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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38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85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志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之先後案號依序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 年度簡字第24號、本院105 年度審交訴字第179 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

1 份在卷可稽。另本件附表編號1 與編號2 之罪,雖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5 年8 月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 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行之刑。

三、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223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張志偉所犯上開2 罪,分係脫逃與肇事逃逸之犯行,且該

2 次犯行之犯罪時間相隔約3 個月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 2 │├────────┼────────┼────────┤│罪 名│脫逃罪 │肇事逃逸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104 年9 月29日 │104 年12月5 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 年度偵│檢察署105 年度偵││ │字第4163號 │字第6014號 │├───┬────┼────────┼────────┤│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24 │105 年度審交訴字││ │ │號 │第179 號 ││事實審├────┼────────┼────────┤│ │判 決 │105 年2 月22日 │105 年6 月20日 ││ │日 期 │ │ │├───┼────┼────────┼────────┤│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24 │105 年度審交訴字││ │ │號 │第179 號 ││判 決├────┼────────┼────────┤│ │判 決│105 年4 月8 日 │105年07月18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 │字第1015號(臺灣│字第11393 號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 年度執助字│ ││ │第876號) │ │└────────┴────────┴────────┘

裁判日期: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