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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7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4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清標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何崇民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11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清標羈押中罹患慢性肺部疾病、胃潰瘍、胃食道逆流、攝護腺疾病,因慢性肺部疾病導致頸部痙攣更為難受,也造成睡眠障礙,輕微躁鬱症,現今時常心絞痛及雙腳踝浮腫等病況。另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身體有種種不適病況,而本件證人亦已具結作證,應無勾串證人之虞,請求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該罪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毒品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104 年11月23日裁定羈押,並於105 年2 月23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然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查明被告之病情及有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事,該所函覆以:被告目前罹患慢性肺阻塞疾病及胃潰瘍,所內治療中,病情尚穩定,依其疾病應可所內持續治療或視需要戒送外醫診治等語,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105 年3 月17日中所衛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檢附看診紀錄1 份在卷可憑,是被告目前並無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形,且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亦能提供相當之醫療照護,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 款所定之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足為認定。本院審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堪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仍存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主張其身體不適等狀況,如有治療之必要,仍得依規定申請戒護外醫,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許芳瑜法 官 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恩慧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