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文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文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文慶前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4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佳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舜民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