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121號聲 請 人 呂松柏代 理 人 沈崇廉律師
林柏劭律師被 告 江資航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5年度上聲議字第1992 號;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613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呂松柏因認被告江資航涉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前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7月30日以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5年10月3日以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1992號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聲請,聲請人於105 年10月11日收受上述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後,委任代理人沈崇廉律師、林柏劭律師具狀於105 年10月21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節,有上揭處分書2 份、送達證書、委任狀及本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上本院收發室收文日期戳章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交付審判尚未逾越前開法定之10日期間,其聲請合乎法定程序,先此敘明。
二、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江資航為臺中市○○區○○○路○ 段「畢卡索梅川陽明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畢卡索社區管委會)之前監察委員,負責代保管社區服務員所收取之建商未售出車位之租金(每個車位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800元,含共同起造人即告訴人呂松柏所有之車位、誠泰銀行〔現為新光銀行〕向訴外人陳立人所拍定之15個車位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和公司』所拍定之17個車位)及已售出之44 個車位清潔費(每個車位每月清潔費300元),詎被告江資航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陸續為下列犯行:
⑴其明知告訴人呂松柏先前與管委會約定回饋渠所有車位中之
14個車位租金予管委會收益,扣除該14個車位租金之餘款應交付予告訴人呂松柏,仍於96年2月至同年5月間,在上揭管委會辦公室,利用為告訴人呂松柏代收車位租金之機會,將其所代保管應歸屬於告訴人呂松柏之如附表一所示之車位租金扣除應回饋予管委會之14個車位租金後之餘款58,800元侵占入己,未交付予告訴人呂松柏。
⑵於96年7、8、10月間,在上揭管委會辦公室,利用職務之便
,未將服務員所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車位清潔費共計39,600元入帳管委會之帳目,將之據為己有。
⑶於96年2月1日至同年9 月21日,在管委會辦公室,將代保管
應歸屬於新光銀行之如附表三所示之車位租金共計336,000元侵占入己。
⑷於96年6月2日至96年9 月21日,在管委會辦公室,將代保管
應歸屬於中租迪和公司之如附表四所示之車位租金共計190,400元據為己有,而未交付予中租迪和公司。
因認被告江資航上揭所為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下列之理由為被告不起訴處分:
⑴證人即畢卡索社區服務員楊東興曾於103 年11月12日本院
103 年度訴字第1426號告訴人呂松柏請求被告江資航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訴訟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結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提示103年7月29日準備書暨調查證據狀原證一從96年2月至97年3月間之B2、B3停車位資料表,該停車位資料表是否你製作?)是的。(原告訴訟代理人:上開資料表有1 欄其他,該欄下包括有代收、自停、代匯、江等字樣,裡面所記載『江』是何意?)我接上一任的職務,我便於做紀錄,我所寫的『江』是指被告江資航。(原告訴訟代理人:停車位資料表最後1 欄有記載『江收』,是指何意?)代表我有收到車租的錢,我的職務有包括幫房東收租,「江收」部分是指所收的該部分車租要給江資航,但當時我實際上都是把錢交給主委吳盈諒,至於吳盈諒有無將上開車租交給被告江資航我就不清楚。」等語,而證人吳盈諒於該案103年12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結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是否曾擔任畢卡索梅川陽明社區之主任委員?期間為何?)有,但已經忘了期間《按係從94年7月到96年5月止》。(原告訴訟代理人:有無擔任過被告江資航或被告公司之財務經理?)