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三廣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樹田訴訟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被 告 簡仁滄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5年度智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民事事件,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表明若經審理結果認被告應為無罪判決,仍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依前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林芳如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