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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4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8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侯佳宏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5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3號解釋,不論被移送裁定之人是否有繼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逃亡、湮滅證據,或對被害人、證人造成威脅等足以妨害後續審理之虞,均委由法院自行裁量,檢肅流氓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和憲法第8條、第23條不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1段後段規定,非因法定原因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前,推定其為無罪。而被告侯佳宏雖坦認犯行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惟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項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一切保證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㈡家庭因素雖非法院羈押被告時所審酌之事由,實乃實行國家刑罰權遂行公益考量以利審判之公平、公開性,然法不外乎情,被告侯佳宏和妻小同戶籍地,且有一名1歲半之幼子乏於照顧,其妻於電子公司上班,平時忙於工作毫無多餘空閒照顧幼小,被告侯佳宏因一時失慮及朋友教唆下而茫然觸犯法律,被告侯佳宏尚有正常之工作,於私人修配廠擔任技師,故無需因家計而鋌而走險。且被告侯佳宏坦承犯行,也積極配合檢警辦案,實有極大之悔意,也想給小孩一個良好的身教,錯並不可恥,而一錯再錯不知悔悟方為恥,被告侯佳宏於所中一日三省,深知自己做了非常不好的身教,每夜懺悔。惟望於判刑執行前安頓好妻小,讓被告侯佳宏往後安心執行而無後顧之憂,刑法之遂行乃教化錯誤,改正心態,靜化心靈,然被告侯佳宏深知錯誤,願意接受法律所有之制裁,且誠心懺悔,改正心態。為此爰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侯佳宏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有多次竊盜前科,又再犯本案多次加重竊盜罪,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05年2月4日起予以羈押。茲查此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復有繼續羈押被告侯佳宏之必要,是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洪俊誠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玉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