我是擔任過被告江資航所屬公司灃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經理,但也有管到錢,從90 年到98年3月31日止。(原告訴訟代理人:你擔任畢卡索梅川陽明社區主任委員期間,服務員楊東興所代收之社區車位清潔費及要交付予江資航店面與車位租金,是否全數交給你處理?)江資航在畢卡索梅川陽明社區有好幾10間的房子及車位在出租,江資航都是透過大樓的服務員,包含楊東興,我擔任大樓主委時候會,畢卡索梅川陽明社區都有一本制式的簽收簿,我是依照那本簽收簿,如果有江資航的部分,我就幫他代收。(原告訴訟代理人:你剛才有提到簽收簿有江資航的部分,你就代收,這是江資航授權你代收嗎?)當然是。(原告訴訟代理人:你替江資航代收,要交給江資航的款項是否先存入你妻子劉蕙文土地銀行的帳戶,再轉匯給被告?)我代收江資航的款項後,並不是馬上就交給江資航,而是在每個月所有承租戶全部繳納完畢,並支付相關水電費等支出後,才會由灃和公司會計出具一張總表,我再依據那張總表將江資航個人款項匯入其個人帳戶,是用我太太劉蕙文在土地銀行的帳戶轉帳的。上開總表,我已經忘記是灃和公司會計做的,還是楊東興等服務員做的,我有看過。我看過的總表單純是江資航及其包租部分的錢。(原告訴訟代理人:提示103年7月29日民事準備書暨調查證據狀所附證1 之B2停車位資料表,你剛剛所說的簽收簿是否包括上開車位資料表?)不是,簽收簿是領據,這張是所有大樓的車位。(原告訴訟代理人:證人楊東興證稱車位資料表後面有記載『江收』的款項都是交給你處理,有何意見?)表格我有看過,但不確定看過證1 這張,其中記載『江收』的款項,因為與公司的表格不同,我不能確定,但是公司的表格部分就應該可以確認江資航收取的款項。(原告訴訟代理人:就你的瞭解,記載『江收』是何意?)這『江收』因為不是我製作的,所以我無法確定。」等語甚詳,復於該案104年1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結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服務員楊東興所收到的錢包括給管委會的及你代收要給江資航的,會交給你嗎?)我只會收到江資航的,不會收到其他人的。」等語明確,有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46號案卷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又證人吳盈諒於本件偵查中亦到庭為相同之證述,且證稱:畢卡索社區之車位清潔費不會由被告江資航收取,畢卡索社區有專門聘請服務員負責收取車位租金及清潔費,服務員會將代收被告江資航所有車位之租金扣除清潔費後,交由伊轉交,並會給伊簽收,服務員給伊簽收之文件並非卷附96年2月至9月停車位資料表,該停車位資料表是服務員自行製作的,服務員不會當著伊面前填寫停車位資料表之金額,該表格內容未曾經過伊及被告江資航確認,服務員或警衛會將所收取之清潔費交給管理公司人員存入畢卡索社區之帳戶,伊不清楚為何前開停車位資料表之「江收」欄位會填上非屬被告江資航所有之車位的清潔費3,00元等語。矧之綜合證人楊東興及吳盈諒所證述之情節,可知告訴人江資航提出由楊東興所製作之96年2 月至同年10月B2、B3停車位資料表,顯係楊東興單方所製作之文書,該資料表後面所記載「江收」部分,其內容與金額不僅未與被告江資航本人確認,證人吳盈諒亦明確證稱其無法確定「江收」是何意;證人吳盈諒更證稱其只會收到被告江資航的車位租金,不會收到車位清潔費及其他人的車位租金,且其代收被告款項之依據乃簽收簿即領據,並會於上揭憑證上蓋章,至上揭96年2 月至同年10月B2、B3停車位資料表,非其所言之簽收簿等情無訛,則衡諸常情,證人吳盈諒既僅受任代為收受被告江資航部分之款項,告訴人呂松柏當時又擔任管委會財委,管委會每月收支報表均會經過其確認並簽名,此見告訴人呂松柏所提出之畢卡索梅川陽明管委會96 年7月至同年10月收支報表甚明,衡情倘證人楊東興誤將應給付告訴人呂松柏之款項及社區之車位清潔費交付予證人吳盈諒,兩相核對,其應甚易察覺,怎會容任此錯誤繼續達數月之久,足見告訴人呂松柏所提出之96年2 月至同年10月B2、B3停車位資料表,顯無得採為不利於被告江資航之證據。
⑵被告江資航確於94年間已與新光銀行約定承買畢卡索社區
之房屋及車位,並給付新光銀行履約保證金26萬元,復於96年7月2日與新光銀行簽訂購買意願書,載明車位不點交,於96年7 月26日簽訂買賣契約書,此有被告江資航與新光銀行所簽訂之不動產購買承諾書、購買意願書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各1份存卷可憑,又被告江資航於96年7月15日與惟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惟勝公司)之負責人張祖財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約定承買房屋及車位,並以支票支付訂金共500 萬元,有被告江資航與惟勝公司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臺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支票號碼EP0000000、EP0000000號支票各1 份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江資航所辯其無法確認是否有收到犯罪事實欄㈠⑶、⑷所載之車位租金,然縱使有收到,因其已向新光銀行及張祖財購得車位,有權收益車位租金等節,尚非無據。再經質之證人即新光銀行法務人員楊志隆到庭證稱:新光銀行承買畢卡索社區之車位,是由新光銀行之總務室處理點交事宜,未曾接獲總務室通報關於所承買之車位租金有遭他人侵占之情形,新光銀行並無對被告江資航提出侵占告訴,新光銀行將車位賣給承買人,是依買賣契約書的內容將車位交付對方後,才會讓對方去使用收益,印象中畢卡索社區的車位位置不是很確定,且編號已經被管委會換成新的編號,因為點交不明,故銀行亦無權收取車位租金等語,證人即中租迪和公司法務人員陳寶栗到庭證稱:本件與中租迪和公司無關,是惟勝公司向中租迪和公司借款,去向中華開發銀行之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買畢卡索社區之車位,中租迪和公司無權收取租金,沒有要對被告江資航提出侵占告訴等語,足見新光銀行及中租迪和公司均表示並無受害事實,告訴人呂松柏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江資航無權收取租金,自難僅憑告訴人呂松柏之片面指訴,遽認被告江資航涉有侵占之犯行。
