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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易字第 5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5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約洵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約洵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約洵於民國103年4月11日,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予告訴人徐茂軒,並約定告訴人應於103年11月10日返還本金,詎因告訴人未依約返還借款,被告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4年5月31日晚間9時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向告訴人稱:「我明天就帶人去你家」、「若是那個林大哥就不是這樣了,他當時就是要你馬上還錢」、「他本來昨天就要打電話去你家了,我跟你講,是我把他阻止下來的」等語,並於同日晚間9時52分許接續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剛剛告訴,林大哥,他不太高興哦」、「他說這星期內沒拿到錢,他會天天去你家辦桌」等語予徐茂軒,以此暗示將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事,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又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判罪處刑為目的,故多作不利於被告之陳述,自不得以其指訴為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而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禁止被害人於公訴程序為證人之規定,自應認被害人在公訴程序中具有證人適格(即證人能力),然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368號、94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考)。末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要旨參照)。是倘行為人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通知被害人,自難以恐嚇罪相繩。再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要旨參照),而不得專以被害人之個人感受為斷。另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是以被告之言語,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尚須審酌其前後之供述,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由告訴人採取片斷,及僅憑告訴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恐嚇罪。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有前揭恐嚇危安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告訴人徐茂軒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通話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LINE通訊軟體翻拍照片、借據、公證書、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4張等為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與告訴人徐茂軒通電話,以及傳LINE訊息給告訴人等節,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危安犯行,辯稱:告訴人向其借款,並答應於103年11月10日還款,拖欠甚久遲未返還,伊於104年4月始委請案外人林偉達與告訴人協商,迄今告訴人尚欠伊100萬元,伊沒有恐嚇告訴人之意思等語;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公訴意旨所指之對話情節,乃一般債權人向債務人索討債務之語氣,並無所謂將來惡害之通知內容,且被告雖曾委請林偉達陪同於104年4月16日與告訴人見面協商債務,然告訴人仍未返還全部欠款,甚至向被告稱:「我這邊有認識調查站的副站長」、「攪豬屎喔」、「你是傻b嗎」,根本不似心生畏懼之人所應有之反應,足認被告並無恐嚇犯行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於103年4月11日向被告借款200萬元,約定自同年5月

起,每月11日給付被告利息4萬元,同年11月10日返還本金200萬元,被告已將借款匯至告訴人指定帳戶等情,有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被告與告訴人簽立之金錢借款契約書、借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連宏仁公證書正本附卷為憑(見偵卷第14頁、第15頁、第27頁、第54頁至第56頁),堪信為真。又上開借款契約到期後,告訴人未返還借款本金,被告與案外人林偉達遂於104年4月16日與告訴人在位於臺中市市○○○路之星巴克咖啡廳協商,告訴人簽發4張面額各20萬元、30萬元、50萬元及100萬元之本票承諾還款,其中20萬元、30萬元、50萬元之本票已兌現還款,被告已返還本票並與告訴人簽立切結書,另100萬元之本票則尚未兌現一事,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偵卷第11頁反面),並有切結書3張、本票影本2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6頁至第20頁)。堪信告訴人確於103年間向被告借款200萬元,約定每月給付利息4萬元,告訴人應於103年11月10日返還借款,惟告訴人屆期未還款,至104年4月20日至22日間,始返還本金30萬元、20萬元及50萬元,於本案案發時尚有100萬元未返還等情,應屬真實。

