依法得以追徵、追繳之物,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⒉就附表三編號14、15號所示帳戶(帳號分別為:000-00-000
0000號、000-00-0000000號)之金額(分別為200 萬元、50萬元)部分,因該2 筆金額均為定期存款,且自102 年3 月
8 日起(即102 年2 月8 日存入之本金),每月之存款利息均存入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目前均尚未結清,是該2 筆扣押金額均係在103 年春冬季賽鴿舉辦前,即102 年2 月8 日業已存在之定期存款,雖屬被告王沛慈所有,顯然均非因本件犯罪所得之財物,有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4 月25日中業作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帳戶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卷㈠第253 頁至第257 頁)、被告王沛慈提出之臺中銀行豐原分行定期存款明細、客戶存單明細查詢在卷可佐(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卷㈡第366 頁至第367 頁),且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亦非違禁物,核與刑法第38條第1 項各款之規定不合,又非法所明定應沒收之物或依法得以追徵、追繳之物,爰不為沒收之宣告。至於帳戶000-00-0000000號內之定息5 萬7021元部分(自帳戶000-00-0000000號存入之利息),並非屬附表三扣押範圍之列,有交易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卷㈡第
368 頁),亦非因本件犯罪所得之財物,自不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⒊本件103 年冬季賽鴿於103 年12月2 日為警查獲時,進行至
正式第三關,尚未進行完畢,惟被告賴信機為恐賭客之彩金遭警扣押而無法發放予賭客,遂指示被告王沛慈先於102 年12月3 日,自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分次提領共計現金9903萬8340元,再於同年月4 日自該帳戶提領現金1 億5000萬元,並於同日結清現金
2 萬9384元(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卷㈠第237 頁至第238 頁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105 年3 月4 日10
5 豐原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存戶王沛慈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再依查獲當時賭客之累積彩金情形為提前結算,並發放予附表一所示之被告等人,是上開帳戶之賭金,非屬在兌換籌碼處所查獲之賭資甚明,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2076號判決意旨所載扣案之2265萬係參賭之鴿主所繳交之賭資,... 且該次賽鴿尚未進行完畢即為警方查獲,賭資尚未進行結算,亦由檢察官凍結所存放之帳戶,是應屬在兌換籌碼處所查獲之賭資,爰依刑法第266 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情形顯然有異。公訴人認如附表三編號11、
14、15號所示帳戶(帳號分別為: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所扣得之款項為賭客之賭金,其中486 萬7991元,均屬在兌換籌碼處之賭資乙節,容有誤會,是上開部分之款項,自不得依刑法第266 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㈣、附表三編號18至469 號所示帳戶之扣押金額部分:⒈上開各該帳戶之扣押金額,雖分別屬被告林余軒等188 人所
有,惟渠等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對於檢察官扣押之帳戶金額,均非本件犯罪所得之財物,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卷㈠第118 頁反面、第124 頁、第128 頁反面、第133 頁反面、第137 頁反面、第142 頁、第146 頁反面、第152 頁反面、第156 頁反面、第162 頁、第168 頁、第173 頁反面、第178 頁、第184頁、第190 頁、第194 頁反面、第200 頁反面至第201 頁、第206 頁、第213 頁反面),並有渠等於104 年10月22日提出之銀行存款明細可查(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卷㈡第70頁至第358 頁),且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亦不屬違禁物,核與刑法第38條第1 項各款之規定不合,本院自不得為沒收之諭知。
⒉末按因賭贏得之現金,與賭贏後由輸者立給之票據,如為賭
犯所持有,得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沒收,其已費失之現金,與該票據票面所載之金額,法律上既無追徵或追繳之特別規定,即不得予以如何之處分(司法院30年院解字第2259號解釋參照)。就附表三編號18至469 號所示帳戶之金額,被告林余軒等188 人均供稱非本件犯罪所得之財物,已如前述,既無從證明渠等領取之彩金尚猶存在,且依上開解釋要旨,並非法所明定應沒收之物或依法得以追徵、追繳之物,自不得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末查,被告賴信機、王沛慈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審酌被告賴信機、王沛慈犯後均坦承犯行,堪認被告賴信機、王沛慈深具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本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3 年,並命被告賴信機、王沛慈於本案判決確定後3 個月內,向執行檢察官所指定之公庫各支付新臺幣
600 萬、20萬元之金額,以資警惕(此均經被告賴信機、王沛慈於本院審理時所同意,見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401號卷㈠第233頁)。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
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68 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10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八、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30574號103年度偵字第30981號104年度偵字第 5387號104年度偵字第18552號104年度偵字第18553號104年度偵字第18554號104年度偵字第18989號104年度偵字第18990號104年度偵字第18991號104年度偵字第18992號104年度偵字第18993號104年度偵字第21012號被 告 賴信機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劉 喜律師陳衍仲律師被 告 王沛慈 女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0號居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余軒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進柱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杜光啟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巷00弄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驛盛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昭德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信利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百甫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振曜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啟浤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進吉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村○○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誼鴻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佰全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鴻文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德盛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紀硯鈞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柯寶笙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魏世明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名間鄉○街村○○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傅灴煋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路00○00號居臺中市○里區○○里○○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進榮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水上鄉外溪洲111號之11居臺中市○區○○街00巷0號6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郭文彥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正雄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清海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鐘進聰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勢棠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振信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隆恩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滋彬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宗迪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定義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文發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義勝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土庫鎮○○里○○路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友和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涂東森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東揚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號居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羅偉丞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鴻文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學聖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翁永坤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0鄰○○000號之4居臺中市○○區○○○街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明安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村○村路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銘鋒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巷0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宏儒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明城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唐唯量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游文洲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盟安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銘謙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銀碓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明淵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號居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魏錦福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古永豪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皇揚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文棋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聲賢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涂石明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忠雄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信誠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世民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宜榮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江中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麥寮鄉沙崙後23號居臺中市○○區○○○街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文男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村○○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永添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宏長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靖雯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茂桐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巷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莊勝雄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路000巷00弄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羅濟明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傳賢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成宗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彭春源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基能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德財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倪隆裕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顯卿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德榮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三堆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明德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村○○路00巷00弄00號5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智全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文貴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卲清坤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之2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蕭龍琪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寶星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蔣煥文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國姓鄉○○村○○路000號居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進榮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朝雄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呂孟育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上能 