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87號聲 請 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三學佛學院代 表 人 王湘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周啟瑞等人詐欺取財案件,聲請返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
二、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對當時聲請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三學佛學院(原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智慧光藏學研究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智慧光佛學研究會)之負責人陳明茹實施搜索,於103 年7 月9 日,在聲請人辦公處所即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9 樓A (門牌整編前為:臺中市○區○○路○○號9 樓A )扣得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上開物品均屬聲請人所有,與本案無關,並無實施扣押之必要,且聲請人當時之負責人陳明茹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作成不起訴處分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項規定,上開物品應即發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指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因本院104 年度重易字第400 號被告周啟瑞(即陳明茹之配偶)等人詐欺取財案件尚在審理中,究竟其中相關被告周啟瑞等人是否確實該當刑法之詐欺取財罪嫌、該等扣押物品為何人所有、是否為相關被告周啟瑞等人涉案之證據或贓物,乃至與案情關連性有多強,因該案卷證繁雜,尚在審理中,尚待本院於該案審理時調查確認後,始得以判定,目前仍有留存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請求發還扣押物,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法 官 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品名及數量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 │ │處扣押物品目錄表之編號│├───┼─────────────┼───────────┤│ 一 │極樂淨土塔位資料2冊。 │4-拾捌 │├───┼─────────────┼───────────┤│ 二 │拋棄護持寶塔明細表1 冊。 │4-拾玖 │├───┼─────────────┼───────────┤│ 三 │極樂淨土權利拋棄資料1 冊。│4-貳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