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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44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2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暐哲上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暐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暐哲前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45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1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1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