男 7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村○○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朱銘森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村義 男 7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鶴榮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進豐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智瑩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恆春鎮○○路00號之1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呂兆峰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龍洋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美菊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三義鄉○○村○○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家棠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三義鄉○○村○○○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趙家毅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宏銘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慶興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四湖鄉○○村○○路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學敏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號12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祿正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儀聲 男 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龔泰山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傅錫耀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金樹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運來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明勳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簡瑞謀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長慶 男 6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余啟專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18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國靖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森貴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瑞熙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宥成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文清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里○○街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樹福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坤豐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魏文飛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水美315之3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梁進豐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煥承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號居臺中市○○區○村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山本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游富丞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宥宏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大湖鄉淋漓坪15之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文通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7樓之1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鈺芳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建滄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居臺中市○○區○○里○○街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成忠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顯森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炳松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鄰○○○○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壬洲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清全 男 8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傅國興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號居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榮文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祿亨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家弘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16 人共 同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林雅儒律師(於104年6月15日解除委任)黃楓茹律師(於104年6月15日解除委任)被 告 蔡志信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文賜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益昌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紀阿成 男 6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益富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錦明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徐啟益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文能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昭寶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連文正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明星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胡萬結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健明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蕭順河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溫川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巷000號居臺中市○○區○○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紀瀚源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偉傑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傳孝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新港鄉番婆15號之10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鳳吉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政達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慶錐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邱盛松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歐香新城3之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永順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段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秉鈞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建宏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枋斌彥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瑞益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號居臺中市○○區○○路○○○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志榮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秋芳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瑞宗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段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凃東賢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饒文雄 男 7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武亮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欽明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北屯區昌平路2段31之8附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柯仁和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鄰○○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永田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茂成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番路鄉○路村○○0號居臺中市○○區○○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錦波 男 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白宗家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沙鹿區鹿寮里28鄰中山路482之1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白孟珍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草屯鎮○○路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麗珍 女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三義鄉○○村○○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泳濬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即蔡鎮宇)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明松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鍾雲兆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深淵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秋基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里00鄰○○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清盈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耿福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里0鄰○○○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欽山 男 6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江炎塘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登峯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文德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余泮旺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有忠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信機係設在臺中市○○區○○○道0 段000 巷00號「豐原鴿友俱樂部」會長,綜理前揭俱樂部會務及賭客簽賭事宜,並以時薪新臺幣(下同)200 元之價格,僱請王沛慈負責處理賭客簽賭帳務及其他庶務性事項。賴信機及王沛慈2 人竟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分別於民國103 年1 月至4 月底、同年7 月至12月間,以舉辦春季及冬季賽鴿(名稱分別為103 年春季、冬季北海比賽)之方式,提供前開鴿友俱樂部之會址供作公眾出入之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之會員(即鴿主)賭博。其春季及冬季賽鴿賭博方式,均係先由會員將幼鴿送至前述鴿友俱樂部,由該俱樂部內部職員檢驗鴿子後掛上腳環,俟會員再將成鴿登記參與資格賽3 場及正規賽6 場。會員先後於103 年1月及7 月間,將日後欲參賽之賽鴿送至前開俱樂部掛上腳環時即繳交3,000 元至6,000 元(登記參賽時間較晚之鴿主繳交之賭金數額),賴信機於前開期間即分別收受不特定之會員下注約5百 萬(春季賽鴿)及約5 千萬元(冬季賽鴿)之賭金(總計約1 萬多隻鴿子參賽),以每次飛翔時間加總為總成績,計算平均飛翔時間後,以時間最少之前70名為優勝,可分別依百分之2 至百分之10不等之比例(依平均飛翔時間長短而異)分配扣除佣金後剩餘之賭金。另賴信機亦分別於103 年4 月初及同年7 月底開始,接受不特定之會員彼此間相互對賭之賭金,比賽方式有分為單隻、雙隻、參隻、肆隻、伍隻及陸隻插組,單隻插組賭注金額為1,000 元至5,00
0 元,雙隻、參隻、肆隻、伍隻、陸隻賭注金額為2,000 元至3,000 元,賴信機於前述期間又分別收受不特定之會員下注約1500萬元(春季賽鴿)及約2 億元(冬季賽鴿)之賭金,由會員(賭客)依鴿子之腳環號碼進行下注,再依該賽鴿參與之插組及組別,依偶然之比賽成績決定財物得失。會員所下注之賭金則先匯入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以下簡稱:
