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9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志軒上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志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志軒前犯偽造印文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42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0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