㈡又查,證人林偉達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大約於104

年4月間來找伊,說告訴人欠其200萬元,告訴人一直延期不還錢,伊與被告有去找告訴人,大概是4月10幾號,伊請告訴人開本票,當下告訴人答應說104年4月底要還100萬元,再來的100萬元5月底要還,結果5月底的100萬元就不了了之,被告一直打電話聯繫告訴人,但告訴人不理不睬,伊於104年6月5日才陪被告前往告訴人的家,當天伊、被告與告訴人之母親見面,告訴人的母親罵伊們,之後告訴人返家很大聲與伊們講話,伊回稱「你在大聲什麼,我們只是告知而已,沒有怎麼樣」,告訴人有打伊,當下伊有報警,警察有到場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反面至第36頁),互核被告與告訴人於104年6月11日之通訊往來記錄,告訴人向被告稱「1.你去日碩鬧,錢只會更晚拿到。2.你帶林來我家,誰知道他會不會又對我家人或我怎麼樣?3.我相信林有去驗傷,誰知道會不會反告我」;被告回覆「他沒有,我請他不要去驗傷,他沒有去,因為我有說,你們都說12號給我,就再次相信你」等語(見偵卷第34頁)。堪信證人林偉達有陪同被告前往告訴人之住處索討債務,告訴人與林偉達發生爭執,二人間有肢體衝突一事,應屬信實。又告訴人於104年6月5日向警方提起本件告訴時,其指訴之內容除被告涉犯本案恐嚇危安罪嫌之外,尚有證人林偉達於下列時間、地點恐嚇告訴人:1.104年4月16日晚間8時30分許,遭林偉達在市○○○路之星巴克恐嚇,林偉達稱如不簽發本票,家人如果受到傷害或在外發生意外或發生車禍,都是應該的等語恫嚇,告訴人心生恐懼簽立4張共200萬元之本票;2.104年6月5日下午1時20分許,林偉達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恫稱:「你欠我200萬,你不認識我」、「現在這筆錢的權利是我的」、「當初這筆錢是約在星巴克說的,這筆錢轉到我這裡來了」、「我跟你講,你若是下午沒有拿錢,我跟你說,我找你爸爸講,找你媽媽講,不相信就試試看,我沒跟你改,你要跟我敷衍,你很兇就是了」、「我要去找你爸爸講,去找你媽媽講,找你老婆講,我去找他們三個人講就好,我不要找你講了」、「我找他們講,說他們的兒子欠我錢100萬本票就這樣好了,我就講這樣就好了」、「你再說,我來你家找你爸爸講,去找你媽媽講,找你老婆講,找他們三個講就好,我不要找你徐茂軒講了,我拿本票給他們看,這樣就好了,叫他們出來處理就好了,你什麼都不要處理沒關係,我沒有騙你,你現在欠錢,你還比我還兇,現在是怎麼樣,沒政府嗎」、「我直接找你爸爸講,叫你爸爸跟你講就好了,這樣就好,我叫你爸爸、你媽媽、你老婆三個人跟你講就好了,不想跟你講,你剛剛在兇什麼」、「我跟你說,我不要去警察局講,我要去找你爸爸講,去找你媽媽講,找你老婆講,我去找他們三個人講就好」、「我要拿去給你爸爸看,給你媽媽看,給你老婆看,我不要拿去警察局看,我只要拿給你爸爸、你媽媽看就好,我拿給他們看就好了,合情、合理、合法,我拿給他們看有事情嗎,不可以嗎,你管我,我要拿給誰看你管我,警察局我也會跟你去,你放心,我先讓他們三個人看完再去警察局」、「我絕對不可能會怕,我要去你家,你不用說那麼多,本票給我啦,我去他家,你再說」等語恐嚇告訴人。然就上開告訴事實1.部分,因尚乏證據證明;告訴事實

2.部分,林偉達係稱找告訴人之父母、配偶談論告訴人欠債之事,而無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告訴人,尚不該當於恐嚇危安罪之構成要件,且當日告訴人亦與林偉達發生衝突,難認有心生畏懼之情形等節,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47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見偵卷第123頁至第125頁)。足認被告雖因告訴人遲未還款,委請林偉達與告訴人協商還款日期與方式,然林偉達並無以加害告訴人或其家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方式索討債務,告訴人尚與林偉達發生肢體衝突之情形,難認告訴人有何因林偉達出面討債而心生恐懼,應堪認定。基此,被告雖有公訴意旨所認,向告訴人告以「我明天就帶人去你家」、「若是那個林大哥就不是這樣了」、「他本來昨天就要打電話去你家了」、「林大哥他不太高興喔」、「他說這星期沒拿到錢,他會天天去你家辦桌」之言詞,惟觀諸上開內容,均係以「林偉達」處理本件債務之方式與態度較為強硬,以督促告訴人儘速還款,實非加惡害於告訴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恐嚇言詞,是否該當於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之要件實屬有疑。況既無證據證明林偉達係以恐嚇危害告訴人或其家人安全之方式催討債務,甚難單以被告向告訴人討債時提及「林偉達」一事,遽認被告之上開言論該當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構成要件。