四、聲請人聲請再議意旨則以原檢察官僅引用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426 號案資料,未詳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14 號判決,證明原審有誤,且不起訴處分書未針對系爭社區收據傳訊重要證人吳盈諒、楊東興及歷任服務員、管理員,證明被告江資航為收取聲請人車位租金及系爭社區清潔費之人等語指摘原處分不當。
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調查後,以下列理由認原不起訴處分並無不當,而駁回再議之聲請:
⑴聲請人呂松柏前對被告江資航提起包含96年2月至5月間超
過14個停車位部分之58,800元租金在內之返還不當得利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426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呂松柏之訴駁回後,聲請人呂松柏提起上訴,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14號判決為一審判決一部分廢棄,改判決被告江資航應給付聲請人呂松柏58,800元,然上開第一審判決係認「…,是綜據前述證人二人(按指楊東興、吳盈諒)所證情節,顯示楊東興所提供予原告之上開96年2月至97年3月間B2、B3停車位資料表,顯係其單方所製作之文書,該資料表後面所記載『江收』部分,其不僅未與被告本人確認,即連證人吳盈諒亦明確證稱其無法確定『江收』是何意;證人吳盈諒更證稱其只會收到被告江資航的,不會收到其他人的;且其代收被告款項之依據乃簽收簿即領據,並會於上開憑證上蓋章,至上開96年2月至97年3月間B2、B3停車位資料表,是所有大樓的車位,即非其所言之簽收簿等語明確,則衡諸常情,證人吳盈諒既僅受任代為收受被告部分之款項,原告當時又係擔任財委,依經驗法則,倘證人楊東興誤將應給付原告之款項交付予證人吳盈諒,兩相核對,當事人應甚易察覺,況原告當時又係擔任財委,衡情又怎會讓此錯誤繼續達一年有餘?足見證人楊東興前開證詞,不僅違反常情,且與經驗法則有違,洵無足採,依上,證人楊東興所提供96 年2月至97年3 月間B2、B3停車位資料表,顯亦無得採為原告有利之憑據;至原告據楊東興所提供96年2月至97年3月間B2、B3停車位資料表,憑以整理之被告於96年2月至97年3月收取原告車位租金一覽表等內容,亦無從採信為真實。是原告猶舉證人即社區服務員楊東興之證詞,暨楊東興所提供96年2月至97年3月間B2、B3停車位資料表、原告據以整理之被告於96年2月至97年3月收取原告車位租金一覽表等內容,欲憑以證明『…被告於96年2月至5月仍有侵占原告車位租金之情事,其金額共計58,800元(計算式:7×2800+7×2800+6×2800+1×2800=58800 ),被告應將上開金額返還予原告。…』云云,自屬無據,應不可採。…然依前開證人楊東興及吳盈諒之證詞,尚無從認定楊東興有將其收取上開96年2月至97年3月間B2、B3停車位資料表後面所記載『江收』部分之款項,交付與吳盈諒,證人吳盈諒既僅受任代為收受被告部分之款項,原告復未能提出有經吳盈諒簽章代表收取之領據,證人吳盈諒更證稱其只會收到被告江資航的,不會收到其他人的,是依經驗法則,足認上開原告所提出『94年7 月至96年12月吳盈諒以其妻劉蕙文帳戶匯款予被告之收入表』(即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應係吳盈諒受任代為收受被告部分之款項無誤,被告於此尚無不當得利之可言。…」而駁回聲請人呂松柏對被告江資航之訴。第二審判決則認「…被上訴人(按指被告江資航)雖否認證人楊東興所製作停車位資料表為真實,惟查證人楊東興自九十五年十一月開始至一百年十月止曾擔任畢卡索社區之服務員,業據其於原審證述甚明,並為兩造不爭執,而被上訴人又未舉證證明證人楊東興與上訴人(按指聲請人呂松柏)有何利害關係,故堪認證人楊東興所製作之停車位資料表為真實。是依上訴人上開之陳述,及證人楊東興之證詞,可知上訴人扣除所有之十四個停車位係提供與畢卡索社區出租,並由畢卡索社區收取租金外,另七個停車位租金則由楊東興收取後,交由被上訴人之財務經理吳盈諒收取,且被上訴人對證人楊東興所為上開證詞,於原審亦陳稱『證人楊東興的證詞實在』等語,足見被上訴人確實有收取上開上訴人所主張之七個車位之租金,而該七個車位既為上訴人所有,已如上述,準此,該車位之租金自應歸屬於上訴人取得,被上訴人又未舉證證明其有合法取得之權利,則其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收取該七個車位租金之利益,應返還予上訴人。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58,800元之不當得利本息等語,應屬可取。」而判決一審判決一部分廢棄,改判決被告江資航應給付聲請人呂松柏58,800元,此有該2 件民事判決在卷可參,足認法院認定是因證據證明力判斷及取捨之歧異,乃產生不同之結果,且被告江資航於該二審法院仍否認收到聲請人呂松柏之停車位租金,此業據二審判決記載「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未曾收取上訴人之本社區上開二十一個停車位租金,此純屬上訴人虛構,及被上訴人未與上訴人約定將其所有之其中十四個車位之租金供畢卡索社區出租收益,且九十六年二月至九十七年三月間有關本社區B2、B3停車位資料表,係楊東興個人所製作,並未經被上訴人確認,尚不足認定被上訴人確有本社區上開二十一個停車位租金等語,資為抗辯。」等語甚明。縱依第二審法院判決結果,被告江資航須給付聲請人呂松柏58,800元,然其等既有糾紛而訴訟,且上開款項均非被告江資航逐一核對、親自收取,難認被告江資航主觀上有何侵占該款項之不法所有意圖。