臺中商銀),戶名賴信機及豐原鴿友俱樂部,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內。賴信機因接受不特定會員下注簽賭之時間,距離賭博結束交付獲勝者彩金之時間有4 個多月,為謀取期間之利息收益,及便於區分前述腳環賽及會員間對賭競賽所收受之賭金,再由賴信機本人或推由王沛慈,將所收受之賭金分別匯入以賴信機及王沛慈名義,在臺中商銀申設之帳號:000-00 -0000000 號、000-00-0000000 號 ;及以賴信機或王沛慈之名義,在臺中商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及000-00-0 000000 號之金融帳戶內,再自前述金融帳戶將賭金存入以賴信機及王沛慈名義,在臺中商銀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以下簡稱:臺灣中小企銀)之定存帳戶,依年利率0.9%至1.9%計算利息,賴信機就前開2季賽事期間所收取之利息即達46萬3615元。賴信機再自前述不特定會員下注簽賭之總賭金內,抽取百分之5 佣金以營利,再將剩餘賭金依偶然之比賽成績,依前述賠率,由賴信機開立以臺中商銀或臺灣中小企銀為付款人,獲勝鴿主為受款人之支票(戶名:賴信機,帳號: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 號)予獲勝之會員,以前開方法支付賭金。總計賴信機自前開2 季賽事中共抽取約1346萬3615元之佣金(依賴信機於103 年12月23日訊問筆錄供述之賭客總下注金額至少為2 億6 千萬元,再加計前述定存利息所得)。而附表1所示之林余軒等人(均為前開鴿友俱樂部之會員)均明知不得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竟於附表1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前揭賭博方式下注簽賭(賭法、下注賭金及輸贏結果均詳如附表1 所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接獲「美國善待動物組織」(PETA US )檢舉控訴臺灣賽鴿協會舉辦之賽鴿競速飛翔活動,涉嫌凌虐鴿子及牽涉鉅額賭金之非法聚賭犯行,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據報後,報請本檢察官指揮偵辦,經員警現場蒐證及調閱相關金融帳戶明細資料後,於103 年12月2 日上午9 時3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開立之搜索票,前往賴信機及王沛慈住處及前開鴿友俱樂部執行搜索,及本檢察官指派本署檢察事務官於當日同步查扣以賴信機及王沛慈之名義,在臺中商銀申設金融帳戶內之賭金,並於翌日(3 日)再查扣以賴信機名義,在臺灣中小企銀申設金融帳戶內之賭金,共扣得1767萬451 元。嗣本檢察官再於103 年12月22日接獲法務部調查局通報王沛慈於同年12月3 日前往臺灣中小企銀豐原分行自以其名義申設之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中提領現金9903萬8340元,並於翌日(4 日)自前述帳戶再提領1億5000萬元之情資,經本檢察官再於104 年1 月9 日指揮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員警前往上開「豐原鴿友俱樂部」執行搜索,扣得賴信機及王沛慈以現金方式發放賭金後,由賭客簽署姓名領取賭金之清冊。本檢察官再根據所查扣之上開發放賭金清冊,確認領取賭金賭客之真實身分,進而查扣前述賭客所領取之賭金,共4895 萬9517元。總計扣得附表2 所示之簽賭單等證物及附表3 所示之賭金,總計共6662萬9968元。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及所犯法條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一、供述證據┌──┬───────────┬───────────┐│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 1 │被告賴信機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被告賴信機於警詢、偵訊││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 │ │1.伊自91年間起開始擔任││ │ │ 賽鴿協會臺中市豐原鴿││ │ │ 友俱樂部會長迄今。 ││ │ │2.賽鴿協會臺中市豐原鴿││ │ │ 友俱樂部址設臺中市豐││ │ │ 原區豐原大道6段655巷││ │ │ 28、36及38號之會址係││ │ │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 │3.扣案之臺中商業銀行豐││ │ │ 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28,戶名:賴信機、豐││ │ │ 原鴿友俱樂部之帳戶係││ │ │ 提供作為所屬會員將參││ │ │ 與競賽所繳交之賽鴿腳││ │ │ 環費用及會員間插花對││ │ │ 賭之賭資匯入使用之帳││ │ │ 戶,並從上開總金額中││ │ │ 抽取百分之5,除支付 ││ │ │ 賽鴿所需經費外,其餘││ │ │ 則歸賴信機所得。 ││ │ │4.賽鴿協會臺中市豐原鴿││ │ │ 友俱樂部每年都舉辦春││ │ │ 季及冬季2場賽事;103││ │ │ 年春季北海比賽正式比││ │ │ 賽期間是103年的4月到││ │ │ 4月底,賽鴿的腳環錢 ││ │ │ 是在該年1、2月間收的││ │ │ ,大約5、6百萬元;賭││ │ │ 客間對賭的賭金大約 ││ │ │ 1500到1600萬元之間;││ │ │ 103年冬季北海比賽正 ││ │ │ 式比賽期間是103年的 ││ │ │ 11月15日到12月10日,││ │ │ 賽鴿的腳環錢是在同年││ │ │ 7月間收的,大約4、5 ││ │ │ 000萬元;賭客間對賭 ││ │ │ 的賭金是在同年7月底 ││ │ │ 收的,大約2億元。 ││ │ │5.會員透過賽鴿協會進行││ │ │ 賭博之規則有分成以下││ │ │ 2種方式,參賽會員每 ││ │ │ 人每個鴿舍至少要以10││ │ │ 隻賽鴿參加競賽,每隻││ │ │ 賽鴿繳納3000元至6000││ │ │ 元,參賽鴿子須參加3 ││ │ │ 次資格賽及6次正式比 ││ │ │ 賽,以每次飛翔時間加││ │ │ 總為總成績,計算平均││ │ │ 飛翔時間後,以時間最││ │ │ 短之前70名為優勝,勝││ │ │ 者可依百分之2至百分 ││ │ │ 之10不等之比例平分扣││ │ │ 除佣金後分攤剩餘之總││ │ │ 獎金,如未完成9次飛 ││ │ │ 翔或未達成前70名之鴿││ │ │ 主則輸去賭金。 ││ │ │6.另外會員與會員間下注││ │ │ 對賭部分分為2至6隻組││ │ │ ,由會員相互對賭利用││ │ │ 鴿子腳環號碼進行下注││ │ │ ,扣掉百分之5的佣金 ││ │ │ 即為總賭金,會員可依││ │ │ 個人喜好或有信心之賽││ │ │ 鴿自由進行押注,這一││ │ │ 季伊提供給會員自由下││ │ │ 注第一關至第三關,每││ │ │ 一組別(2隻組至6隻組││ │ │ )由會部訂定名次幾名││ │ │ 內可贏取彩金,有在名││ │ │ 次內之會員可贏取彩金││ │ │ ,沒有在名次內之會員││ │ │ 就輸掉押注的彩金。 ││ │ │7.賽鴿協會臺中市豐原鴿││ │ │ 友俱樂部有公告1張賽 ││ │ │ 程表,上頭所記載友誼││ │ │ 賽的時間就是伊接受賭││ │ │ 客下注簽賭的時間。 ││ │ │8.證明被告賴信機與王沛││ │ │ 慈共同意圖營利而聚眾││ │ │ 賭博之事實。 │├──┼───────────┼───────────┤│ 2 │被告王沛慈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被告王沛慈於警詢、偵訊││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 │ │1.扣案之臺中商業銀行豐││ │ │ 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28,戶名:賴信機、豐││ │ │ 原鴿友俱樂部之帳戶儲││ │ │ 金簿係伊主動交給警方││ │ │ ;上開帳戶係提供作為││ │ │ 所屬會員將參與競賽所││ │ │ 繳交之賽鴿腳環費用及││ │ │ 會員間插花對賭之賭資││ │ │ 匯入使用之帳戶。 ││ │ │2.賽鴿協會臺中市豐原鴿││ │ │ 友俱樂部會將賭客贏得││ │ │ 的賭金,從臺中商業銀││ │ │ 行豐原分行帳號041100││ │ │ 033951,戶名:賴信機││ │ │ 、豐原鴿友俱樂部之帳││ │ │ 戶轉帳匯出給賭客。 ││ │ │3.賽鴿協會臺中市豐原鴿││ │ │ 友俱樂部「103年冬季 ││ │ │ 北海比賽」係103年11 ││ │ │ 月14日開始進行競翔比││ │ │ 賽的資格賽,同年11月││ │ │ 22日開始正式比賽第一││ │ │ 關;總共9關,分別為 ││ │ │ 資格賽有3關、正式賽 ││ │ │ 有6關。 ││ │ │4.本會採會員制,會員參││ │ │ 賽1隻鴿子收取3000元 ││ │ │ ,參賽2隻鴿子收取600││ │ │ 0元,以此類推。此外 ││ │ │ 我們協會也有規劃會員││ │ │ 間以2隻到6隻鴿子為1 ││ │ │ 組的賽事。 ││ │ │5.會員透過賽鴿進行賭博││ │ │ 之規則是參賽會員每人││ │ │ 至少10隻賽鴿,每隻鴿││ │ │ 子繳納3000元,以鴿子││ │ │ 參加總隻數乘以3000元││ │ │ ,扣除要提撥總金額百││ │ │ 分之5給會長作為管銷 ││ │ │ 費用,其餘的即為總獎││ │ │ 金,參賽鴿子須參加3 ││ │ │ 次資格賽及6次正式比 ││ │ │ 賽,以每次飛翔時間加││ │ │ 總為總成績,計算平均││ │ │ 飛翔時間後,以時間最││ │ │ 短之前70名為優勝,勝││ │ │ 者可依一定的比例分得││ │ │ 剩餘的獎金;如未完成││ │ │ 9次飛翔或未達前70名 ││ │ │ 之鴿主則輸去獎金。 ││ │ │6.證明被告王沛慈與賴信││ │ │ 機共同意圖營利而聚眾││ │ │ 賭博之事實。 │├──┼───────────┼───────────┤│ 3 │被告杜光啟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杜光啟供述伊在 ││ │ │ 103年冬季賽以押注簽││ │ │ 賭的方式押注賭金64 ││ │ │ 萬元,簽賭單中所載 ││ │ │ 「斤」是指新臺幣100││ │ │ 0元,伊在簽賭單中該││ │ │ 賽鴿協會人員有幫伊 ││ │ │ 統計,總計押注金額 ││ │ │ 是640斤,也就是64萬││ │ │ 元沒錯。 ││ │ │2、伊在冬季賽的腳環賽 ││ │ │ 中押注的金額是15萬 ││ │ │ 3000元,總共有51隻 ││ │ │ 賽鴿參賽。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杜光啟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4 │被告廖驛盛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廖驛盛供述伊在 ││ │ │ 103年冬季賽鴿中押注││ │ │ 對賭的金額是29萬600││ │ │ 0元,其餘押注賭金無││ │ │ 誤。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廖驛盛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5 │被告林余軒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余軒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余軒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6 │被告曾進柱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曾進柱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曾進柱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7 │被告黃昭德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黃昭德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黃昭德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8 │被告李信利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李信利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李信利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9 │被告陳百甫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百甫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百甫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0 │被告黃啟浤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黃啟浤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黃啟浤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1 │被告王進吉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王進吉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王進吉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2 │被告許佰全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 │1、被告許佰全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許佰全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3 │被告林鴻文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鴻文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鴻文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4 │被告陳德盛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德盛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德盛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5 │被告傅灴煋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傅灴煋供述伊在 ││ │ │ 103年冬季賽押注對賭││ │ │ 的金額是24萬5000元 ││ │ │ ;伊於該年度春季賽 ││ │ │ 押注對賭的金額也大 ││ │ │ 約是這個數字。 ││ │ │2、被告傅灴煋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傅灴煋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6 │被告柯寶笙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柯寶笙供述伊在 ││ │ │ 103年冬季賽押注對賭││ │ │ 的金額是30萬6000元 ││ │ │ ,其餘參賭押注金額 ││ │ │ 無誤。 ││ │ │2、被告柯寶笙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柯寶笙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7 │被告王振曜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王振曜供述伊在 ││ │ │ 103年冬季賽押注對賭││ │ │ 的金額是32萬1000元 ││ │ │ ,其餘參賭押注金額 ││ │ │ 無誤。 ││ │ │2、被告王振曜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王振曜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8 │被告黃進榮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黃進榮供述伊的 ││ │ │ 賽鴿協會會員名冊編 ││ │ │ 號應該是118號。 ││ │ │2、被告黃進榮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黃進榮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9 │被告廖誼鴻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廖誼鴻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廖誼鴻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20 │被告江正雄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江正雄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江正雄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21 │被告鐘進聰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鐘進聰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鐘進聰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22 │被告王定義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王定義供述伊在 ││ │ │ 103年冬季賽押注對賭││ │ │ 的金額是19萬3000元 ││ │ │ ,腳環賽押注的賭金 ││ │ │ 是9萬9000元。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王定義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23 │被告許隆恩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許隆恩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許隆恩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24 │被告賴宗迪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賴宗迪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賴宗迪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25 │被告洪清海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洪清海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洪清海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26 │被告林文發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文發供述伊在 ││ │ │ 103年冬季賽押注對賭││ │ │ 的金額是13萬元,其 ││ │ │ 餘押注金額無誤。