㈢至告訴人即證人徐茂軒雖於本院審理時雖具結證稱:「之前

他們(按指被告與林偉達)在星巴克時就要我注意我家小孩與我的老婆了,我怎麼可能會不擔心;我看到林偉達不會害怕,但是他講這樣的話我會害怕,被告有跟他提過我有幾個小孩,我老婆在家裡,我當然會害怕...我們家是開放式店面,我當然會擔心我們家是不是會遇到什麼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反面至第38頁)。惟告訴人指訴於104年4月16日、同年6月5日,遭證人林偉達恐嚇將加害其小孩、老婆之生命、身體、自由以索討債務乙節,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查無具體證據為不起訴處分業如前述,互核告訴人提出與林偉達之電話錄音譯文,林偉達確未恫稱將加害告訴人之小孩、老婆之生命、身體、自由,而僅告以要向告訴人之父母、配偶談論債務之事,要把本票拿給他們三個看等語,是告訴人指訴林偉達有何加害告訴人之老婆、小孩之恐嚇言詞,尚無所憑。復觀諸告訴人與林偉達之通話內容,告訴人尚回覆林偉達稱「我根本就沒有兇,你要不要去派出所講」、「我們去警察局講啊」、「我覺得你很怕耶」等語(見警卷第28頁至第30頁),可見告訴人亦以質疑、挑釁之口吻回覆林偉達,要求林偉達前往警局協商債務,實難認告訴人對於林偉達上開言論有何心生恐懼之情,是證人即告訴人徐茂軒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乃係其主觀認定,自難認被告藉「林偉達」要求告訴人還款,係屬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

㈣再查,被告於104年5月31日與告訴人之對話內容大致如下:

「陳約洵:沒有啊,你另外的40你要給我時間啊。

徐茂軒:我知道,但是我真的不能確定,我先把這個60處理

完,那天我順便跟你談這40的時間可以嗎,真的不好意思。

陳約洵:是啊,你總是要給我日期啊,總不能這樣子,你一直這樣拖啊,你要給我日期,我才好處理事情。

徐茂軒:那中間給的那個20的這部分的利息可以扣掉嗎。

陳約洵:什麼中間20的利息。

徐茂軒:12月到4月的每個的4萬這部分。

徐茂軒:因為那個也是我每個月都給你的。

陳約洵:可是那個本來是你到4月本來該給我的啊,你自己

給我延那麼久的耶,那你時候說照正常的比例給我的,不然我怎麼會讓你延那麼久,怎麼可以扣掉,沒有這種道理吧。當時如果你當時沒有這樣繼續,我早就要跟你要回來了喔,你知道意思嗎,我老早就11月份我就要拿回來了,你後來說好照利息繼續給我,那你這樣子弄弄到4月,你還是又沒有給我,你說照利息給我,4月的錢,我有繼續跟你追嗎,我當時跟你講4月,最慢就是4月我一定要拿到錢,你說好,你懂意思嗎,你後面的看你後面的我也沒再拿了啊,你5月6月我有再拿嗎,你5月的我有再拿嗎,沒有了啊,你看這個後面這100萬我有拿嗎,沒拿了耶,照道理講,還是要再拿耶,5月份還是要再拿兩萬塊耶,我沒跟你拿耶,你知道意思嗎。

徐茂軒:那你去聲請強制執行好了。

陳約洵:不是啊,你不能這樣子講啊,欸先生,你這樣子跟我說你每個月照利息給我,我才會繼續讓你等。

徐茂軒:約洵、約洵、約洵...。

陳約洵:先生你不可以這樣,我明天去你家,我跟你講真的,我明天就帶人去你家。

徐茂軒:約洵。

陳約洵:因為你這樣的行為,我不喜歡,我不要這樣的感覺

、我不要這樣的感覺,當時我怎樣相信你的,你現在又給我吃掉這一這個部分,我已經給你好多機會了你知道嗎,為什麼玩到這個程度呢,你現在跟我商量,我要答應你,你現在又跟我講這些話,你不覺得你很過份嗎。

徐茂軒:約洵,我真的很努力在努力處理這個事情了。

陳約洵:我告訴你,我已經很好意再讓你這樣子拖了,如果

是那個林大哥就不是這樣了,他當時就是要你馬上還錢。是我讓你到30號的喔,然後你現在,好你要把我拖到下禮拜五。

陳約洵:他本來昨天就要打電話去你家了,我跟你講,是我

把他阻止下來的,我跟他講,我在等你的消息,然後你跟我講說要扣掉那個利息,有沒有搞錯啊,當時我去年就要拿回來了,也不會拖到今年的4月了,你知道意思嗎。

徐茂軒:嗯。

陳約洵:你說照利息再給我,你現在跟我說要我還給你,這樣對嗎,難道有這種道理,沒這種道理吧。

徐茂軒:哼哼。

陳約洵:日期都快到了,欸,好,你說6月12號也快到了,

你現在跟我要利息回去,這樣對嗎,那是因為我跟你寫的30號,你到現在還沒有給我,那你說要拖到下禮拜五,好,我就給你拖,你現在想怎麼樣,我問你,我已經夠好講話了,你知道嗎,我已經被你拖延很累了。