⑵何況,聲請人呂松柏係以楊東興所製作之停車位資料表為
據,認被告江資航侵占社區車位清潔費39,600元,惟楊東興於前開第一審民事法院係證稱將錢交給主委吳盈諒,吳盈諒於該民事法院亦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你擔任畢卡索梅川陽明社區主任委員期間,服務員楊東興所代收之社區車位清潔費及要交付予江資航店面與車位租金,是否全數交給你處理?)江資航在畢卡索梅川陽明社區有好幾10間的房子及車位在出租,江資航都是透過大樓的服務員,包含楊東興,我擔任大樓主委時會,畢卡索梅川陽明社區都有一本制式的簽收簿,我是依照那本簽收簿,如果有江資航的部分,我就幫他代收。」等語,並於105年2月
5 日偵查時證稱:「(停車位每月的清潔費是否會交給江資航?)清潔費是要扣除的。」、「(你收到的停車位租金,是否已經扣除清潔費?)是,總表裡也有寫有付掉清潔費,簽收簿的收執聯也會寫。」、「(服務員會直接把錢交給江資航?)不會,都是透過我轉交。」、「(【提示上開停車位資料表】為何其中有多筆所有權人非江資航之停車位的清潔費300 元會記載在『江收』欄位?)這個我不清楚,清潔費不會由江資航收取。」、「(停車位資料表當時有無經過你確認?)沒有。」等語明確,是尚難僅憑楊東興單方製作之文書,遽認被告江資航有何侵占車位清潔費情事。
⑶原署偵查時已傳訊證人吳盈諒,停車位資料表之製作人即
證人楊東興亦已於相關之民事案件作證,聲請再議指未傳訊吳盈諒等人云云,尚有誤會。
六、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⑴前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理由,不外以證人吳盈諒之
證詞否認證人楊東興之證述,以及否認卷附由證人楊東興所製作之B2、B3停車位資料表內容之真實性,惟證人吳盈諒當時係受被告之委託擔任社區管委會之主任委員,以及代被告收取社區停車位租金,均難期證人吳盈諒證述公正,且對照卷附之收據及B2、B3停車位資料表,足見證人吳盈諒確有收取聲請人B3-L2 車位之租金及其他車位清潔費,是證人吳盈諒證稱「不會收到車位清潔費,亦不會收被告以外之人之停車位租金」等語,均與事實不符。
⑵另原不起訴處分以聲請人擔任該社區財務委員,每月社區
收支均會核章,應不致未發現租金遭侵占情事之理由,反推被告無侵占之事實或主觀犯意,難令人信服。
七、經查:⑴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
判,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 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是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 條即規定,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否則,不宜率予裁定交付審判。
⑵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指摘證人吳盈諒之證述有偏頗或
維護被告之虞,且主張原不起訴處分以聲請人擔任該社區財務委員,每月社區收支均會核章,應不致未發現租金遭侵占情事之理由,反推被告無侵占之事實或主觀犯意,難令人信服云云。惟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已就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其他相關書證、物證如何取捨及勾稽已詳述明確,且經本院調取前開各卷宗審核後,認本件聲請人所指聲請交付審判之意旨,已於提出告訴及聲請再議時有所主張,且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亦已審酌聲請人上開主張而詳載所為判斷之具體理由,其所為之判斷,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是上揭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難謂有理由。
