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4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金昌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
5 年度執聲字第3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
230 條、第234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第1 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第2 項)。」刑法第91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86條第3 項、第87條第3 項、第88條第2 項、第89條第2 項、第90條第2 項或第98條第1 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90條第3 項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98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第91條之1 第1 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2 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依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5033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後,經鑑定及評估結果,認受刑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決議通過結案鑑定評估乙節,有上開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民國
105 年12月12日中監教字第10561013580 號函及檢附受刑人通過結案鑑定評估等相關資料、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5 年度第12次依刑法第91條之1 裁定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經審核上開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貴卿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