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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4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弘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9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弘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許弘旻因犯詐欺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許弘旻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詐欺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 │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月19日至同年月 │103年4月20日 ││ │24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5544號 │104年度偵字第25434號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1228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2021號 ││ ├────┼───────────┼───────────┤│ │判決日期│104年8月27日 │104年12月24日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1228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2021號 ││ ├────┼───────────┼───────────┤│ │判 決│104年9月29日 │105年2月1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年度執字第5466號 │105年度執字第4356號 │└────────┴───────────┴───────────┘

裁判日期: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