徐茂軒:我等一下、我等一下還會繼續努力去找。

陳約洵:對啊,你不能這樣用,欸、你。

徐茂軒:我沒有要拖。

陳約洵:你4月份當時,沒有,你4月份當時,你跟我說你照

利息給我,我才會讓你拖到4月份,我1月份就要拿錢拿回來了,你自己一直跟我拖的,好,你說利息照付,這句話是你自己講的喔,那我就這樣讓你慢慢拖拖到4月喔,那5月依照道理講,我5月還是要跟你拿耶,你有沒有搞錯,5月還要拿兩萬塊勒。

徐茂軒:為什麼5月要拿兩萬塊,你已經不承認這個事實。

陳約洵:5月份還有100啊、5月份還有100啊。

徐茂軒:為什麼你要拿這個東西。

陳約洵:我沒有像你講得這樣子啊。

徐茂軒:你已經都不承認了、你已經都不承認了耶。

陳約洵:好,不承認那我不拿了阿,我沒有拿,啊你是不是

該把本錢都還給我,本金還給我,合約到期了,我就是要拿我的本金啊。

徐茂軒:當初那時候就是提到6月9,6月12號這部分就會做

一次都還給你,你一直不要啊,我都會想要給你,但是你一直都不承認啊。

陳約洵:那我、那我問你啊。

徐茂軒:你一直不承認,從頭到尾都不承認這個東西嘛,你認為那是假的嘛。

陳約洵:我不管,我不管有沒有承認、不承認,我告訴你,

我就是我上次跟你講我4月就是要拿錢回來,你跟我說OK的,11月份跟我說4月,那4月到了,你又跟我說6月,我都搞不清楚到底是幾月耶。

徐茂軒:6月本來就可以給你。

陳約洵:你知道嗎。

徐茂軒:你說的沒錯,6月本來就可以給你,現在是你一直

要我提前給你,我現在告訴你的就是我沒辦法提前給你,我也一直希望拖到6月12給你。陳約洵:是你要跟我好好的溝通,你不是你要這種跟我要什麼要利息回去,這是對的嗎,你問問你自己就好了。

徐茂軒:幹,你帶人來找我。

陳約洵:你懂我意思嗎。

徐茂軒:你帶人來找我,你找林大哥來嗆我,媽的,這個是好好溝通嗎。

陳約洵:你懂我意思嗎,不是,我跟你講,那個是我爸爸請

他來的,沒有處理,我爸爸怎麼拿的到錢,我問你,你這樣一直拖,要怎麼樣處理事情,我爸爸已經被,我們家就已經鬧得很難看了,你知道嗎,你知道我上個禮拜跟我爸爸大吵一架,你知道嗎,我到現在不敢打電話給我爸爸勒,我們現在就像被傷害,你知道嗎。

徐茂軒:那我再問一次,6月12是最後底線,處理完,這個可以接受嗎。

陳約洵:可以啊,你就要我溝通啊,你不是要一直跟我扣利息,你這對嗎。

徐茂軒:什麼,你、你、你、你從頭到尾這哪是溝通啊,你帶人來找你爸爸那個來這樣圍我,你有跟我講清楚嗎。

陳約洵:我告訴你,你一直不跟我處理好啊,你一直給我拖

啊,我不處理,我怎麼會拿的到給我爸爸的錢,你當初答應我4月份,然後我4月份拿到錢,你又不用跟我拖,我怎麼處理事情,我問你,我跟我爸爸答應的事情完全沒有兌現,從11月到1月,到4月,我有兌現過一次嗎,你這樣好意思嗎。

