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37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4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潘志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63、16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潘志源(下稱被告)已坦承犯行,全部認罪,無串供之可能,且被告在臺灣高等法院已受具保並限制住居及入出境之處分,目前尚有案件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需和臺北的律師討論案情及準備書狀等事宜,無逃亡之想法,被告得知遭通緝時,主動向警方詢問該如何處理,配合法院審理,勇於認錯,請給予被告具保之機會,使被告能早日回歸家人,與未婚妻完成結婚登記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因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1 項之詐欺取財、刑法第

216 條、第220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等罪嫌,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

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自民國105 年6 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另因妨害自由、妨害風化等罪,陸續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最高法院103 年台上字603號及105 年台上字621 號等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臺灣高院105 年聲字16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執行上開案件,刑期起算日期為105 年9 月9 日,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6 年5月4 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9 月7 日中檢宏執度105 執更助350字第95664 號函暨所檢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 份在卷可稽,故被告現已非由本院羈押中,本件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1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