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248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繼光具 保 人 陳美菊上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82年度訴字第248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82年度訴字第2483號」、當事人及理由欄內關於具保人「陳美蘭」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美菊」。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82年度訴字第2482號」、當事人及理由欄內關於具保人「陳美蘭」之記載,明顯與卷內資料不符,在不影響裁定本旨之前提下,爰分別裁定更正為案號「82年訴字第2483號」、具保人「陳美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蔡家瑜法 官 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