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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52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漢倉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漢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漢倉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934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1年3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玉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