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1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蔡奇家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奇家之禁止接見、通信限制應予解除。
理 由
一、被告蔡奇家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26號受理繫屬中,並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蔡奇家與共同被告張仁杰均於民國105 年8 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中表示認罪,並經本院合議庭評議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被告2 人間原經認為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可能性降低,先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理由已不存在,特予解除。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美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