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材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緩字第3451號、105 年度執聲字第5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材鋒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5195 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02 年8 月20日確定,103 年8 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詳102 年度保管字第286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11所示之物(詳102 年度保管字第286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至11),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周材鋒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5195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2 年8 月20日確定、103 年8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
1 份在卷可參,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係被告為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1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 數量/金額 │├──┼─────────┼────────┤│ 1 │贓款(新臺幣) │50元 │├──┼─────────┼────────┤│ 2 │推物禮品販賣機2代 │1臺(含IC板1片)│├──┼─────────┼────────┤│ 3 │多款表情插卡音箱 │1個 │├──┼─────────┼────────┤│ 4 │遙控直升機 │1個 │├──┼─────────┼────────┤│ 5 │苹果音響 │1個 │├──┼─────────┼────────┤│ 6 │GLITTER耳機麥克風 │1個 │├──┼─────────┼────────┤│ 7 │MP5 GAME PLAYER │1個 │├──┼─────────┼────────┤│ 8 │萬事如意財神爺 │1個 │├──┼─────────┼────────┤│ 9 │YUHAI夜燈 │2個 │├──┼─────────┼────────┤│ 10 │魔術保暖帽1個 │1個 │├──┼─────────┼────────┤│ 11 │繞線耳機 │2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