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文發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27 │被告黃勢棠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黃勢棠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黃勢棠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28 │被告賴滋彬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賴滋彬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賴滋彬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29 │被告曾振信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曾振信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曾振信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30 │被告陳學聖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學聖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學聖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31 │被告賴宏儒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賴宏儒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賴宏儒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32 │被告陳明安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明安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明安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33 │被告陳銘鋒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銘鋒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銘鋒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34 │被告王明城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王明城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王明城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35 │被告曾鴻文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曾鴻文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曾鴻文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36 │被告黃義勝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黃義勝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黃義勝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37 │被告鄭友和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鄭友和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鄭友和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38 │被告凃東森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凃東森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凃東森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39 │被告張東揚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張東揚供述伊在 ││ │ │ 103年春季及冬季賽押││ │ │ 注對賭的金額大約均 ││ │ │ 為27萬2000元,其餘 ││ │ │ 押注金額無誤。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東揚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40 │被告羅偉丞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羅偉丞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羅偉丞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41 │被告魏世明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魏世明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魏世明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42 │被告郭文彥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郭文彥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郭文彥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43 │被告古永豪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古永豪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古永豪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44 │被告唐唯量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唐唯量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唐唯量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45 │被告游文洲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游文洲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游文洲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46 │被告張盟安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張盟安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盟安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47 │被告張銘謙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張銘謙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銘謙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48 │被告陳明淵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明淵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明淵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49 │被告張文棋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張文棋供述伊在 ││ │ │ 103年冬季腳環賽押注││ │ │ 金額為6萬元,其餘押││ │ │ 注金額無誤。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文棋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50 │被告林聲賢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聲賢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聲賢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51 │被告張銀碓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張銀碓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銀碓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52 │被告魏錦福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魏錦福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魏錦福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53 │被告陳皇揚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皇揚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皇揚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54 │被告黃世民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黃世民供述伊在 ││ │ │ 103年春季腳環賽押注││ │ │ 4萬5000元,其餘押注││ │ │ 金額無誤。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黃世民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55 │被告涂石明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涂石明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涂石明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56 │被告蔡忠雄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蔡忠雄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蔡忠雄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57 │被告陳信誠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信誠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信誠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58 │被告廖宜榮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廖宜榮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廖宜榮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59 │被告許江中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許江中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許江中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60 │被告翁永坤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翁永坤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翁永坤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61 │被告許茂桐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許茂桐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許茂桐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62 │被告羅濟明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羅濟明供述伊在 ││ │ │ 103年冬季賽押注對賭││ │ │ 的金額是12萬4000元 ││ │ │ ,其餘參賭押注金額 ││ │ │ 無誤。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羅濟明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63 │被告林傳賢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傳賢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傳賢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64 │被告許成宗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許成宗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許成宗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65 │被告廖顯卿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廖顯卿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廖顯卿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66 │被告紀硯鈞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紀硯鈞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紀硯鈞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67 │被告賴永添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賴永添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賴永添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68 │被告張宏長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張宏長供述伊在 ││ │ │ 103年冬季賽押注對賭││ │ │ 的金額是33萬元,其 ││ │ │ 餘押注金額無誤。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宏長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69 │被告黃靖雯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黃靖雯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黃靖雯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70 │被告莊勝雄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莊勝雄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莊勝雄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71 │被告賴基能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賴基能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賴基能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72 │被告彭春源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彭春源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彭春源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73 │被告倪隆裕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倪隆裕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倪隆裕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74 │被告洪德榮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洪德榮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洪德榮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75 │被告吳明德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吳明德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吳明德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76 │被告洪智全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洪智全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洪智全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77 │被告吳文貴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吳文貴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吳文貴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78 │被告邵清坤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邵清坤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邵清坤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79 │被告蕭龍琪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蕭龍琪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蕭龍琪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80 │被告張寶星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張寶星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寶星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81 │被告蔣煥文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蔣煥文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蔣煥文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82 │被告賴進榮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賴進榮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賴進榮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83 │被告張朝雄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張朝雄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朝雄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84 │被告呂孟育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呂孟育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呂孟育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85 │被告蔡上能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蔡上能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蔡上能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86 │被告李文男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李文男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李文男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87 │被告朱銘森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朱銘森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朱銘森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88 │被告江村義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江村義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江村義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89 │被告林鶴榮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鶴榮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鶴榮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90 │被告林進豐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進豐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進豐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91 │被告江智瑩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江智瑩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江智瑩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92 │被告呂兆峰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呂兆峰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呂兆峰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93 │被告王龍洋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王龍洋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王龍洋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94 │被告張美菊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張美菊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美菊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95 │被告吳家棠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吳家棠供述伊在 ││ │ │ 103年春季腳環賽簽賭││ │ │ 的金額是4萬5000元,││ │ │ 其餘押注金額無誤。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吳家棠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96 │被告趙家毅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趙家毅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趙家毅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97 │被告張學敏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張學敏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學敏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98 │被告廖祿正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廖祿正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廖祿正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99 │被告張金樹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張金樹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金樹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00 │被告蔡宏銘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蔡宏銘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蔡宏銘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01 │被告龔泰山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龔泰山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龔泰山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02 │被告傅錫耀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傅錫耀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傅錫耀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03 │被告劉德財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劉德財供述伊在 ││ │ │ 103年冬季賽押注對賭││ │ │ 的賭金大約押注到第 ││ │ │ 五關,總賭金大約6、││ │ │ 70萬元,詳細金額伊 ││ │ │ 記不得了。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劉德財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04 │被告曾三堆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曾三堆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曾三堆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05 │被告黃慶興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黃慶興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黃慶興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06 │被告林儀聲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儀聲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儀聲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07 │被告曾運來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曾運來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曾運來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08 │被告林明勳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明勳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明勳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09 │被告簡瑞謀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簡瑞謀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簡瑞謀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10 │被告林富弘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富弘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富弘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11 │被告黃長慶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黃長慶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黃長慶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12 │被告余啟專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余啟專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余啟專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13 │被告楊國靖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楊國靖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楊國靖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14 │被告王森貴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王森貴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王森貴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15 │被告吳瑞熙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吳瑞熙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吳瑞熙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16 │被告賴宥成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賴宥成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賴宥成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17 │被告陳文清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文清供述伊在 ││ │ │ 103年春季腳環賽的簽││ │ │ 賭金額為5萬多元,其││ │ │ 餘押注金額無誤。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文清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18 │被告賴樹福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賴樹福供述伊在 ││ │ │ 103年冬季賽押注對賭││ │ │ 的金額為30幾萬元, ││ │ │ 其餘押注金額無誤。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賴樹福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19 │被告張坤豊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張坤豊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坤豊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20 │被告魏文飛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魏文飛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魏文飛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21 │被告王昭寶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王昭寶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王昭寶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22 │被告江政達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江政達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江政達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23 │被告廖煥承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廖煥承供述伊是 ││ │ │ 以個人名義參賭,贏 ││ │ │ 得賭金61萬5360元; ││ │ │ 伊是透過朋友向賴信 ││ │ │ 機領取現金之事實。 ││ │ │2、被告廖煥承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廖煥承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24 │被告張鈺芳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張鈺芳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鈺芳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25 │被告張鳳吉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張鳳吉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鳳吉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26 │被告陳傳孝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傳孝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傳孝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27 │被告廖宥宏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廖宥宏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廖宥宏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28 │被告紀瀚源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紀瀚源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紀瀚源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29 │被告林溫川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溫川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溫川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30 │被告枋斌彥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枋斌彥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枋斌彥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31 │被告徐啟益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徐啟益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徐啟益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32 │被告梁進豊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梁進豊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梁進豊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33 │被告王文賜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王文賜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王文賜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34 │被告江炎塘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江炎塘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江炎塘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35 │被告蔡志信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蔡志信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蔡志信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36 │被告紀阿成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紀阿成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紀阿成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37 │被告林山本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山本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山本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38 │被告林錦明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錦明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錦明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39 │被告陳文通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文通供述伊是 ││ │ │ 以伊女兒陳妙芬的名 ││ │ │ 義參賭之事實。 ││ │ │2、被告陳文通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文通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40 │被告吳文能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吳文能供述伊是 ││ │ │ 以伊太太陳碧芬名義 ││ │ │ 參賭,實際是由伊個 ││ │ │ 人參與賭博;夫妻間 ││ │ │ 的財產是共同使用, ││ │ │ 伊就陳碧芬名下金融 ││ │ │ 帳戶遭查扣的金錢沒 ││ │ │ 有意見之事實。 ││ │ │2、被告吳文能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吳文能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41 │被告游富丞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游富丞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游富丞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42 │被告連文正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連文正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連文正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43 │被告黃明星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黃明星供述伊是 ││ │ │ 以「偉成」的名義參 ││ │ │ 賭,這個名字是伊自 ││ │ │ 己取的,實際上沒有 ││ │ │ 這個人之事實。 ││ │ │2、被告黃明星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黃明星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44 │被告胡萬結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胡萬結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胡萬結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45 │被告王健明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王健明供述伊是 ││ │ │ 以蔡沛容的名義參賭 ││ │ │ ,這個名字是伊自己 ││ │ │ 取的,實際上沒有這 ││ │ │ 個人;是伊個人參與 ││ │ │ 賭博,與伊兒子王宏 ││ │ │ 傑沒有關係之事實。 ││ │ │2、被告王健明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王健明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46 │被告蕭順河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蕭順河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蕭順河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47 │被告陳瑞宗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瑞宗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瑞宗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48 │被告涂東賢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涂東賢供述伊是 ││ │ │ 以「涂錐」的名義參 ││ │ │ 賭,這個名字是伊自 ││ │ │ 己取的,實際上沒有 ││ │ │ 這個人之事實。 ││ │ │2、被告涂東賢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涂東賢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49 │被告林成忠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成忠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成忠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50 │被告黃秋芳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黃秋芳供述伊是 ││ │ │ 以「黃秋豐」的名義 ││ │ │ 參賭,這個名字是伊 ││ │ │ 自己取的,實際上沒 ││ │ │ 有這個人之事實。 ││ │ │2、被告黃秋芳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黃秋芳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51 │被告陳益富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益富供述伊是 ││ │ │ 以自己的富豪鴿舍的 ││ │ │ 名義參賭之事實。 ││ │ │2、被告陳益富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益富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52 │被告林偉傑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偉傑供述伊是 ││ │ │ 以「信彰一」的名義 ││ │ │ 參賭,這個名字是伊 ││ │ │ 自己經營公司的名稱 ││ │ │ 之事實。 ││ │ │2、被告林偉傑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偉傑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53 │被告饒文雄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饒文雄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饒文雄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54 │被告傅國興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傅國興供述伊是 ││ │ │ 以「興瀚翔」的名義 ││ │ │ 參賭之事實。 ││ │ │2、被告傅國興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傅國興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55 │被告賴榮文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賴榮文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賴榮文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56 │被告林武亮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武亮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武亮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57 │證人張欽聰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具結證述 │1、證人張欽聰供述是伊 ││ │ │ 弟弟張欽明以伊女兒 ││ │ │ 張雪真的名義下注簽 ││ │ │ 賭;張欽明對伊表示 ││ │ │ 以伊女兒張雪真的名 ││ │ │ 義比較有福氣,但伊 ││ │ │ 女兒都在國外等語。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欽明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58 │被告張欽明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張欽明供述伊是 ││ │ │ 以張欽聰的女兒「張 ││ │ │ 雪真」的名義參賭, ││ │ │ 張欽聰及張雪真均無 ││ │ │ 參與本件賽鴿賭博之 ││ │ │ 事實。 ││ │ │2、被告張欽明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欽明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59 │被告林瑞益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瑞益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瑞益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60 │被告林志榮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志榮供述伊是 ││ │ │ 以伊女兒「林采霓」 ││ │ │ 的名義參賭,林采霓 ││ │ │ 並無參與本件賽鴿賭 ││ │ │ 博之事實。 ││ │ │2、被告林志榮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志榮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61 │被告廖顯森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廖顯森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廖顯森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62 │被告李炳松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李炳松供述伊是 ││ │ │ 以「健榮」的名義參 ││ │ │ 賭,這個名字是伊的 ││ │ │ 鴿舍名稱之事實。 ││ │ │2、被告李炳松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李炳松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63 │被告劉壬洲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劉壬洲供述伊是 ││ │ │ 以伊父親「劉秋源」 ││ │ │ 的名義參賭,劉秋源 ││ │ │ 並無參與本件賽鴿賭 ││ │ │ 博之事實。 ││ │ │2、被告劉壬洲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劉壬洲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64 │被告蔡耿福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蔡耿福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蔡耿福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65 │被告王欽山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王欽山供述伊是 ││ │ │ 以「先鋒」的名義參 ││ │ │ 賭,「先鋒」是伊公 ││ │ │ 司的名稱之事實。 ││ │ │2、被告王欽山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王欽山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66 │證人陳榮瑞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具結證述 │1、證人陳榮瑞供述是伊 ││ │ │ 兒子陳家弘借用伊的 ││ │ │ 名義賭博;伊並沒有 ││ │ │ 參與賭博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家弘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67 │被告陳家弘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家弘供述伊是 ││ │ │ 以伊父親「陳榮瑞」 ││ │ │ 的名義參賭,陳榮瑞 ││ │ │ 並無參與本件賽鴿賭 ││ │ │ 博之事實。 ││ │ │2、被告陳家弘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家弘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68 │被告廖文德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廖文德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廖文德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69 │被告林慶雄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慶雄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慶雄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70 │被告陳秉鈞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秉鈞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秉鈞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71 │被告陳明松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明松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明松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72 │被告廖茂成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廖茂成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廖茂成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73 │被告張清全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張清全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清全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74 │被告蘇清盈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蘇清盈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蘇清盈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75 │被告林登峰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登峰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登峰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76 │被告余泮旺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余泮旺供述伊是 ││ │ │ 以「鑫合發」的名義 ││ │ │ 參賭,鑫合發是伊鴿 ││ │ │ 舍的名字,鴿舍是伊 ││ │ │ 向黃英泰承租的,黃 ││ │ │ 英泰並無參與本件賽 ││ │ │ 鴿賭博之事實。 ││ │ │2、被告余泮旺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余泮旺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77 │被告邱盛松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邱盛松供述伊是 ││ │ │ 以伊太太「潘美嘉」 ││ │ │ 的名義參賭,潘美嘉 ││ │ │ 並無參與本件賽鴿賭 ││ │ │ 博之事實。 ││ │ │2、被告邱盛松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邱盛松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78 │被告林永順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永順供述伊是 ││ │ │ 以伊兒子「林禎祐」 ││ │ │ 的名義參賭,林禎祐 ││ │ │ 並無參與本件賽鴿賭 ││ │ │ 博之事實。 ││ │ │2、被告林永順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永順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79 │被告吳建宏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吳建宏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吳建宏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80 │被告陳建滄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建滄供述伊是 ││ │ │ 以「陳將星」的名義 ││ │ │ 參賭,這是伊自己取 ││ │ │ 的偏名之事實。 ││ │ │2、被告陳建滄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建滄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81 │被告楊永田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楊永田供述伊是 ││ │ │ 以伊兒子「楊建富」 ││ │ │ 的名義參賭,楊建富 ││ │ │ 並無參與本件賽鴿賭 ││ │ │ 博之事實。 ││ │ │2、被告楊永田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楊永田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82 │被告白孟珍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白孟珍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白孟珍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83 │被告張麗珍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張麗珍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麗珍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84 │被告蔡泳濬(原名蔡鎮宇│證明下列事項: ││ │)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1、被告蔡泳濬供述伊是 ││ │暨具結證述 │ 以「永泰鴿舍」的名 ││ │ │ 義參賭,這是伊自己 ││ │ │ 的鴿舍之事實。 ││ │ │2、被告蔡泳濬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蔡泳濬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85 │被告林深淵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深淵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深淵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86 │被告林秋基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林秋基供述伊是 ││ │ │ 以伊太太「賴美惠」 ││ │ │ 的名義參賭,賴美惠 ││ │ │ 並無參與本件賽鴿賭 ││ │ │ 博之事實。 ││ │ │2、被告林秋基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秋基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87 │被告陳錦波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陳錦波供述伊是 ││ │ │ 以「冠瑋」的名義參 ││ │ │ 賭,冠瑋是伊自己的 ││ │ │ 鴿舍之事實。 ││ │ │2、被告陳錦波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陳錦波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88 │被告鄭祿亨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鄭祿亨供述伊是 ││ │ │ 以「鄭運傑」的名義 ││ │ │ 參賭,鄭運傑是伊的 ││ │ │ 偏名之事實。 ││ │ │2、被告鄭祿亨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鄭祿亨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89 │被告白宗家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白宗家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白宗家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90 │證人吳美鈴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具結證述 │1、證人吳美鈴供述是伊 ││ │ │ 先生柯仁和在簽賭, ││ │ │ 伊有時會陪他去賽鴿 ││ │ │ 協會下注簽賭,但伊 ││ │ │ 並沒有賭博等語。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柯仁和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91 │被告柯仁和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柯仁和供述確實 ││ │ │ 是伊在賽鴿簽賭,伊 ││ │ │ 太太吳美鈴並無參與 ││ │ │ 賭博之事實。 ││ │ │2、被告柯仁和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柯仁和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92 │被告鐘云兆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之自白暨具結證述 │1、被告鐘云兆坦承確有 ││ │ │ 以附表所述方式參與 ││ │ │ 賽鴿賭博,參賭金額 ││ │ │ 無誤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鐘云兆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193 │被告林有忠於偵訊時之自│被告林有忠於偵訊時自白││ │白暨具結證述 │暨具結證述供述: ││ │ │1、豐原鴿友俱樂部賽鴿 ││ │ │ 協會比賽會員資料表 ││ │ │ 編號34的張益昌是業 ││ │ │ 餘的賽鴿訓練師,伊 ││ │ │ 有委託張益昌幫伊飼 ││ │ │ 養及訓練賽鴿,因為 ││ │ │ 伊只有幾隻鴿子,沒 ││ │ │ 有辦法以自己的名義 ││ │ │ 成為會員,所以才會 ││ │ │ 借用張益昌的名義下 ││ │ │ 注簽賭。 ││ │ │2、伊只有參與103年的冬││ │ │ 季賽鴿,伊有下注簽 ││ │ │ 賭腳環賽7隻賽鴿,每││ │ │ 隻需繳交費用3000元 ││ │ │ ,也有參與賭客間的 ││ │ │ 相互押注簽賭,所押 ││ │ │ 注的賭金約12萬元。 ││ │ │3、名冊所載的賭金都是 ││ │ │ 伊親自領取的,並由 ││ │ │ 伊在後方空白處書寫 ││ │ │ 張益昌的署名,張益 ││ │ │ 昌也有同意伊簽署他 ││ │ │ 的姓名領取賭金。 ││ │ │4、伊贏得103年度冬季賽││ │ │ 鴿第三關至第五關, ││ │ │ 總贏得的賭金為209萬││ │ │ 9170元,都是賴信機 ││ │ │ 親自將賭金交給伊。 ││ │ │5、伊下注的金額由豐原 ││ │ │ 鴿友俱樂部賽鴿協會 ││ │ │ 抽取5%的佣金,且之 ││ │ │ 前與張益昌有約定, ││ │ │ 如果有贏得比賽,所 ││ │ │ 領取的賭金要給他26%││ │ │ ,伊有將現金交給張 ││ │ │ 益昌,所以伊所領取 ││ │ │ 的賭金不是由伊獨得 ││ │ │ 。 ││ │ │6、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有忠、張益 ││ │ │ 昌等人所涉賭博犯行 ││ │ │ 。 │├──┼───────────┼───────────┤│194 │被告張益昌於警詢、偵訊│證明下列事項: ││ │時具結證述 │1、被告張益昌供述伊只 ││ │ │ 是賽鴿的教練,林有 ││ │ │ 忠是伊的老闆,賽鴿 ││ │ │ 是林有忠的;都是林 ││ │ │ 有忠要求伊去賽鴿協 ││ │ │ 會下注簽賭的,伊有 ││ │ │ 同意林有忠以伊的名 ││ │ │ 義領取賭金,實際上 ││ │ │ 是林有忠自行下注簽 ││ │ │ 賭及贏得賭金等語。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有忠、張益 ││ │ │ 昌等人所涉賭博犯行 ││ │ │ 。 │├──┼───────────┼───────────┤│195 │證人張淑棉於偵訊時之證│證明下列事項: ││ │述 │證明被告王沛慈於103年 ││ │ │12月3、4日,至臺中市豐││ │ │原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豐││ │ │原分行共計提領現金2億 ││ │ │2626萬940元。 │└──┴───────────┴───────────┘
二、非供述證據┌──┬───────────┬───────────┐│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 1 │豐原鴿友俱樂部103年冬 │證明下列事項: ││ │季(11月)比賽會員資料│證明被告賴信機、王沛慈││ │表、比賽會員棄權資料表│共同意圖營利,以豐原鴿││ │、豐原鴿友俱樂部103年 │友俱樂部名義招攬會員,││ │冬季(11月)比賽鴿舍資│聚眾賭博之事實。 ││ │料表、賽鴿協會臺中市豐│ ││ │原鴿友俱樂部會員名冊明│ ││ │細表 │ │├──┼───────────┼───────────┤│ 2 │103年11月30日賽鴿協會 │證明下列事項: ││ │臺中市豐原鴿友俱樂部之│證明被告賴信機、王沛慈││ │103年冬季第三關海三關 │共同意圖營利,以豐原鴿││ │參賽賽鴿總數、過關合格│友俱樂部名義招攬會員,││ │隻數、失格隻數、歸返率│聚眾賭博之事實。 ││ │說明文件 │ │├──┼───────────┼───────────┤│ 3 │賽鴿協會臺中市豐原鴿友│證明下列事項: ││ │俱樂2014年冬季第三關海│證明被告賴信機、王沛慈││ │三關103年11月30日之鴿 │共同意圖營利,以豐原鴿││ │舍號碼、交鴿數及有格數│友俱樂部名義招攬會員,││ │列印資料;鴿舍代號、鴿│聚眾賭博之事實。 ││ │鐘時間、分速名次排序表│ ││ │列印資料 │ │├──┼───────────┼───────────┤│ 4 │2014年冬季比賽飼料印表│證明下列事項: ││ │(第三關) │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 │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 │ 第三關賽鴿賭博彩金 ││ │ │ 為3441萬7250元之事 ││ │ │ 實。 ││ │ │2、證明表列被告曾進柱 ││ │ │ 等人領取表列之賭金 ││ │ │ 及共同涉嫌賭博犯行 ││ │ │ 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共同意圖營利而 ││ │ │ 聚眾賭博之事實。 │├──┼───────────┼───────────┤│ 5 │103年12月3日現金支出傳│證明下列事項: ││ │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票號碼AC0000000、帳號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059858、發票日103年12 │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月1日,金額31,870元 │ 第三關賽鴿,由被告 ││ │ │ 王沛慈以賴信機之臺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 │ │ 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會 ││ │ │ 員名冊編號828林儀聲││ │ │ 賭博彩金3萬1870元之││ │ │ 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儀聲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6 │103年12月11日現金支出 │證明下列事項: ││ │傳票 │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 │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 │ 第三關賽鴿,於103年││ │ │ 12月11日支付鴿舍編 ││ │ │ 號989「KF」張坤豊賭││ │ │ 博彩金4萬990元之事 ││ │ │ 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坤豊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7 │2014年冬季比賽飼料印表│證明下列事項: ││ │(第四關) │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 │ 年12月3日舉辦正式第││ │ │ 四關賽鴿賭博彩金為 ││ │ │ 3442萬3290元之事實 ││ │ │ 。 ││ │ │2、證明表列被告林余軒 ││ │ │ 等人領取表列之賭金 ││ │ │ 及共同涉嫌賭博犯行 ││ │ │ 之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共同意圖營利而 ││ │ │ 聚眾賭博之事實。 │├──┼───────────┼───────────┤│ 8 │2014年冬季比賽飼料印表│證明下列事項: ││ │(第五關) │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 │ 年12月7日舉辦正式第││ │ │ 五關賽鴿賭博彩金為 ││ │ │ 3314萬4640元之事實 ││ │ │ 。 ││ │ │2、證明表列被告林余軒 ││ │ │ 、杜光啓、廖煥承等 ││ │ │ 人領取表列之賭金及 ││ │ │ 共同涉嫌賭博犯行之 ││ │ │ 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共同意圖營利而 ││ │ │ 聚眾賭博之事實。 │├──┼───────────┼───────────┤│ 9 │2014年冬季比賽飼料印表│證明下列事項: ││ │(第六關) │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 │ 年12月10日舉辦正式 ││ │ │ 第六關賽鴿賭博彩金 ││ │ │ 為1億3442萬8600元之││ │ │ 事實。 ││ │ │2、證明表列被告林余軒 ││ │ │ 、杜光啓、廖驛盛等 ││ │ │ 人領取表列之賭金及 ││ │ │ 共同涉嫌賭博犯行之 ││ │ │ 事實。 ││ │ │3、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共同意圖營利而 ││ │ │ 聚眾賭博之事實。 │├──┼───────────┼───────────┤│ 10 │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證明下列事項: ││ │號 000000000000,戶名 │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賴信機、豐原鴿友俱樂│ 所屬會員係將參與賽 ││ │部之帳戶開戶資料、102 │ 鴿賭博押注之賭金, ││ │年1月1日至103年11月17 │ 以轉帳或匯款至被告 ││ │日交易明細 │ 賴信機所指定之臺中 ││ │ │ 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 ││ │ │ 號000000000000,戶 ││ │ │ 名:賴信機、豐原鴿 ││ │ │ 友俱樂部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共同意圖營利而 ││ │ │ 聚眾賭博之事實。 │├──┼───────────┼───────────┤│ 1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號│證明下列事項: ││ │碼AC0000000、帳號05985│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8、發票日103年12月1日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金額156,710元 │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 │ 第三關賽鴿,由被告 ││ │ │ 王沛慈以賴信機之臺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 │ │ 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會 ││ │ │ 員名冊編號21廖驛盛 ││ │ │ 賭博彩金15萬6710元 ││ │ │ 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廖驛盛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號│證明下列事項: ││ │碼 AC0000000、帳號0598│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58、發票日103年12月1日│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金額229,310元;2014 │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年冬季比賽飼料印表,會│ 第三關賽鴿,由被告 ││ │員代號196 │ 王沛慈以賴信機之臺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 │ │ 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會 ││ │ │ 員名冊編號196凃東森││ │ │ 賭博彩金22萬9310元 ││ │ │ 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凃東森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號│證明下列事項: ││ │碼AC0000000、帳號05985│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8,金額34,480元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 │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 │ 第三關賽鴿,由被告 ││ │ │ 王沛慈以賴信機之臺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 │ │ 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會 ││ │ │ 員名冊編號59黃啟浤 ││ │ │ 賭博彩金3萬4480元之││ │ │ 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黃啟浤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號│證明下列事項: ││ │碼AC0000000、帳號05985│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8,金額78,250元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 │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 │ 第三關賽鴿,由被告 ││ │ │ 王沛慈以賴信機之臺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 │ │ 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會 ││ │ │ 員名冊編號865曾運來││ │ │ 賭博彩金7萬8250元之││ │ │ 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曾運來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號│證明下列事項: ││ │碼AC0000000、帳號05985│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8,金額96,400元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 │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 │ 第三關賽鴿,由被告 ││ │ │ 王沛慈以賴信機之臺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 │ │ 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會 ││ │ │ 員名冊編號85林鴻文 ││ │ │ 賭博彩金9萬6400元之││ │ │ 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林鴻文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號│證明下列事項: ││ │碼AC0000000、帳號05985│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8,金額156,740元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 │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 │ 第三關賽鴿,由被告 ││ │ │ 王沛慈以賴信機之臺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 │ │ 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會 ││ │ │ 員名冊編號187鄭友和││ │ │ 賭博彩金15萬6740元 ││ │ │ 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鄭友和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7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號│證明下列事項: ││ │碼AC0000000、帳號05985│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8,金額37,690元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 │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 │ 第三關賽鴿,由被告 ││ │ │ 王沛慈以賴信機之臺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 │ │ 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會 ││ │ │ 員名冊編號178王定義││ │ │ 賭博彩金3萬7690元之││ │ │ 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王定義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號│證明下列事項: ││ │碼AC0000000、帳號05985│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8,金額48,650元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 │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 │ 第三關賽鴿,由被告 ││ │ │ 王沛慈以賴信機之臺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 │ │ 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會 ││ │ │ 員名冊編號896余啟專││ │ │ 賭博彩金4萬8650元之││ │ │ 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余啟專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1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號│證明下列事項: ││ │碼AC0000000、帳號05985│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8,金額40,690元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 │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 │ 第三關賽鴿,由被告 ││ │ │ 王沛慈以賴信機之臺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 │ │ 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會 ││ │ │ 員名冊編號7曾進柱賭││ │ │ 博彩金4萬690元之事 ││ │ │ 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曾進柱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2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號│證明下列事項: ││ │碼AC0000000、帳號05985│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8,金額40,990元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 │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 │ 第三關賽鴿,由被告 ││ │ │ 王沛慈以賴信機之臺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 │ │ 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會 ││ │ │ 員名冊編號989張坤豊││ │ │ 賭博彩金4萬990元之 ││ │ │ 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張坤豊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2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號│證明下列事項: ││ │碼AC0000000、帳號05985│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8,金額259,970元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 │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 │ 第三關賽鴿,由被告 ││ │ │ 王沛慈以賴信機之臺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 │ │ 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會 ││ │ │ 員名冊編號785趙家毅││ │ │ 賭博彩金25萬9970元 ││ │ │ 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趙家毅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2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號│證明下列事項: ││ │碼AC0000000、帳號05985│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8,金額83,670元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 │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 │ 第三關賽鴿,由被告 ││ │ │ 王沛慈以賴信機之臺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 │ │ 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會 ││ │ │ 員名冊編號877楊永田││ │ │ 賭博彩金8萬3670元之││ │ │ 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楊永田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2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號│證明下列事項: ││ │碼AC0000000、帳號05985│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8、發票日103年12月1日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金額38,210元;2014年│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冬季比賽飼料印表,會員│ 第三關賽鴿,由被告 ││ │代號567 │ 王沛慈以賴信機之臺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 │ │ 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會 ││ │ │ 員名冊編號567洪德榮││ │ │ 賭博彩金3萬8210元之││ │ │ 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洪德榮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2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號│證明下列事項: ││ │碼AC0000000、帳號05985│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8、發票日103年12月1日 │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金額32,790元;2014年│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冬季比賽飼料印表,會員│ 第三關賽鴿,由被告 ││ │代號599 │ 王沛慈以賴信機之臺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 │ │ 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會 ││ │ │ 員名冊編號599邵清坤││ │ │ 賭博彩金3萬2790元之││ │ │ 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沛慈、邵清坤等人所 ││ │ │ 涉賭博犯行。 │├──┼───────────┼───────────┤│ 25 │賴信機所有之臺灣中小企│證明下列事項: ││ │業銀行,帳號059858,支│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支票號碼:AC0000000-AC│ 2014年冬季比賽於103││ │0000000之支票簿存根1本│ 年11月30日舉辦正式 ││ │ │ 第三關賽鴿,由被告 ││ │ │ 王沛慈以賴信機之臺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 │ │ 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會 ││ │ │ 員賭博彩金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與王 ││ │ │ 沛慈共同意圖營利而 ││ │ │ 聚眾賭博之事實。 │├──┼───────────┼───────────┤│ 26 │豐原鴿友俱樂部103年冬 │證明下列事項: ││ │季第二次押注簽賭單 │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 │ 提供該會員以「斤」 ││ │ │ 為押注單位,1斤即是││ │ │ 押注1000元。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與王 ││ │ │ 沛慈共同意圖營利而 ││ │ │ 聚眾賭博之事實。 │├──┼───────────┼───────────┤│ 27 │103年冬季第2次(103年7│證明下列事項: ││ │月27日)登記表 │證明被告賴信機與王沛慈││ │ │共同意圖營利而聚眾賭博││ │ │之事實。 │├──┼───────────┼───────────┤│ 28 │豐原鴿友俱樂部103年12 │證明下列事項: ││ │月2日公告:103年冬季比│1、證明豐原鴿友俱樂部 ││ │賽正四關鴿籠封條號碼之│ 所公告103年冬季比賽││ │翻拍影像 │ 正四關鴿籠封條號碼 ││ │ │ 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賴信機、王 ││ │ │ 慈共同意圖營利而聚 ││ │ │ 眾賭博之事實。 │├──┼───────────┼───────────┤│ 29 │豐原鴿友俱樂部103年12 │證明下列事項: ││ │月2日正四關至豐原火車 │證明被告賴信機與王沛慈││ │站387公里之白板公告翻 │共同意圖營利而聚眾賭博││ │拍影像 │之事實。 │├──┼───────────┼───────────┤│ 30 │臺中市豐原區豐原大道6 │證明下列事項: ││ │段655巷28號豐原鴿友俱 │證明被告賴信機、王沛慈││ │樂部103年9月24日現場蒐│共同意圖營利,以豐原鴿││ │證照片、103年11月2日現│友俱樂部名義招攬會員,││ │場蒐證賭客簽賭押注照片│聚眾賭博之事實。 │├──┼───────────┼───────────┤│ 31 │台中商銀104年7月24日中│證明被告賴信機等人,就││ │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前開2季賽事期間所收取 ││ │及臺灣中小企銀104年7月│之利息即達46萬3615元之││ │24日104豐原密字第 │事實。 ││ │0000000000號函 │ │└──┴───────────┴───────────┘
二、核被告賴信機及王沛慈2 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林余軒等人(詳如附表1 所載)係涉犯同法第
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查被告賴信機及王沛慈2 人就前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次查,被告賴信機及王沛慈2 人一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行為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處斷。又查被告賴信機、王沛慈2 人及附表1 所示之被告於103 年間,舉辦或參與春季及冬季共2 季賽鴿賭博,時間分別為103 年1 月至
4 月、同年7 月至12月,時間並不緊密,應認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再查如附表2 所示之扣案物品,均係被告賴信機及王沛慈所有,並為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之規定沒收之。末查如附表3 編號1 至18所示扣得之賭金1767萬451 元,其中1346萬3615元,係被告賴信機及王沛慈於前開2 季賽事所抽取之佣金,剩餘420 萬6836元係被告賴信機及王沛慈收受附表1 所示等人下注簽賭之賭資等情,業據被告賴信機及王沛慈及附表1 所示之等人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且前揭420 萬6836元係103 年冬季賽鴿尚未比賽結束(僅進行至正式第三關)進行結算,即為警方查獲並由本檢察官凍結所存放之帳戶,於執行查緝之際均屬在兌換籌碼處之賭資(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276 號判決見解),請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沒收之。另附表3 編號19至470 所示之扣案賭金共4895萬9517元,均係本檢察官於103 年12月22日接獲法務部調查局通報被告賴信機及王沛慈前述洗錢情資後,再度指揮上揭員警於104 年1 月9 日前往「豐原鴿友俱樂部」執行搜索,扣得被告賴信機及王沛慈以現金方式發放賭金後,由賭客簽署姓名領取賭金之清冊,再由本檢察官根據所查扣之上開發放賭金清冊,確認領取賭金賭客之真實身分,進而查扣前述賭客所領取之賭金。前述賭金均屬附表
1 所示之賭客所有,與前揭1346萬3615元(被告賴信機及王沛慈於前開2 季賽事所抽取之佣金)部分,均為涉犯本件犯罪所得之財物,業據被告賴信機、王沛慈及附表1 所示之賭客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請審酌被告賴信機藉主持賽鴿活動之機會,經營賭博抽佣牟利,心態實有可議,並使簽賭者輕者玩物喪志,重者傾家蕩產,且各季比賽簽賭金額數目及規模鉅大,行為所生之危害性非輕,惟念及被告賴信機及王沛慈2人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被告2 人均未曾因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至附表1 所示之被告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犯罪所得財物均已經本署檢察官依法扣押在案,請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林 依 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徐 興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