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俊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30號、105年度罰執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俊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黃俊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空氣污染防制 │空氣污染防制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30萬元 │罰金新臺幣40萬元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上旬起至103 │104年6月23日至104年8│ ││ │年12月24日 │月1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306號 │第26607號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案 號│104年度沙簡字340號 │105年度沙簡字第33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7月24日 │105年1月11日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案 號│104年度沙簡字第340號│105年度沙簡字第33號 │ ││判 決├────┼──────────┼──────────┼──────────┤│ │判 決│104年8月24日 │105年2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臺中地檢104年度罰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罰 │ ││備 註│字第300號(已執畢) │字第79號 │ │└────────┴──────────┴──────────┴──────────┘