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46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欣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劉欣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零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劉欣樺自民國103年10月15日起,受僱於高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鐵保全公司),擔任督導副理,負責各社區行政事務,並收取各社區之管理費、廠商服務費等款項,再轉交由高鐵保全公司會計存入各社區帳戶或匯款予各廠商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劉欣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單一犯意,自105年3月12日起至同年5月10日止,接續收取附表所示社區之管理費、廠商服務費共計新臺幣(下同)43萬7061元後,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已。
二、案經高鐵保全公司告發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劉欣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且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欣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卷第29頁)、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本院卷第60至62、80、85至87頁)時,坦承不諱,並有藝術皇家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綜合存款存摺明細影本、冠宇原創住戶管理委員會合作金庫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綜合存款存摺明細影本、祺山龍門名園105年4月份廠商請款總表、藝術皇家三期大樓105年4月份廠商請款總表、冠宇原創105年4月份廠商請款總表、祺山龍門名園大廈管理委員會繳款收據(收據編號000000號至001093號、編號001055號)影本、快樂童年星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存款明細、快樂童年管理委員會繳款收據(收據編號005277號至005291號)、祺山龍門管理費收入管制表、快樂童年管理費收入管制表、侵占金額統計表各1份(偵卷第6至22、34至39、54、55頁)、祺山龍門名園105年2月經費收取報表、保固單、估價單、存摺資料、勤務日誌表各1份(本院卷第29至34頁)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劉欣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自105年3月12日起至同年5月10日止,雖有多次業務侵占犯行,然顯係利用同一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就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屬接續犯,應以一罪論處。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附表編號2所示業務侵占犯行,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公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所明定,此部分業務侵占之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業經起訴如附表編號1、3至50(即起訴書附表)所示其餘業務侵占之犯行,既具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為圖得一己之私利,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所持有款項共計43萬7061元,造成各該社區之損害,嗣由高鐵保全公司先行賠償予各該社區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雖表示願意先行賠償高鐵保全公司10萬元,其餘款項須分期付款(本院卷第19頁背面、第87頁背面),然因高鐵保全公司不同意被告分期付款(本院卷第47頁),致未能達成調解或和解,另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劉欣樺行為後,刑法第2、11、36、38、40、51、74、84條雖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另增訂刑法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第40條之2,且刪除第34、39、45、46條、第40條之1,而刑法第38條之3復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然按諸前揭規定,本案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規定。
㈡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案被告業務侵占取得款項共計43萬7061元,屬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附表:劉欣樺業務侵占案件:
┌──┬──────┬──────────────────┬────────┐│編號│日期 │侵占款項名目 │金額 ││ │ │ │(新臺幣) │├──┼──────┼──────────────────┼────────┤│ 1 │105年3月12日│祺山龍門名園社區停車位費用 │2萬3940元(起訴 ││ │ │(收據號:001055) │書附表編號1誤載 ││ │ │ │為6600元,業經𦲷││ │ │ │庭檢察官當庭更正││ │ │ │;本院卷第79頁背││ │ │ │面) │├──┼──────┼──────────────────┼────────┤│ 2 │105年4月6日 │祺山龍門名園防水工程款住戶配合款 │4萬6000元 │├──┼──────┼──────────────────┼────────┤│ 3 │105年5月3日 │祺山龍門名園社區清潔人員費用 │1萬3000元(起訴 ││ │ │ │書附表編號2誤載 ││ │ │ │為1萬300元,業經││ │ │ │𦲷庭檢察官當庭更││ │ │ │正;本院卷第79頁││ │ │ │背面) │├──┼──────┼──────────────────┼────────┤│ 4 │105年5月3日 │祺山龍門名園社區保全管理服務費 │9萬元 │├──┼──────┼──────────────────┼────────┤│ 5 │105年5月3日 │祺山龍門名園社區電梯保養費 │1萬2000元 │├──┼──────┼──────────────────┼────────┤│ 6 │105年5月3日 │祺山龍門名園社區廢棄物清理費 │8500元 │├──┼──────┼──────────────────┼────────┤│ 7 │105年5月3日 │祺山龍門名園社區消防設備檢修申報 │1萬5000元 │├──┼──────┼──────────────────┼────────┤│ 8 │105年5月3日 │祺山龍門名園社區機電保養維護費 │6000元 │├──┼──────┼──────────────────┼────────┤│ 9 │105年5月3日 │祺山龍門名園社區水龍頭、燈具更換 │900元 │├──┼──────┼──────────────────┼────────┤│10 │105年5月3日 │祺山龍門名園社區廢水馬達更換 │1萬3000元 │├──┼──────┼──────────────────┼────────┤│11 │105年5月3日 │祺山龍門名園社區水電維修廢 │9000元 │├──┼──────┼──────────────────┼────────┤│12 │105年5月3日 │祺山龍門名園社區水塔清洗 │7000元 │├──┼──────┼──────────────────┼────────┤│13 │105年5月3日 │祺山龍門名園社區環境消毒 │5500元 │├──┼──────┼──────────────────┼────────┤│14 │105年5月3日 │祺山龍門名園社區停車設備保養費 │6000元 │├──┼──────┼──────────────────┼────────┤│15 │105年5月3日 │祺山龍門名園社區公共意外險 │5000元 │├──┼──────┼──────────────────┼────────┤│16 │105年5月6日 │藝術皇家第三期大樓社區垃圾清運費 │9000元 │├──┼──────┼──────────────────┼────────┤│17 │105年5月6日 │藝術皇家第三期大樓社區電梯保養費 │1萬2500元 │├──┼──────┼──────────────────┼────────┤│18 │105年5月6日 │藝術皇家第三期大樓社區機械車位 │8000元 │├──┼──────┼──────────────────┼────────┤│19 │105年5月6日 │藝術皇家第三期大樓社區園藝維護費 │1000元 │├──┼──────┼──────────────────┼────────┤│20 │105年5月6日 │藝術皇家第三期大樓社區火警感應器更新│525元 │├──┼──────┼──────────────────┼────────┤│21 │105年5月6日 │藝術皇家第三期大樓社區機電、消防設備│3500元 │├──┼──────┼──────────────────┼────────┤│22 │105年5月6日 │藝術皇家第三期大樓社區攝影機維護 │600元 │├──┼──────┼──────────────────┼────────┤│23 │105年5月10日│冠宇原創社區保全管理服務費 │4萬5000元(起訴 ││ │ │ │書附表編號22誤載││ │ │ │為4500元) │├──┼──────┼──────────────────┼────────┤│24 │105年5月10日│冠宇原創社區防火管理人執照費 │1000元 │├──┼──────┼──────────────────┼────────┤│25 │105年5月10日│冠宇原創社區電梯保養費 │4000元 │├──┼──────┼──────────────────┼────────┤│26 │105年5月10日│冠宇原創社區垃圾清運費 │3675元 │├──┼──────┼──────────────────┼────────┤│27 │105年5月10日│冠宇原創社區電機控制板更新 │8925元 │├──┼──────┼──────────────────┼────────┤│28 │105年5月10日│冠宇原創社區更換LED燈泡 │158元 │├──┼──────┼──────────────────┼────────┤│29 │105年5月10日│冠宇原創社區機電保養費 │2500元 │├──┼──────┼──────────────────┼────────┤│30 │105年5月10日│冠宇原創社區機械停車保養費 │3000元 │├──┼──────┼──────────────────┼────────┤│31 │105年5月10日│祺山龍門名園社區停車位費用 │1200元 ││ │ │(收據號碼:001089) │ │├──┼──────┼──────────────────┼────────┤│32 │105年5月10日│祺山龍門名園社區停車位費用 │7200元 ││ │ │(收據號碼:001090) │ │├──┼──────┼──────────────────┼────────┤│33 │105年5月10日│祺山龍門名園社區停車位費用 │100元 ││ │ │(收據號碼:001091) │ │├──┼──────┼──────────────────┼────────┤│34 │105年5月10日│祺山龍門名園社區停車位費用 │7200元 ││ │ │(收據號碼:001092) │ │├──┼──────┼──────────────────┼────────┤│35 │105年5月10日│祺山龍門名園社區停車位費用 │6600元 ││ │ │(收據號碼:001093) │ │├──┼──────┼──────────────────┼────────┤│36 │105年5月10日│快樂童年社區管理費 │2957元 ││ │ │(收據號碼:005277) │ │├──┼──────┼──────────────────┼────────┤│37 │105年5月10日│快樂童年社區管理費 │3645元 ││ │ │(收據號碼:005278) │ │├──┼──────┼──────────────────┼────────┤│38 │105年5月10日│快樂童年社區管理費 │3719元 ││ │ │(收據號碼:005279) │ │├──┼──────┼──────────────────┼────────┤│39 │105年5月10日│快樂童年社區管理費 │4393元 ││ │ │(收據號碼:005280) │ │├──┼──────┼──────────────────┼────────┤│40 │105年5月10日│快樂童年社區管理費 │3493元 ││ │ │(收據號碼:005281) │ │├──┼──────┼──────────────────┼────────┤│41 │105年5月10日│快樂童年社區管理費 │3893元 ││ │ │(收據號碼:005282) │ │├──┼──────┼──────────────────┼────────┤│42 │105年5月10日│快樂童年社區管理費 │2993元 ││ │ │(收據號碼:005283) │ │├──┼──────┼──────────────────┼────────┤│43 │105年5月10日│快樂童年社區管理費 │2786元 ││ │ │(收據號碼:005284) │ │├──┼──────┼──────────────────┼────────┤│44 │105年5月10日│快樂童年社區管理費 │3873元 ││ │ │(收據號碼:005285) │ │├──┼──────┼──────────────────┼────────┤│45 │105年5月10日│快樂童年社區管理費 │2569元 ││ │ │(收據號碼:005286) │ │├──┼──────┼──────────────────┼────────┤│46 │105年5月10日│快樂童年社區管理費 │3105元 ││ │ │(收據號碼:005287) │ │├──┼──────┼──────────────────┼────────┤│47 │105年5月10日│快樂童年社區管理費 │3588元 ││ │ │(收據號碼:005288) │ │├──┼──────┼──────────────────┼────────┤│48 │105年5月10日│快樂童年社區管理費 │2191元 ││ │ │(收據號碼:005289) │ │├──┼──────┼──────────────────┼────────┤│49 │105年5月10日│快樂童年社區管理費 │3886元 ││ │ │(收據號碼:005290) │ │├──┼──────┼──────────────────┼────────┤│50 │105年5月10日│快樂童年社區管理費 │3447元 ││ │ │(收據號碼:005291)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