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福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福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楊福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 穗 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燕 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楊福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文化資產保存法 │竊盜 │竊盜 │├──────┼───────────┼───────────┼───────────┤│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 犯罪日期 │105.07.22 │105.06.20 │105.05.18 │├──────┼───────────┼───────────┼───────────┤│偵查(自訴)│苗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第3612號 │第18866號 │第18866號 │├───┬──┼───────────┼───────────┼───────────┤│ │法院│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號│105年度苗簡字第885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300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300號 ││ ├──┼───────────┼───────────┼───────────┤│事實審│判決│105.09.10 │105.09.26 │105.09.26 │├───┼──┼───────────┼───────────┼───────────┤│ │法院│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號│105年度苗簡字第885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300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1300號 ││ ├──┼───────────┼───────────┼───────────┤│判 決│判決│ │ │ ││ │確定│105.10.11 │105.10.24 │105.10.24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得 │得 │得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 │編號2至3已定刑拘役80日│編號2至3已定刑拘役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