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宋家銘上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家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宋家銘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及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037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10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懷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晉發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