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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40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36號聲 請 人 張嘉勇被 告 張伯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2155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伯旌之父亡故,聲請人張嘉勇為被告之弟,欲與被告共商治喪、繼承事宜。為此,請准予解除被告禁止接見等語。

二、按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即聲請人聲請解除被告禁止接見,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業將本案偵查終結,以105年度偵字第20164號、第2215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後,於105年9月13日繫屬本院(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10號),復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5年9月13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此經本院調閱偵查卷宗審核明確,復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押票影本在卷可稽。被告既已非受偵查中之羈押,則聲請人為被告聲請解除禁止接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6-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