八、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出前揭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前述理由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聲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確定,前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暨相關事證,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證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前開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皆已詳細論列說明,而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理由,亦無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本院認本件並無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等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依卷證資料及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意旨所載,尚不足使本院達於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而應裁定交付審判之心證,聲請人猶執前詞聲請交付審判,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理由不當為無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 項前段,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法 官 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宛儒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附表一:
┌─────────────────────────────┐│B2(地下2層) │├──┬──┬───┬───────────────────┤│編號│原始│新車位│收取費用(新臺幣) ││ │車位│編號 ├────┬────┬────┬────┤│ │編號│ │96年2月 │96年3月 │96年4月 │96年5月 │├──┼──┼───┼────┼────┼────┼────┤│ 1 │12 │ C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2 │13 │ D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 3 │17 │ G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4 │18 │ H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5 │21 │ L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6 │40 │ M9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7 │41 │ M10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8 │42 │ M11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 9 │45 │ N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10 │46 │ O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11 │47 │ P2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12 │52 │ U2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13 │59 │ V4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B3(地下3層) │├──┬──┬───┬────┬────┬────┬────┤│14 │72 │ D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15 │73 │ E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16 │78 │ I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17 │82 │ L2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18 │88 │ L6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19 │99 │ O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20 │113 │ X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21 │116 │ Y3 │2800元 │2800元 │ │ │└──┴──┴───┴────┴────┴────┴────┘附表二:
