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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7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明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104 年度中簡字第1618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正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簡字第40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824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8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三案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4219號(以下稱第1 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 月確定,刑期自97年6 月5 日至100 年6 月7 日;後接續執行本院98年度聲字第2905號(以下稱第2 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刑期自100年6 月8 日至102 年8 月7 日,並於101 年8 月20日假釋,又因假釋期間再犯罪,經撤銷假釋後,於102 年12月6 日入監執行應執行殘餘刑期9 月13日。依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1 案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第2 案中假釋者,於距第1 案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核受刑人於104 年度中簡字第1618號詐欺案件,係於

102 年5 月24日至103 年8 月14日間再犯罪,係第2 案刑期之假釋期間再犯罪,情形與前揭累犯之要件相符,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更定其刑,為刑法第47條、第48條前段所規定。然此所稱「更定其刑」,必其累犯之發覺,係在裁判確定之後,始足當之;茍於裁判確定之前,已經發覺有累犯之情事者,即無適用之餘地。又被告之前科資料,與認定被告是否屬於累犯及應否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之待證事實至有關係,自屬事實審法院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如依卷內證據及訴訟資料足以發覺被告有累犯之事實,自應加以調查,及於判決內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倘依卷內證據及訴訟資料已足以發覺為累犯,而因法院之認定錯誤,對於合於累犯之要件者,誤認為非累犯,即與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之情形不同,自無於裁判確定後對同一前科資料以發覺為累犯為由,聲請裁定累犯更定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164 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97年度簡字第405 號判處有

期徒刑6 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824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8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三案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4219號(以下稱第1 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刑期自97年6 月5 日至100 年6 月7 日;後接續執行本院98年度聲字第2905號(以下稱第2 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刑期自100 年6 月8 日至102 年

8 月7 日,並於101 年8 月20日假釋,又因假釋期間再犯罪,經撤銷假釋後,於102 年12月6 日入監執行應執行殘餘刑期9 月13日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所犯前開第1 案,既已於100 年6 月7 日執行完畢,

縱受刑人所犯第1 案及第2 案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受刑人在第2 案徒刑執行中假釋,仍不影響受刑人所犯前開第1 案已於100 年6 月7 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此觀諸前揭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自明。是受刑人既於前開第1 案於100 年6 月7 日執行完畢5 年內之102年5 月24日至103 年8 月14日間故意再犯詐欺罪,自應論以累犯。惟依本院調取原確定判決卷宗核閱後,原確定判決於裁判之前,依卷證資料已足以發覺被告為累犯之事實,而因認定錯誤,致未於判決時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該判決雖有違誤,然此與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所稱「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之情形尚屬有間,自不得依該條規定裁定更定其刑,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其刑
裁判日期: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