徐茂軒:我那時候跟你提到,真的要看合約,LINE上面也都有提到。

陳約洵:幹嘛看合約,我跟你簽的時候是七個月,OK,我當時跟你簽的在公證跟你簽的時候就是七個月。

徐茂軒:到去年11月。

陳約洵:我沒有跟你們,我沒有跟你們公證嗎。

徐茂軒:所以我中間的利息那個為什麼要算給你。

陳約洵:啊錢都在你那裡,當然要算給我啊,欸,那不然你

還我錢啊,不要跟你拿利息,那合理吧,先生,錢放你那邊,我放股票也還有賺耶。

徐茂軒:我就是。

陳約洵:我放在你那裡完全沒有賺耶,我放鴻海,我隨便賺4萬都0K耶,你知道嗎。

徐茂軒:哼、約洵。

陳約洵:你真的很莫名其妙耶徐茂軒:你的股票從以前到現在很多都是賠的。

陳約淘:我告訴你,我告訴你,鴻海92塊多,你4月份把全

部100萬還給我,92塊現在99塊,沒有賺嗎,10張沒有賺嗎,一張賺7千,它沒有賺嗎,我問你這個問題就好了徐茂軒:哼,你其他股票賠得更多耶。

陳約洵:沒有關係,我甘願,那是我的事情,你知道嗎。

徐茂軒:所以你到底在講什麼啊。

陳約洵:我在講什麼,我的錢就是拿來還給我就對了,就是這樣子,你有。

徐茂軒:我一直要啊,我那時候在LINE上面也都有提到,那

都是合約到,但是你現在提到有一個點,我認同,11月時間就到了。

陳約洵:我跟你簽的早就到了,我跟你簽的早就到了,你自

己跟公司簽,跟我沒有關係,OK,這是重點,我11月份我就跟你講我不要了。

徐茂軒:所以我現在努力要把我這個錢,拿來趕快還給你。

陳約洵:對啊。

徐茂軒:這是變成我跟你個人的問題。

陳約洵:對啊。

徐茂軒:不是嗎。

陳約洵:我昨天、我昨天,我前幾天LINE你,你也沒有回我

啊,你跟我說好,現在回我,到現在我就打給你,你才要回我啊。

徐茂軒:因為我真的我這幾天也在拼命問啊,我到今天真的沒有辦法,我趕快跟你回覆啊。

陳約洵:我已經給你1個月的時間了耶。

徐茂軒:約洵,不是一個月的時間耶,不是一個月的時間的

問題耶,我之前有很再努力找,我又不是沒有在找,難道說我在外面用拐的用騙的就有了嗎,那你那麼厲害你去拐給我看啊。

陳約洵:是啊,你不要給我扯這個,重點就是我就是被你拐了,OK。

徐茂軒:靠,媽的,每個月領4萬塊這個叫拐,我要對你去告重利罪嗎,你講這什麼話。

陳約洵:我到11月你就一直跟我拖,我可以不要讓你這樣拖

吧,你懂意思嗎,我現在跟你公證了簽七月,簽了七個月才會把錢交給你耶,如果不是簽了這七個月,我不會把錢交給你耶,你知道我意思嗎,當時是這麼簽我才會把錢交給你耶,若要簽那麼久,我就不會想把錢交給你耶,因為我爸爸真的有用途,那如果是這樣,我根本就不會把錢交給你。徐茂軒:明天,再約個時間出來吧,晚一點陳約洵:我最近很忙,我最近很忙,我最近忙業績,我都快