┌────────────────────────┐│B2(地下2層) │├──┬──┬───┬──────────────┤│編號│原始│新車位│收取費用(新臺幣) ││ │車位│編號 ├────┬────┬────┤│ │編號│ │96年7月 │96年8月 │96年10月│├──┼──┼───┼────┼────┼────┤│ 1 │ 5 │ A2 │300元 │300元 │300元 │├──┼──┼───┼────┼────┼────┤│ 2 │ 8 │ A5 │300元 │300元 │300元 │├──┼──┼───┼────┼────┼────┤│ 3 │10 │ A7 │300元 │300元 │300元 │├──┼──┼───┼────┼────┼────┤│ 4 │11 │ BB │300元 │300元 │300元 │├──┼──┼───┼────┼────┼────┤│ 5 │15 │ E │300元 │300元 │300元 │├──┼──┼───┼────┼────┼────┤│ 6 │19 │ I │300元 │300元 │300元 │├──┼──┼───┼────┼────┼────┤│ 7 │20 │ J │300元 │300元 │300元 │├──┼──┼───┼────┼────┼────┤│ 8 │21 │ K │300元 │300元 │300元 │├──┼──┼───┼────┼────┼────┤│ 9 │26 │ L4 │300元 │300元 │300元 │├──┼──┼───┼────┼────┼────┤│10 │28 │ L6 │300元 │300元 │300元 │├──┼──┼───┼────┼────┼────┤│11 │30 │ M2 │300元 │300元 │300元 │├──┼──┼───┼────┼────┼────┤│12 │31 │ M3 │300元 │300元 │300元 │├──┼──┼───┼────┼────┼────┤│13 │32 │ M4 │300元 │300元 │300元 │├──┼──┼───┼────┼────┼────┤│14 │49 │ R │300元 │300元 │300元 │├──┼──┼───┼────┼────┼────┤│15 │53 │ U3 │300元 │300元 │300元 │├──┼──┼───┼────┼────┼────┤│16 │55 │ U │300元 │300元 │300元 │├──┼──┼───┼────┼────┼────┤│17 │57 │ V2 │300元 │300元 │300元 │├──┼──┼───┼────┼────┼────┤│18 │58 │ V3 │300元 │300元 │300元 │├──┼──┼───┼────┼────┼────┤│19 │60 │ P │300元 │300元 │300元 │├──┴──┴───┴────┴────┴────┤│B3(地下3層) │├──┬──┬───┬────┬────┬────┤│20 │62 │ A │300元 │300元 │300元 │├──┼──┼───┼────┼────┼────┤│21 │63 │ A2 │300元 │300元 │300元 │├──┼──┼───┼────┼────┼────┤│22 │65 │ A3 │300元 │300元 │300元 │├──┼──┼───┼────┼────┼────┤│23 │66 │ A4 │300元 │300元 │300元 │├──┼──┼───┼────┼────┼────┤│24 │67 │ A5 │300元 │300元 │300元 │├──┼──┼───┼────┼────┼────┤│25 │68 │ A6 │300元 │300元 │300元 │├──┼──┼───┼────┼────┼────┤│26 │69 │ B │300元 │300元 │300元 │├──┼──┼───┼────┼────┼────┤│27 │70 │ C2 │300元 │300元 │300元 │├──┼──┼───┼────┼────┼────┤│28 │71 │ C │300元 │300元 │300元 │├──┼──┼───┼────┼────┼────┤│29 │75 │ F │300元 │300元 │300元 │├──┼──┼───┼────┼────┼────┤│30 │79 │ J │300元 │300元 │300元 │├──┼──┼───┼────┼────┼────┤│31 │81 │ L │300元 │300元 │300元 │├──┼──┼───┼────┼────┼────┤│32 │83 │ L3 │300元 │300元 │300元 │├──┼──┼───┼────┼────┼────┤│33 │85 │ L4 │300元 │300元 │300元 │├──┼──┼───┼────┼────┼────┤│34 │90 │ L8 │300元 │300元 │300元 │├──┼──┼───┼────┼────┼────┤│35 │91 │ L9 │300元 │300元 │300元 │├──┼──┼───┼────┼────┼────┤│36 │92 │ L10 │300元 │300元 │300元 │├──┼──┼───┼────┼────┼────┤│37 │102 │ Q │300元 │300元 │300元 │├──┼──┼───┼────┼────┼────┤│38 │103 │ R │300元 │300元 │300元 │├──┼──┼───┼────┼────┼────┤│39 │108 │ S │300元 │300元 │300元 │├──┼──┼───┼────┼────┼────┤│40 │111 │ V │300元 │300元 │300元 │├──┼──┼───┼────┼────┼────┤│41 │112 │ W │300元 │300元 │300元 │├──┼──┼───┼────┼────┼────┤│42 │119 │ Z2 │300元 │300元 │300元 │├──┼──┼───┼────┼────┼────┤│43 │120 │ Z3 │300元 │300元 │300元 │├──┼──┼───┼────┼────┼────┤│44 │123 │ R2 │300元 │300元 │300元 │└──┴──┴───┴────┴────┴────┘附表三:
┌───────────────────────────────────────┐│B3(地下3層) │├─┬──┬──┬───────────────────────────────┤│編│原始│新車│收取費用(新臺幣) ││號│車位│位編├───┬───┬───┬───┬───┬───┬───┬───┤│ │編號│號 │96/2 │96/3 │96/4 │96/5 │96/6 │96/7 │96/8 │96/9 │├─┼──┼──┼───┼───┼───┼───┼───┼───┼───┼───┤│1 │77 │H │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 │80 │K │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3 │86 │L5 │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4 │89 │L7 │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5 │93 │L11 │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6 │97 │M │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7 │98 │N │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8 │100 │P │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9 │109 │T2 │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10│110 │U │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11│115 │Y2 │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12│117 │Y │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13│118 │Z │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14│121 │Z4 │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15│122 │T │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2800元│└─┴──┴──┴───┴───┴───┴───┴───┴───┴───┴───┘附表四:
┌─────────────────────────────┐│B2(地下2層) │├──┬──┬───┬───────────────────┤│編號│原始│新車位│收取費用(新臺幣) ││ │車位│編號 ├────┬────┬────┬────┤│ │編號│ │96年6月 │96年7月 │96年8月 │96年9月 │├──┼──┼───┼────┼────┼────┼────┤│ 1 │12 │ C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2 │13 │ D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3 │17 │ G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4 │18 │ H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5 │22 │ L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6 │45 │ N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7 │46 │ O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8 │52 │ U2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 9 │59 │ V4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B3(地下3層) │├──┬──┬───┬────┬────┬────┬────┤│10 │73 │ E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11 │78 │ I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12 │82 │ L2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13 │88 │ L6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14 │95 │ L12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15 │99 │ O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16 │113 │ X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17 │116 │ Y3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2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