忙瘋了,我已經被人家盯,已經被人家念,我都快累死了。

徐茂軒:那。

陳約洵:反正你就是要給我錢。

徐茂軒:那12號是最後的期限,這個點你認同嗎。

陳約洵:對啊,你前面如果有辦法多少,你就多少給我就好

了,就知道,然後你再重新寫本票就好了,你還多少就是扣多少掉,就是這樣子,就OK了,最後就是6月12號。

徐茂軒:OK。

......(以下2人閒聊被告之家庭及工作情況)」此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84頁至第87頁反面)。觀諸上開對話情節,乃被告致電告訴人要求還款,告訴人回覆需再展延數日至下禮拜五(按指104年6月12日)始能返還60萬元,被告追問另40萬元之還款時間,告訴人未明確回覆,反而向被告要求103年12月至104年4月間,每月4萬元之利息應抵扣本金共20萬元,被告則堅持告訴人已給付之利息不應用以扣抵本金,雙方遂起爭執,告訴人向被告稱:「那你去聲請強制執行好了」、被告回稱:「不是啊,你不能這樣子講啊,欸先生,你這樣子跟我說你每個月照利息給我,我才會繼續讓你等...先生你不可以這樣,我明天去你家,我跟你講真的,我明天就帶人去你家」、「我告訴你,我已經很好意再讓你這樣子拖了,如果是那個林大哥就不是這樣了,他當時就是要你馬上還錢。是我讓你到30號的喔,然後你現在,好你要把我拖到下禮拜五」、「他本來昨天就要打電話去你家了,我跟你講,是我把他阻止下來的,我跟他講,我在等你的消息,然後你跟我講說要扣掉那個利息,有沒有搞錯啊,當時我去年就要拿回來了,也不會拖到今年的4月了,你知道意思嗎」等語,足認被告係因告訴人要求將已支付之利息抵償本金,僅欲返還被告80萬元而心有不滿,故與告訴人爭執利息為其同意告訴人緩期清償之原因,自不得扣減告訴人應返還之本金,始說出上開言詞。衡情,本件告訴人與被告之借款契約,於103年11月10日即屆清償期,告訴人拖延至本案案發時即104年5月31日尚有100萬元債務未清償,已逾清償期達半年之久,而被告自104年4月間開始,持續向告訴人催促還款,告訴人仍未清償完畢,被告始致電要求告訴人承諾還款日期;惟告訴人除未明確表示何時還款外,甚且要求將已支付之利息充抵本金,堪信被告主觀上認為告訴人對被告之催告置之不理且無還款誠意,始提及向告訴人催款態度較為強硬之證人林偉達。基此,觀諸上開對話情境,被告主觀上應係要求告訴人積極還款,且不同意告訴人將債務降為80萬元,故向告訴人稱「我明天就帶人去你家」、「若是那個林大哥就不是這樣了,他當時就是要你馬上還錢」、「他本來昨天就要打電話去你家了,我跟你講,是我把他阻止下來的」,目的應係表達其堅決反對告訴人支付之利息得用以抵扣本金一事,難認有何恐嚇危害告訴人安全之主觀犯意,是被告上開所辯,尚非無稽,應堪可採。

㈤況觀諸上開通話內容,告訴人亦有向被告稱「幹,你帶人來

找我」、「你帶人來找我,你找林大哥來嗆我,媽的,這個是好好溝通嗎?」、「靠,媽的,每個月領四萬塊這叫做拐,我要對你去告重利罪嗎?你講這什麼話」等語,足見告訴人遭被告催討債務時,尚以鄙俗、侮辱性言詞辱罵被告,難認告訴人有何心生恐懼之情。反觀被告向告訴人索討債務之言詞並無任何粗話或辱罵情節,反而多次向告訴人陳述其工作不順遂、家裡急需用錢之窘迫情境,要求告訴人儘速還款,自難認被告上開言詞該當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

㈥公訴意旨就被告於同日稍晚以LINE傳送「剛剛告訴,林大哥

,他不太高興哦」、「他說這星期內沒拿到錢,他會天天去你家辦桌」予告訴人,亦屬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而證人即告訴人徐茂軒於本院審理時雖亦具結證稱:伊認為來伊家辦桌之意思是帶人來,伊家是開放式店面,伊會擔心伊家是不是會遇到什麼問題,伊是上班族,人都在外面,還有一個小孩,伊媽媽在照顧,伊怎麼可能不擔心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惟查,告訴人是否對證人林偉達出面向其討債一事心生恐懼實屬有疑業如上述,復觀諸告訴人與被告嗣後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告向告訴人稱:「知道,兩天後沒消息,直接走法律」、「兩天後一樣依法律處理,調查局也同時進行」、「匯款後通知我,我會把本票還你,地點你訂」;告訴人則向被告稱:「請問妳調查局的朋友叫什麼姓名」、「我這邊有認識調查站的副站長」、「想好好跟他請教一下」、「攪豬屎喔」、「妳是傻b嗎」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足認雙方均以認識調查局之人脈為由,於言詞上爭勝而互不相讓,且告訴人尚以粗鄙之言詞辱罵被告,顯難認定告訴人有何因被告發送上開訊息而心生畏懼之情。則被告所告以之上開言詞,有何加將來惡害之通知予告訴人已難認定,復依告訴人嗣後之回應以觀,顯見告訴人應無心生畏懼之情,自與刑法恐嚇危安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尚難遽以該罪責繩之。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恐嚇危害告訴人安全之行為,從而檢察官就被告犯行之舉證,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淑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1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